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略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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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治体制不同。
现代法治的产生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
这两个条件是中国古代“法治”所没有,也是无法具备的。
除此之外,从法治的对立面来讲,当今的法治,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并强.调“德法兼治”。
而中国古代“法治”除强调与“人治”对立外(不对抗君主权威),主要是针对古代的“礼治”和“德治”.正是通过这样的对立而使中国古代“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彰显。
首先是“法治”与“礼治”。
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
”它内容体系庞大,涉及到政治、宗教、军事、饮宴、嫁娶等。
其对我国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而漫长的影响。
并对清除奴隶主阶级内部分歧,维护统治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则成了儒家的政治思想,并一直承传。
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
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
位既定不得逾越。
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
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
”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
如果说“礼治”代表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那么“法治”在春秋战国时代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
“法治”与“礼治”的对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对立。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把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而提出必须以功劳为标准来授官予爵,让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享受特权等主张,说成是公正的、客观的。
并要求各诸侯国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强制推行。
因此,所谓“以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求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从而实现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
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法经》的诞生标志着传统奴隶主贵族政治的终结,催生和强化了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社会“礼治”的根基。
当然,也开始孕育着封建的“德治”。
[!
--empirenews.page--]其二是“法治”与“德治”。
这其实是在统治方法上的不同政治主张。
在中国古代,坚持“德治”的儒家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反对过重地增加劳动人民负担,提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薄税敛”;
反对赤裸裸地一味镇压,而主张“导之以德”,特别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他们认为残酷的暴力必然激化阶级矛盾,加剧被压迫者反抗。
《论语》: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认为政(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
当然,儒家并不是绝对排斥暴力,而是要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刑罚。
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反对“不教而杀”。
上述思想被儒家后人归纳为“德主刑辅”,并发扬光大。
由于“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要受惜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故多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君主专制王朝的治国基本原则。
与儒家“德治”强调“以德服人”所不同,坚持“法治”的法家认为治国光靠说教不行,强调“以力服人”。
只不过法家所讲的力不单纯指暴力,而是指以刑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强制力,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兵力等,法家认为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治国手段,提倡严刑竣法,建立官僚制度并监察宫吏职守,以战求强等。
这一“法治”思想最早在秦国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而被推行和实践。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商轶变法”。
变法分两步。
第一步是制定法令,并公之于众。
为保证法令的施行,对阻挠变法的旧贵族势力坚决打击,甚至“焚书坑儒”。
典刑的例子就是将教唆太子故意违犯新法的两个老师处以极刑。
第二步是在颁布法令的基础上着力于新制度“建设”。
“变法”的结果是“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秦的国力[1][2]下一页迅速上升。
’虽然商软终被继位的太子迫害,遭酷刑而死,但“法治”趋势已呈不可逆转之势,秦国也因此而长期保持强盛的国力,最终完成国家统一大业。
其三是“法治”与“人治”。
这是就人与法的关系而言,即在社会生活,特别是治理国家方面,谁更重要。
是法的作用大,还是人的作用大。
其实这一对立是前述两种对立派生的。
因为不论“德治”还是“丰L治”,其核心都是将国家的治理寄望于道德高尚的统治者。
即“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贤人政治”。
持“人治”观点的人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毕竟是人制定的“生法者君也”,治国的成效仍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
其实证是“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
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对此,坚持“法治”的人却不以为然,认为法虽然是人(君主)制定的,但立法者不能随意立法,必须“当时而立法”“法与时转”,即立法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要承认法的客观制约性。
坚持“法治”的人也不认可“贤人政治”,认为完美无缺的政治家往往千载难逢。
“贤人政治”可望而不可及,远不如“法治”切实可行。
--empirenews.page--]通过上述三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有其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反奴隶社会的斗争中,是极其先进的,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其先进性而言,中国古代“法治”特别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和强调加强法制的重要性。
在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防止分裂割据和保障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收到了应有的效果。
它强调立法者不可随意立法,而必须“当时而立法”,立法必须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宜,即“法与时宜”。
这一思想和“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现代法理观已十分接近。
特别突出的是,法家为了保证法律得以贯彻执行,总结出了一套相当缤密的维护法制统一的办法,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如,要求法律必须统一,不能政出多门,也不能前后矛盾;
必须相对稳定,既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信赏必罚,取信于民以及必须使法令成为论功行赏和定罚量刑的准绳等。
为解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问题,提“法”、“术”结合,即要加强对各级官吏执法守法的监督。
他们对制度建设的重视让我们想到了邓小平同志的一段精辟论述:
制度(法制)好了,坏人无法干坏事,制度不好,伟人也会犯错误。
他们还敢于提出取消法外特权,在适用法律上主张贵族和平民平等,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冲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
力举“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甚至要求君主也须守法,认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
已经流露出国家与法高于君主的思想。
直到今日仍有参考价值,更为可贵的是,中国古代“法治”已延伸到生产领域。
例如,基于当时“铁犁”的发明,秦国通过立法建立了鼓励保护和饲养耕牛的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证明了中国古代“法治”的内涵已十分丰富.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虽然有许多可取的东西,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无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给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权实质就是君主集权.“法治”主要是靠君主的权戚自上而下推行,即法家所称的“势”,虽然提倡“刑无等级”,但在实践中根本就行不通。
力主“法治”的商软本人就未曾办到,太子犯法也只能治其两个老师,并最终付出诊重代价.相反,主张“人治”的福家思想中,民主的成份还多一些。
例如,孟子提出:
“民为贵,社极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体现了鲜明的“民本”思想.另外,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消极的一面还表现在走了“法治”的极端,过分迷信和依赖严刑竣法来治理国家。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统治者往往对基力情有独钟,不计后果加重刑罚,横征暴敛,滥杀无辜,极易引起反抗.秦王朝的迅速崩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纵观历史,中国古代“法治”,有着丰富复杂的内容和特定的时代意义,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封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法治缺乏生长的土续。
而它的专制性使“法治”无法具有民主的内涵,现代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主张法律高于一切、决定一切和法律至上,法律之上不能再有权力是当代法治的必然选择.反之,主张“法、势、术”结合,即实行君主权力之下的“法治”,也只能是中国古代的必然选择,“人治”无法避免。
--empirenews.page--]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签本方略,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墓本经济制度,以民为本,坚决落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民为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样的法治才是符合社会前进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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