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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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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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
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
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44-2001
GB/T7478-1987GB/T7479-1987GB8978-1996
GB/T11893-1989
GB/T11894-1989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GB12997-1991GB12999-1991GB13456-1992GB18871-2002GB18918-2002GB19431-2004GB19821-2005HJ/T91-2002DB32/670-2004DB32/939-20063术语和定义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Taihu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2
重点工业行业key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I
: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
50%的城镇
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口
: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
50%(含50%)
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川
: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
80%(含80%)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paperindustry商品浆造纸企业:
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
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要求
4.1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标准值
4.2.1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
污水处理厂I和城镇污水处理厂H,执行表1的规定。
4.2.2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
水处理厂I、口,执行表2的规定。
423城镇污水处理厂川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I、口以外)排放两种
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5监测
5.1采样点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生产周期在
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它污水采样:
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
1城镇污水处理厂I,mg/L505(8)200.5
2城镇污水处理厂H,mg/L605(8)150.5
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w12C时的控制指标。
表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
1城镇污水处理厂I、口,mg/L505(8)150.5
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w12C时的控制指标。
表3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
1纺织染整工业,mg/L505150.5
2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6051
50.5
合成氨工业,mg/L8020250.5
其他排污单位,mg/L805150.5
3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mg/L805150.5
废纸造纸企业,mg/L1005150.5
4钢铁工业,mg/L805150.5
5电镀工业,mg/L805150.5
6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mg/L805150.5
啤酒工业,mg/L805150.5
表4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序号工业行业限值
1纺织染整工业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布
(布幅以914mm计;宽幅按比例折算)2.0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纤维150
2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纸
12
废纸造纸企业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纸15
3钢铁工业焦化: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2.5钢铁联合企业:
吨钢最高允许排水量,m3/t钢2
4电镀工业平方米镀件最高允许排水量,m3/m2镀件0.2
5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
品150
啤酒工业废水产生量,m3/kL4.5
注: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不设允许排水量限值。
2化学工业涉及的门类较多、产品复杂,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允许排水量限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中一级标准(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表5分析方法
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1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GB/T11914-1989
2氨氮蒸馏和滴定法GB/T7478-1987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79-1987
3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
4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
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工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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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太湖 地区 城镇 污水处理 重点 工业 主要 水污染 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