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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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观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关于印发观湖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
《观湖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观湖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深圳市龙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华区观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定义与分级
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观湖街道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居安思危、强化准备、预防为主、全员防范。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观湖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共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2名及执行总指挥1名。
总指挥由街道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主持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统战和社会事务科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兼任,负责检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食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药安办”),作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街道食药安办副主任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区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3)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
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程序向街道应急委和区委、区政府汇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及街道党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
宣传文化科:
配合街道食药安办,协助做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统战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和评估工作,协调、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统一对外口径并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推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和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工作;承担辖区内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抽样、检测等相关工作。
资产财务办:
负责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执法队:
依法对乱摆卖摊点及私宰窝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松元派出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涉事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社区工作站: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社区工作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预案;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查处、信息上报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设置1名现场指挥官和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现场指挥官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各相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或由总指挥授权,全权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对工作。
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宣传文化科、应急指挥中心、事发地社区工作站的负责同志担任。
其中,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负责同志全面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文化科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协调现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社区工作站的负责同志组织社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五)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相关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街道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调查处置、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顾问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事故性质,由牵头单位组织街道食药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各配合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街道食药安办牵头,事故处置涉及的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综合信息,及时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发展,传达上级指示,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2.医疗救治组。
由统战和社会事务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
3.调查处置组。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牵头,松元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影响,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负责采取控制措施,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牵头,统战和社会事务科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从技术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故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
由松元派出所牵头,事发地社区工作站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文化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协助街道食药安办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把控新闻口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8.专家顾问组。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牵头,依据事故性质选取相关领域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顾问组,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危害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监测和报告
(一)监测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统战和社会事务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监测项目主要包括:
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
在食品安全有关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预警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级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预警分级
一级预警有国务院确定和发布。
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
三级预警由市食药安办组织评估后、报市政府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
四级预警由区食药安办组织评估后、报区政府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深圳政府在线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有国务院确定和发布。
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
三级预警由市食药安办组织评估后、报市政府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
四级预警由区食药安办组织评估后、报区政府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
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街道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控制事态蔓延。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
并加强对社会的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根据事故发展趋势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评估结果,认为可能发生的事故趋势好转或可能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评估认为事故未能得到及时控制或趋于严重,应及时上调预警级别。
(三)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统筹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
食药监管、卫生和计生行政等各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街道通报我街道相关信息。
3.报告主体、时限和程序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观湖监管所接报后应及时报告给街道食药安办,街道食药安办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区疾控中心应及时报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街道食药安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接报后应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
(3)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药安办。
(4)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报告。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街道食药安办报告。
(6)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街道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街道食药安办。
(7)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初步判断属于一般级别的,有关社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统战和社会事务科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街道食药安办和街道总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60分钟;初步判断属于较大级别事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及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有关社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统战和社会事务科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向街道食药安办和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重特大级别事件向街道食药安办和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
(8)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涉及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立即向同级食药安办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街道食药安办上报区食药安办、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5.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及已采取的措施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信息、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事件评估
(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2)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街道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安全事故的,街道食药安办应当按规定向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四、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理
1.事发单位前期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相关政府部门前期处置措施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街道统战和社会事务科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关产品。
(3)区疾控控制中心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控制现场,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5)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
(6)街道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快速高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并向上级报告。
(7)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街道食药安办应尽快报请区食品应急指挥部以及区食药安办,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二)分级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响应等级分为:
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2.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
当事故级别达到I级、II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级部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区政府、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IV级应急响应
由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评估情况,认为事故达到IV级标准时,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报送街道应急指挥中心,由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按照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据预案有关规定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明确各工作组负责人。
各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领导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2)统战和社会事务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区疾控中心、食品检测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相关检验检测,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观湖监管所等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原因后再行依法处理。
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使用、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时间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5)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协调部门和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以及事故可能波及或涉及地的街道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或了解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次发、衍生危害。
(7)松元派出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工作。
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响应等级调整
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等级根据事故发展及处置状况进行调整。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区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四)应急终止
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2.终止程序
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报街道及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确定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
(五)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省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街道食药安办会同宣传文化科进行管理与协调,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信息发布可采取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评估与总结
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综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1)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统战和社会事务科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2)交通运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交通预联办牵头,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松元派出所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食品监管等专业队伍为逐主体,其他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街道食药安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四)经费保障
街道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各单位报请街道资产财务办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在财政预备费中予以优先保障。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检验鉴定工作,由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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