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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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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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研究报告
2020年反倾销研究报告
2020年1月
一、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及研究意义
1、倾销与反倾销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顾名思义,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程序上大致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申请与立案、调查、裁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3、世界各国反倾销制度
(1)美国反倾销制度
美国是最早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的关税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后来被1921年反倾销法取代(但当时并未废止)。
随着形势的发展,1921年的立法经过1954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并在1979年被贸易协议法废除,取而代之以重新改写的《1930年关税法》第二分章第七篇即《美国法典》第十九编第1673节以下的内容。
1984年,1988年、1994年再次修订,最终美国反倾销法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是:
“如果:
1)管理当局(商务部)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2)(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渠道(或可能销售)的原因(A)美国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或(B)美国产业正在受到实质阻碍,那么除其他关税外应该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其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美国一般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只有在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同时,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
这种做法具有可操作性,简化了正常价值的认定过程。
所谓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是指: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将通过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一般费用、利润、集装箱、包装等其他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这种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
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1)所需劳动工时;
(2)所需原料数量;(3)所耗原料及其他设备数量;(4)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性资本成本。
上面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国。
商务部所选择的替代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经济发展水平与受诉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
(2)该国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
商务部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作为比较的对象。
(2)欧盟的反倾销制度
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后经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WTO反倾销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
欧盟的反倾销法有自己的特点,其构成倾销的4个基本要素为:
(1)有倾销行为;
(2)倾销行为造成危害结果;(3)危害与倾销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对欧盟的利益造成了危害。
欧盟直接列出被他们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根据519/94号法令,这些国家包括: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美)乔治尼亚州、哈萨克斯坦、朝鲜、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越南等18国。
1998年4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对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了中国和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俄罗斯两国摘去了“非市场经济”的帽子,这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
但欧盟仍然认为中国、俄罗斯两国还处于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因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公司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
对于符合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公司,欧委会将不再采用“替代国制度”,而采用该企业自己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
(3)我国的反倾销制度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始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第30条明确规定: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该法中的上述规定几乎与AGTT第六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但真正建立的反倾销法律还应当是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该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第一个配套法规,它是借鉴西方国家反倾销立法经验,参照《WTO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国内企业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该法由于制定的时间短,缺乏经验,导致该条例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诸多不足,如条文过于简单、租糙,专门涉及反倾销的条文较少,仅有35个。
实体法较抽象,基本上是一种定义式的规定,缺乏对相关概念的界定。
另外,没有对司法审查进行规定。
随着世界各国对中国不断提起反倾销诉讼,《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也暴露了它的弊端,在防止本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外国产品倾销方面己明显力不从心。
在总结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之不足并借鉴了先进的反倾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三个条例的制定,为我国顺利适应“后世贸组织时代”,保证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4年4月6日颁布并实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我国将以修订完成的外贸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予以颁布。
4、研究反倾销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与日俱增。
2009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亿美元。
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全球对华发动的贸易战也愈演愈烈。
2001年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和实施措施数呈下降趋势,而中国却频遭美、欧,甚至发展中国家实施反倾销制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成为全球反倾销的“重灾区”。
金融危机以后,全球经济增速放缓。
美国经济缓慢复苏,欧元区遭受债务危机后经济陷入轻度衰退。
在这种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再度成为众矢之的。
2012年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调查。
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试图通过梳理反倾销事件,对重点遭受反倾销的行业及可能受此影响的上市公司提出预警。
二、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1、反倾销数量:
全球降、中国升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
从1995年到2011年(截至20110630),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92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其中,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量就达825起,远远高于第二位韩国的278起。
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
1995年,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为20起,仅占全球12.74%的比例,而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被发起反倾销的数量占全球比例为30.88%。
1995年,我国被实施措施数为26起,占全球比例为21.85。
2011年上半年,我国被实施措施数占全球比例为47.50%,高居全球之首。
2、发展中国家渐成对华反倾销主力军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年到2011年,全球共有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825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
排名前10的国家分别为分别是印度(144起)、美国(106起)、欧盟(102起)、阿根廷(85起)、土耳其(58起)、巴西(48起)、南非(33起)、澳大利亚(31起)、墨西哥(30起)、加拿大(26起),这10个国家共663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825起)的80.36%。
从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发起国家来看,尽管早期来说发达国家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
但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呈大幅度的上升,现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力军。
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1995年到2011年,对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10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14起)、美国(89起)、欧盟(74起)、阿根廷(62起)、土耳其(56起)、巴西(32起)、加拿大(19起)、墨西哥(18起)、南非(18起)、澳大利亚(13起)。
这10个国家共对中国实施了495起反倾销措施,占总量(612起)的80.88%。
按照实施措施和发起调查的比率来说,土耳其(96.55%)、美国(83.96%)、印度(79.17%)、加拿大(73.08%)、阿根廷(72.94%)、欧盟(72.55%)这六个国家和地区为反倾销高发国家,采取措施的比率都高于70%。
此外,中国成为上述国家主要反倾销对象还体现在,中国占这些国家对全球其他国家反倾销总数比例较高,如土耳其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数量占其对全球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总数的40%左右。
3、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
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额迅速增长,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出口产品种类也逐渐增多。
从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情况来看,1995年至2011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立案的产品达17种。
遭遇立案调查前10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99起,化工产品167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10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75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5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50起、杂项制品48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9起,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19起。
这10类产品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91.64%。
从我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41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135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72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4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1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30起,杂项制品40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2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6起,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12起。
这10类产品共563起,占总实施措施数的92%。
贱金属及其制品和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被实施措施的数量和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一半左右。
4、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前。
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下面我们就内外多方面的因素来分析一下我国面临严峻反倾销现状背后的一些主导原因。
(1)自身存在的问题
①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
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
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从市场结构看,我国出口中有将近70%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几率,从而使这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②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
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一般在10万-50万美元),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并且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
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更加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
(2)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
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
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
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外国企业可以认为其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是一个得到政府补贴了的低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企业就可以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作标准。
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
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3)世界经济低迷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抬头
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多是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
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对中国产品“大打出手”。
5、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对我国经济来说,必然带来不利的影响。
首先,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
一般来说,只要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
其次,反倾销的示范连锁反应如果一国对我国某种产品实施反倾销,那么其他国家也纷纷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结果使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都会受阻,影响中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与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
第三,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势必返销国内市场。
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引发供求失衡,价格波动和国内产品积压等后果,不利于经济平稳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减小损失。
(1)从政府角度
①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
尽管中国己于2001年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大量参照了国际惯例,特别是重点遵守了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进行了修订。
但是,由于时间仓促,缺乏实践,许多内容简单、抽象、模糊,操作性和透明度都不强。
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和国际的成功经验,如反规避调查、维护整体利益原则、简单多数通过机制、倾销和损害幅度的计算、反吸收条款等,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对外贸易政策统一由一个部门颁布,不用内部文件对有关规则进行补充和说明。
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另外,应该注意反倾销立法中的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
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互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
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
还有就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建立完善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体制。
②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2004年,新西兰率先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随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相继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主要的几个贸易大国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却一直没有松口。
要想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普遍的承认,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尽早完成经济转型。
(2)从企业角度
①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
鼓励优质产品出口,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
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
除了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
还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
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使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
此外,要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
改变我国外贸出口商品目前大部分集中于西欧、北美、日本市场(其中包括转口贸易)的局面,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
②建立有效的跨国经营战略,企业要“走出去”
反倾销问题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它呼唤真正的中国跨国公司的出现,跨国公司能够有效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这并不是说跨国公司不存在被诉倾销的问题,而是因为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后,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这样不仅提高竞争档次,而且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
另外,还可以利用投资国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依赖度,万一遭到反倾销诉讼时,有机会减小损失。
③建立反倾销诉讼公基金,培养反倾销人才
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然而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
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
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关的应诉公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④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
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仅仅是针对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中国企业而言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
因此,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三、可能受影响的重点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
1、2012年以来国际对华反倾销事件
欧债危机以来,全球经济进入放缓期,国际贸易保护保护主义抬头,中国从而也再度成为重点“照顾对象”。
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以及阿根廷、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纷纷发难,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
今年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发表国情咨文中谈及贸易政策,奥巴马不出意外地将矛头指向了中国。
他宣称,美政府将加大施压对美出口的国家,其中包括中国。
中国等国被指“不公平地进行出口补贴”。
奥巴马还介绍说,他将建立一个“新政府机构”,用于打击那些向美国出口的“出口补贴的国”。
3月13日奥巴马签署H.R.4105法案,授权美政府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该法案的生效时间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从而使美商务部已针对中国产品做出的24个反补贴裁决合法化。
该法案还涵盖了双重计算问题。
此前,美国会参、众两院已分别于3月5日和6日表决通过相关法案。
2、重点受影响行业及上市公司
(1)新能源行业:
雪上加霜
2011年10月19日,SolarWorld及其他六家公司向美国政府提起调查申请,指控中国公司对美倾销晶硅光伏太阳能电池,并收受中国政府的不当补贴,要求美国政府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调查。
美国时间2011年11月9日,美商务部正式宣布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该案申请人指控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49.88%—49.96%之间,指控补贴项目包括出口品牌奖励、低于充分报酬提供原材料、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等。
12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了对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双反“调查”初裁结果,认为有明确迹象表明从中国进口的晶硅光伏电池存在接受补贴并以低于合理价格销售的行为,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ITC将于美国时间12月5号向美国商务部(DOC)递交这一认定结果,美国商务部随后会对来自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是否存在补贴或倾销情形继续展开调查。
美国时间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反补贴调查初裁,认定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补贴幅度为2.9%,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补贴幅度为4.73%,其他中国企业税率为3.61%,并向前追溯90天开始征税。
虽然反补贴税收低于行业的预期,但对国内光伏行业长期发展产生不利。
同时欧洲、印度等国家极有可能模仿美国的政策,采取同样的措施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产品进行反倾销。
2011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美国收入为26.5亿美元,长期来看对光伏行业影响较大。
目前A股市场上的光伏企业大多为组件厂商,且规模较小,产品大多在国内销售。
如果无锡尚德、天合光能、晶澳太阳能等美股大佬们转攻国内市场,那么未来小企业的份额将被蚕食,加上自身成本控制能力和技术无法与大厂商抗衡,前景堪忧。
此外,光伏产业链中的单晶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及光伏辅材等子行业也将受到牵连。
此外,今年1月9日,美国风电塔联盟(WindTowerTradeCoalition)向美商务部及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自中国及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并寻求对中国与越南的进口风电塔分别征收超过64%和超过59%的关税。
美国时间1月18日,美商务部正式宣布对中国输美应用级风塔(Utilityscalewindtowers)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据美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1.04亿美元。
3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出通知,称由于案件情况极为复杂,决定推迟对华应用级风塔反补贴调查的初裁时间至5月29日。
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风电市场,2010年总共设立了约2900座风电塔,2011年美国从越南和中国进口的风电塔数量接近翻一番。
进口风电塔在过去几年间逐渐蚕食市场份额,目前已占到美国国内市场的约一半。
在未来国内风电行业增速减缓的背景下,出口便成了企业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
若此次“双反”成立,对我国相关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将带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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