第二章 新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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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
第一节、关于“新闻”的不同观点
新闻是新闻学中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学习和研究新闻学,不能不涉及新闻的定义。
关于新闻的定义,据说不下200种。
但在我国,各种文章、著作和教科书出现较多的,因而也是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
1、新闻是……报道,或传播。
如“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
”(陆定一《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1943);“新闻是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播。
”(王中《论新闻》,1981)。
2、新闻是……意识,或“意识形态”。
如“新闻是新闻工作者借助一定的物质手段报道新闻事实,并表达他对社会生活的认识评价,以影响社会舆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吴高福《新闻学基本原理》,1993)。
3、新闻是……信息。
如“新闻就是及时公开传播的非指令性信息。
”(20所大学联合编写《当代新闻学》,1987);“新闻是经报道(或传播)的新近事实的信息。
”(宁树藩《新闻定义新探》1987)。
4、新闻是……事实。
如“新闻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
”(范长江《》);“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
”(喻权域《与香港同行谈我们对新闻工作的基本看法》)。
如果再把上述四种观点加以归纳,我们又可以发现它们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指向。
前两种观点指向由声音、文字、图像等符号形式构成的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后两种观点指向新近发生的事实或关于这些事实的信息本身。
这就是有些教科书上所说的“并行不悖的两种新闻学定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新闻”确实包括上述两种所指,如“全国好新闻评选”、“要写好新闻,光凭扎实的文字基本功还不行”,这里的“新闻”显然指的是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世界十大新闻”、“今天报纸上有什么重要新闻”,这里的“新闻”则是指发生和变动的事实本身。
早在国人自撰的第一部新闻学论著中,“新闻”名下就同时包含着“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和“新闻纸所登之新闻”两种所指。
如果说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概念所指不明还无碍大局的话,那么对理论研究来说,这种情况则是不能允许的,否则就会造成理论的混乱。
比如说,倘若“新闻”指的是声音、文字、图像等符号形式构成的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它无疑属于意识范畴,是“精神世界”的产物;倘若“新闻”指的是人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某些或某类事实,恐怕又会得出另外的结论。
到了20世纪40年代,陆定一从唯物论的反映论出发,试图对“新闻”的两种所指做出区分:
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是事实的报道,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报道)在后。
在中国无产阶级新闻事业发展的关键时刻,陆定一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阐明了唯物主义的新闻观,肯定并强调了事实的重要性,不仅在理论上澄清了一些是非,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新闻实际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指导。
但是,陆定一的新闻定义是一个认识论范畴的命题,尽管它包含着本体论前提,而且这个本体论前提曾被反复强调:
“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
”
在马克思哲学体系中,认识论和本体论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范畴。
它们分别在不同层面上回答思维与存在、精神(意识)物质的关系问题。
本体论问题就是思维与存在、物质与精神,何者为第一性,即哪个是根本(本原)的问题;认识论问题则是思维是否反映现实,能否正确反映现实以及怎样反映现实的问题。
本体论是认识论的前提。
离开了一定的本体论前提,认识论的内容立即就会变得含糊不清;而把认识论问题本体论化,则是混淆了两大哲学范畴的区别和界限,因而难免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由于仅仅从认识论出发,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新闻学教科书中,“新闻”与事实本来的对立统一关系变成了一种人为的对立关系:
事实不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
因此,新闻学建构的逻辑起点就落实到了认识论而非本体论基础上。
这种理论建构的必然结果是,本来意义上的新闻学实际上成了新闻报道学。
作为“本源”的事实在这种“新闻学”中是一种不言自明、无需追究的先在设定。
它是“新闻”的来源,却不是新闻;它虽然客观存在着,但没有人的主观意识的作用则一无所用。
这样的“事实”很像康德哲学中的“物自体”,设定它的目的仅仅是为感性提供一个经验来源,具体到上述“新闻学”中,就是为“报道”这种空洞的“形式”提供一种“质料”。
当事实在“新闻学”中完成了这一使命后,就被弃置一边。
“新闻学”真正的逻辑起点和全部建构基础落在了新闻报道上。
这样一来,陆定一关于新闻定义的本体论前提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因为在陆定一那里“第二性”或“在后”的东西,到了这里实际已成为“第一性”或“在先”的东西,而真正“第一性”或“在先”的东西则被丢到一个很不起眼的地方,从而失去其意义。
把新闻视为意识或意识形态也是把认识论问题本体论化的结果。
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大致思路如下:
无限多样的大千世界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世界,一类是精神世界。
新闻是人对事实的感觉、报道或传播,当然不属于物质世界,而是属于精神世界,因此是一种意识,或意识形态。
但问题在于,在辩证唯物主义那里,物质与精神是一对关系范畴,而不是彼此对立的两个世界。
它们的对立只是在本体论问题,即在回答什么是第一性的,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
1辩证唯物主义之所以可以克服形而上学的局限性,就在于它不满足于对物质和精神做出知性的区分,而是理性地将二者结合起来,达到把某种差别作为环节包含在自身之中的一致。
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物质与精神的对立,却看不到二者的统一。
其实,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看,世界最终统一于物质,根本不存在什么脱离物质世界的“精神世界”,精神对物质的依赖性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物质与精神的形而上学的对立必然导致“事实”与“新闻”的形而上学的对立,即如果承认“事实”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必然要承认“新闻”是一种精神性的意识。
但是,就像根本不存在脱离物质的精神一样,根本就不存在脱离“事实”的“新闻”。
“事实”固然需要人的认知和传播才能成为“新闻”(报道),但“新闻”决不就是认知和传播本身。
如果把认知、报道或传播视为某种“形式”,它们当然可以被纳入各种各样的内容,而唯有纳入“事实”这一内容后,它们才可能成为“新闻”(报道)。
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是一回事,内容决定形式又是一回事。
就像存在与意识的统一是一回事,存在决定意识又是一回事一样。
而唯物主义本体论首先要确立的是后一个命题。
从后者看,“新闻”之所以为新闻在于它报道了事实。
就是说,是事实决定了“新闻”成为新闻。
作为客体的事实的确有赖于人的感觉才与人发生关系,才对人构成意义。
但正如列宁所明确指出的:
“把认识论建立在客体和人们感觉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前提(‘感觉的复合’=物体;‘世界要素’在物理和心理方面是等同的;阿芬那留斯的原则同格等等),就必然会陷入唯心主义。
”2
另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意识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前者是和存在相对的范畴,它感知、反映或认识存在。
后者指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树立其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其根本特征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幻想的联系来取代并掩蔽现实的联系。
所以,根据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观点,即使承认新闻是一种意识,也不能得出新闻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结论。
除非不按照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而是在完全中性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即把全部的观念世界统统视为意识形态,包括自然科学的全部成果在内。
第二节、新闻与信息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信息概念引入中国并受到学术界广泛重视。
敏锐的新闻学界很快将这一概念引进自己的学科。
新闻是一种信息几乎成了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信息(information)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
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科学家对通信系统的传输效率问题进行研究。
1948年和1949年,美国数学家申农(L?
E?
Shannon)农先后发表《通讯中的数学理论》和《噪音中的通讯》,奠定了信息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地位。
随后,维纳(N?
Wiener)又对机器、生物中的信息传递、转换、处理和控制作进一步研究,并创建了控制论。
信息论着眼于对信息的精确定量分析,通过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研究信息的度量、传递和转换规律。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信息理解为信号、消息、情报、指令、密码等概念的总称;但在信息论中,信息是在上述概念的多样性基础上经过科学抽象而形成的一个纯粹量化的科学概念。
这种抽象的结果就是忽略一切与内容意义有关的因素,将信息还原成一种量,所以信息论中的信息实际上就是信息量,而信息量则等于可能性选择的概率的对数,可以用精确的数学公式表述。
从操作层面上看,信息被理解为用来减少和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东西。
如果用“熵”表示一定量的不确定性,信息就是负熵。
信息减少和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效用只有在传递过程中实现,没有传递就没有信息,可传递性是信息的基本属性。
信息论的成果对社会科学研究产生过较大影响,对传播学和新闻学的影响更大。
传播学中“申农-韦弗模式”就是直接从信息理论中搬过来的。
新闻学引进信息概念的初衷有三。
第一,解决“事实”不能传递的问题。
一般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无法把一个事实搬来移去,而只能复制和传播“关于事实的信息”。
第二,解决“新闻”(报道)与宣传(品)不分的问题。
如果把新闻理解为一种信息,它的作用就被严格限定在减少和消除人们对外部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上,那些“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宣传内容就可以被排除在外了。
第三,经过努力找出一个计算“新闻”信息量的公式,以提高新闻传播的质量和效率。
一些学者的确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我们有必要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反思了。
事实能不能被复制和传播?
到底需要不需要引进“信息”概念来解决“事实”的不可传播性问题?
这涉及到我们长期以来对“事实”的基本认识。
究竟什么是事实?
什么样的事实是新闻学研究中有意义的事实?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
(一)事实不是简单的事物,而是某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即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如我们不能说“太阳”是事实,只能说“太阳从东方升起”是事实;
(二)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实际情况具有无庸置疑的客观性,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承认“自在事实”的存在;(三)但对人类社会来说,“自在事实”除了作为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经验和认识的无尽源泉便一无所用,包括新闻学在内的一般人文社会科学(哲学除外)中研究的事实只能是那些在社会实践中与人相遇、被人感知的事实,即“经验事实”。
这些基本观点我们在下一节还将详细论述。
现在让我们来看“经验事实”。
“经验事实”一方面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或关系向人的呈现,另一方面又是人对这些属性和关系的把握和断定,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新闻学中所研究的事实并不只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而是为概念所接受、由主体断定的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的感性呈现,是被知觉到了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是知识经验中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
这时的事实已不再是它自身发生、发展的自然史或某些物理、化学属性和关系的总和,不是只有通过自身某些能量、质量的投射才能得以传播的属态,而是通过命题能够加以断定、通过陈述可以表达和传播的感性知识。
感性知识的可传递(播)性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成立,那么新闻学界普遍认为的事实不能复制和传播的观点就是错误的,因而为此引进的“信息”概念也就是多余的。
事实上,几乎所有用“信息”界定新闻的学者都会用“事实”来对信息做进一步的限定,都承认新闻不是一般的信息,而是“关于事实的信息”,因为信息这个概念实在太宽泛太模糊了。
与其这样,为什么不直接用“事实”来定义新闻呢?
根据我们的分析和理解,“关于事实的信息”其实就是“事实”,除此之外,我们实在想象不出它还能是别的什么东西。
引进“信息”概念对厘清新闻与宣传的关系究竟有多大意义?
澄清新闻与宣传的关系是不是必须引入此概念?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新闻等同于新闻报道,而我们的新闻报道中常常充斥了大量的宣传内容。
因此,学术界想通过“信息”概念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新闻的内容是信息,而宣传的内容是观点(观点难道不也是信息吗?
)。
但在我们看,澄清新闻与宣传的关系根本就用不着画蛇添足地引进“信息”概念,而只需明确新闻就是人在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即可。
数千万年的共同社会实践为人们提供了经验外部客观世界的基本认识形式,这些被有的哲学家称之为“先验形式”的背景条件决定了人们对“经验事实”有着基本一致的认可度。
正是在这种认可度范围,我们说“事实胜于雄辩”。
新闻是经验事实,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基本一致的认可度;新闻报道是具体的报道者(个人或组织)对经验事实的陈述,除了上述基本认识形式外,其中还包含着报道者自身特殊的“认识形式”,可以说,绝大多数新闻报道都凝聚着报道者的思想观点。
所以,抛开当初中国社会现实的政治根源不说,将新闻等同于宣传的理论根源在于将新闻等同于新闻报道,而不是缺少了一个“信息”概念的引进。
最初引入“信息”概念的学者们还有一个想法,就是试图找出一个计算新闻信息量的办法甚至公式,但2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样的努力是徒劳的。
因为无论新闻还是新闻报道,都不可能完全抛开内容和意义,抽象为纯粹的数量。
此外,我们还赞同余斯勇对用信息定义新闻提出的质疑:
第一,作为一般的科学意义上的信息概念,至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因为目前学术界看法还不一致,世界上已经公开发表的“信息”定义,有人统计已有39种之多。
更为滑稽的是,《牛津字典》在解释“信息”时说“信息,就是谈论的事情、新闻和知识”;《韦氏字典》也认为“信息,就是在观察或研究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新闻和知识”。
如此颠来倒去、相互借用,倒是越解释越糊涂。
第二,用信息来揭示新闻现象的本质,那么信息本身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它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
就连信息论的创立者维纳自己也说不清楚:
“什么是信息,信息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质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信息”来定义“新闻”,至少也是不科学、不严肃的。
第三,根据普通逻辑中“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定义规则,用“信息”定义“新闻”,就等于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11953年,前苏联大百科全书第二版对信息的解释中说:
“信息确定为新闻界的一个概念,是报纸进行报道的一种特殊体裁,借助它,可以使读者知道国内或国际之间的事件和新闻。
”2这里的“信息”、消息(一种特殊的体裁)、事件、新闻更是成了一锅煮的大杂烩。
第三节、新闻与事实
讨论新闻不能不讨论事实。
纵观整个新闻学研究的历史,新闻与事实几乎难解难分。
但究竟什么是事实,我们不仅没有深入追问过,而且在认识上还存在严重的片面性。
我们对事实认识的片面性集中表现为:
只看到事实的客观自在性,与精神或意识的对立性,而没有看到它的“为我性”和“社会性”,它与精神或意识的统一性。
在建国以后公开出版的第一部新闻学论著中,就对事实做出这样的规定:
“事实……必须是在我们主观之外客观存在着的事实。
”3随后出版的论著干脆把事实视为“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4,到了90年代,关于事实的这种片面认识依然如故。
例如: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自在的东西”5,“事实是自然的存在物,具有客观实在性”6,“事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物”7等等。
在这样的认识思想指导下,事实成了它自身发生、发展的自然史,成了某些物理、化学属性的总和,它不仅对人而且对动物都以同一的方式呈现;在这样的认识思想指导下,事实本身作为“存在物”无法移动半步,而只能通过一种类似能量、质量的物理属性——信息来扩散和传播;也正是在这种认识思想指导下,事实与新闻实际上被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事实不是新闻,而是一个“自在的东西”,新闻是事实的反映,属于“精神世界”。
如上节所言,新闻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来谈论“事实”。
新闻学中谈论的事实根本不是那种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客观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与人的社会存在一刻也不能分离的事实。
从唯物论出发,我们相信并承认“自在事实”的存在,但从新闻学研究出发,我们认为,这种自在事实只有作为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经验和认识的无穷无尽的源泉,才有绝对的理论意义。
除此之外,我们所谈论的只能是那些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与人相遇、被人感知的事实。
它依存于人类社会,但并不依赖某些人或集团的主观意识;它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而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让我们对这种事实做一些具体分析。
事实不同于客观存在的事物,不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
正如罗素指出的那样:
“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与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
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
”8维特根斯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也对事实和事物做过类似的区分。
由于这种区分,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事物,我们通常只是用一个概念来反映,并用一个词语来表达和指称;但对于事实,我们必须用一个判断来反映,并用一个句子来表达和陈述。
可见,事实不像事物那样,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而是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实际情况,即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
所以,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不能仅仅是某些性质和关系的纯粹存在,它还需要人在具体的经验过程中,对这些性质和关系进行确定。
一个事物往往有多种性质,事物与事物间往往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我们也往往只能对其中的某些性质和关系做出确定。
事实作为经验对象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而作为经验内容则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
许多人在这里陷入一个自德谟克里特时代以来,哲学界争论不休的悖论:
同一一个东西,却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地方——既在外部空间,又在人的心灵里。
根据一般的逻辑,这似乎不可能。
因此,有人断言,那肯定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两个东西。
新闻学研究中,“事实”与“新闻”的对立,其哲学认识论根源也在这里。
20世纪初,美国哲学家威廉?
詹姆士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揭示了上述谜底:
“这个迷归根到底和一个同一的点为何存在于两条线上的谜是一样的。
如果这个点处在两条线的交点上,它就能同时存在于两条线上。
”1抛开詹姆士的基本哲学立场,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立场上,我们认为,把事实看做人在实践活动中与事物自身的一系列性质和关系相遇的一个“点”是合适的。
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处在两个进程的交叉点上:
一个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认识或思维进程,一个是事物自身性质、关系的自然进程。
两个进程分别把事实连结到不同的组里,使它既属于这一组,又属于那一组。
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归入任何一组似乎都有道理,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唯有在上述两个进程的交点上才能真正把握事实。
根据以上观点,事实应该包含两种成分:
客观成分和主观成分。
那么,如何解释“事实是客观的”、“事实胜于雄辩”呢?
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
事实的客观性与人的社会性是统一的。
脱离人类社会的客观性与脱离人类社会的主观性一样,都是毫无意义的。
人总是根据自身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条件来经验和断定事实,他无法超越这些条件把握绝对客观的事实。
一句话,人们是在社会共同认知的范围内来界定事实的客观性,这里的客观性指能被主体间相互共同经验,而不是私人的经验。
让我们从分析“单元事实”和“多元事实”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些具体说明。
“单元事实”也有人称“原子事实”,指分析事实的最小单位,它本身不可能在分解为任何事实。
这类事实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单纯的主词和谓词构成的单称陈述,如“北平解放”、“拉宾遇刺”等。
陈述中的主词都有一定的实指性,或指某人,或指某物,或指某地区,或指某现象;谓词则是对主词所处某种状况的断定,没有明确的实指性。
一般说来,有实指性的主词的客观性似乎不成问题,关键是谓词部分,因为任何“断定”必然依赖于人的认识形式。
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人的一切心理结构和认识形式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
而是在漫长的社会实践(首先是使用、制造工具的物质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的。
人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形式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无数次感知经验的不断保存、积累,最后内化、凝聚和积淀的结果,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通约性”。
就是说,每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都是用这套感知形式来断定事物的,而这种断定基本上是其他社会成员都能接受、理解和认可的。
例如,“北平解放”中的“解放”,“拉宾遇刺”中的“遇刺”,我们都能接受并理解它们的大致意思。
因此,“单元事实”中谓词的客观性便在人类社会认知形式的普遍“通约性”中得以存在,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承认。
“多元事实”也有人称之为“复合事实”,它是几个“单元事实”组合而成的。
“多元事实”的客观性建立在“单元事实”客观性的基础上。
因为“多元事实”可以拆卸为一个个的“单元事实”,如“世界驰名的文化古都,拥有二百余万人口的北平,本日宣告解放”,至少可以拆卸为“北平是世界出名的文化古都”、“北平拥有二百余万人口”、“北平本日宣布解放”等“单元事实”。
虽然“多元事实”并不简单等同与“多元事实”之和,但“多元事实”的客观性原则上可以从“单元事实”的客观性上得到体现。
第四节、新闻是什么
通过上一节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结论:
新闻不是事实的什么反映,不是事实的报道,也不是事实的信息。
新闻就是事实。
新闻作为事实依存于人类社会,但不依存于人的主观意识,不属于“精神世界”。
新闻属于社会存在范畴,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这才是新闻与哲学、文学的根本区别所在。
过去对新闻本质的理解其实是对新闻作品(报道)本质的理解。
新闻作品是具体的个人或集团对新闻的物化反映形式,这种反映当然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属于“精神世界”,因此新闻报道自然不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说新闻就是事实并不等于说事实就是新闻。
哪些事实是新闻,哪些不是?
其中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这是长期困扰新闻理论界的又一难题。
过去理论界试图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从定义的层面上,通过定义的“种差”解决问题;二是从新闻现象与其他相关现象的关系层面上,通过比较分析“新闻”的特性解决问题;三是从价值的层面上,通过“新闻价值”理论解决问题。
有趣的是,三个层面的考察得出的一些结论却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内容,如“新鲜”、“公开传播”、“重要”、“变动”、“显著”、“共同兴趣”等等。
这似乎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在新闻学的“元理论”中,新闻的定义、特征、价值应该是统一的。
再对上述三个层面的研究进行清理,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两个思考问题的角度:
一个是从“事实”本身思考问题;另一个是从传播者方面来思考问题。
从“事实”本身思考问题的学者所强调的,是“存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认为不是传播者的主观意识,而是事实本身固有的属性决定某事实成为新闻。
这在一定意义上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因此而把事实身上体现的某些属性当作该事实本身所固有的自然属性,当作可以脱离人类社会而单独存在的东西,那就错了。
以“新鲜”和“重要”为例,有教科书说:
新闻必须新鲜,就像水果上市一样,必须快摘、快运、快售,否则就会因腐败而失去其甘美。
新闻必须新鲜,这当然不错,但新闻的新鲜与水果的新鲜却有质的不同。
后者是一种完全不依赖于人的纯自然属性,它对不同的人甚至动物,都以绝对同一的方式呈现自身;而新闻或事实的新鲜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属性的东西,它不能离开人类社会而单独存在,必然因人而易。
把事实向人呈现的某些属性视为其自身固有的自然属性,在我们的新闻学论著中十分普遍。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建国后公开出版的第一部新闻理论著作中有一段话:
“有了事实,有了发生于某地最新的重要事件,还并不等于有了新闻。
如果在遥远的荒芜人烟的地区发生了一种重大的自然现象的变化,而不为人所知,没有任何人了解到它,更没有任何人把这件事传播开去,这件事就算湮没无闻,她构不成新闻。
”1此后,不少学者沿用此说。
这段话中的“最新的”、“重要”和“重大的”显然都被看成事实本身所固有的自然属性了,它们可以在“没有任何人了解到它”的情况下依然存在。
然而,事实的新旧或重要与否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
事实是否新鲜是相对于我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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