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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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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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码:
W2322制度页数:
共23页
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编制人:
徐宏军审核人:
刘玉斌批准人:
万如铁
主办单位:
设备处
发布日期:
2011年9月5日
生效日期:
2011年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确保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不断完善、优化系统,稳定生产、提高生产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
1、设备处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
对自动化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中自动化部分进行审核、施工跟踪、验收。
2、各生产厂
(1)负责本单位自动化系统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参与自动化工程的验收工作,配合设备处做好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计划的上报工作。
(3)负责制定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大、中修项目计划,并上报设备处审批。
3、供应处负责按计划采购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
4、技术处负责自动化系统中新建或改善项目在工艺方面的确认及技术要求的提出。
5、工程管理处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中技改项目施工的组织、跟踪与验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用于公司内全部生产过程自动化系统(包括生产过程控制的PLC、计算机、网络设备、监控设备及计量检斤系统、能源管理系统)。
凡是本公司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专业性完善及补充,若与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自动化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
第一节新建、技改、选型
第五条新增扩建的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
第六条所有盘、箱、柜等自动化设备应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
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及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及布线规范。
安装完成后首次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
第七条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自动化系统的集成,系统要经过基本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
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
第八条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
第九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逐条进行,对自动化管理系统的验收要依据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进行。
验收由设备处自动化室自动化工程师、生产厂(中心)及相关处室自动化工程师或仪电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上交完整竣工图纸、技术资料、调试数据一式四份(生产厂(中心)、设备处、行政处档案室、维护人员各一份)。
第十条新建及改造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
1、自动化系统基本设计资料。
2、自动化系统设备设计资料。
3、自动化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
4、自动化系统操作说明书。
5、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
6、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
7、软件备份。
8、竣工图。
9、调试记录。
10、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资料或设备。
第十一条技改自动化项目从选型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的统一性,网络结构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网络通讯的兼容性。
第十二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后,生产厂(中心)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硬件、软件及备品备件档案,并上报设备处。
第十三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设备及软件的选型应满足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四条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自动化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再选用其它产品。
第二节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十五条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
第十六条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自动化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自动化系统损坏的,依照本制度加以考核。
第十七条自动化设备的点检由各生产厂(中心)点检员负责,设备维护由各分厂自动化维护人员负责。
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映,设备处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生产厂(中心)制造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点检人员负责制定自动化系统点检标准和维修技术标准,制定定修模型,确立点检负责人,制定点检路线图。
第十九条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点检人员的检修计划及检修规程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得缺项漏项,每月对自动化设备进行卫生清扫。
点检人员每天对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自动化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点检及维护人员不得对PLC、DCS控制器或监控软件进行加密,属
要害系统确实需要加密的,加密人员必须征得本单位上级主管同意,将加密口令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并做记录。
第二十一条系统配置要有存档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实因为调试或检修需要更改的,要有详细记录,并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生产厂(中心)管理保存。
第二十二条检修过程中,对自动化系统的接线如有变动,要有详细记录,并修改相应程序,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生产厂(中心)管理保存。
第二十三条点检人员应重视设备劣化倾向管理,注意观察设备技术状态变化和故障趋势。
并由点检人员记录设备更换日期、周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备品备件应由点检人员统一管理,控制总量,建立档案,上报设备处,严格执行支领流程,领用计算机备件时以旧换新(新建及技改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若维护人员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硬件配置,更改后的配置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并在设备维护档案中记录。
第二十六条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自动化系统故障频发的原因,拿出解决方案,并将统计与分析结果上报设备处。
第三节机房、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房、控制室的装修应符合规范,适合自动化设备运行的条件,机房除满足温度、湿度和含尘量条件外,还要做到防静电、防干扰、防雷击、防鼠害、防虫害、防火、防水等。
第二十八条非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控制室,各机房、控制室、操作室要建立严格的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房、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非本操作岗位人员不得在室内就餐。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重要的机房、控制室设备要有在线或离线灾难备份措施。
第三章自动化系统的软件管理
第一节软件管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自动化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
第三十三条系统软件是管理计算机本身的应用程序,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管软件和系统工具软件等。
第三十四条应用软件是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设计的软件。
是指由系统集成商或自行开发的PLC(DCS)软件、监控软件、管理软件(包括原代码)、数据库应用、数学模型和过程原始数据、过程状态数据等。
第二节选型、安装、调试
第三十五条自动化软件的选型,根据系统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现已使用的软件范围,需具备先进性、开放性、实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
第三十六条软件选型要满足网络通讯的要求,充分考虑设备的兼容性,考虑各级系统通讯的兼容性。
第三十七条系统软件在安装前,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说明或安装技术规范,方可进行安装。
第三十八条应用软件调试验收前,必须按照所签合同或技术协议内容及软件功能说明书,确定验收方案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软件归档
1、归档软件指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及编程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的备份。
2、归档数据是指历史数据的备份归档。
3、备份归档:
新建及改造工程,必须在项目验收后一周内,及时将自动化软件及数据备份归档。
4、备份归档内容一式三份,生产厂(中心)、点检及维护人员、设备处各一份。
第三节运行维护
第四十条软件及归档数据定期拷贝归档,由自动化系统点检人员负责组织安排。
软件介质(硬盘、光盘等)中的内容必须复制一份,转移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四十一条自动化软件备份归档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实施,备份归档三份,维护人员、生产厂(中心)、设备处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一级计算机软件备份必须保证与二级计算机软件备份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为便于软件的查找和统一管理,凡归档的备份软件和数据必须注明各盘带的编号和名称及备份日期。
第四十四条自动化软件备份的借阅,借阅人提出申请,软件存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四十五条严禁操作人员对自动化软件及数据(除工艺设定参数外)擅自修改、删除、增加。
未经批准,系统维护人员也不得对应用软件进行随意修改。
第四十六条自动化系统中的计算机设备要专机专用,专盘专用,严禁上网使用公共共享软件。
严格执行“四不准”:
即不准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不准随意拷贝他人的软件;不准未经杀毒处理直接使用它机使用过的软件;不准使用各类游戏软件。
发现病毒应立即查杀,封存,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四十七条根据使用情况和供应商系统软件版本升级情况,应对系统软件按需要进行升级。
第四十八条控制系统中重要工艺参数的历史趋势功能、报警记录功能一定要保留。
维护与点检人员不得删减自动化系统中的连锁装置及程序功能。
第四十九条在停产检修期间应对控制系统的连锁和安全保护功能进行试验和测试,以保证自动化系统在生产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节完善与开发
第五十条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完善和优化自动化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一条当现场生产出现某种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确需对某些自动化系统进行完善与软件进行必要修改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动化系统新增与修改功能的提出。
(1)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自动化系统功能不完善或不适合;
(2)由提案制度提出新增或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
(3)点检和维护人员发现职责内自动化系统功能存有缺陷。
2、以上三种情况发生时,须先征求各关键运转操作人员意见,达到协调一致后,填写《自动化系统功能修改或新增需求表格》(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需求表格》),经生产厂(中心)二级主管确认及一级主管或一级主管授权人核准。
提交技术处工艺室二级主管进行确认后,交设备处审核。
《需求表格》为开始作业的依据,并为后继作业的摘要纪录,必须如实填写。
3、设备处收到《需求表格》后进行编号列管,对《需求表格》中的内容的时效性、合理性和作业规模等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与评估,如果可行组织相关点检维护人员进行实施。
对于超出现有设备能力或公司现有技术能力的作业,将按改造项目进行论证与实施。
4、生产厂(中心)工艺技术负责人应主动与自动化系统负责人研究可行的对策和方案,实施后需对修改内容、日期、时间、修改人等进行记录。
5、对完成的新增功能与改进项目,生产厂(中心)工艺人员与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及设备处技术人员一同进行测试与验收。
验收结束后应在《需求表格》中填写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及完成的效果。
并将软件进行备份。
6、新增与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五十二条软件开发必须依托成熟、可靠的新工艺。
为此,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或各相关生产厂的工艺技术人员应与自动化人员充分结合,提出详细的软件功能需求,提交自动化软件人员研究开发新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三条经设备处批准后,由生产厂(中心)自动化(仪电)工程师自行开发的软件,开发人员必须将程序原代码及与程序运行有关资料一同备份后交生产厂(中心)设备管理作业区保存,并上报设备处备案。
第五节软件备份管理
第五十四条软件备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应由各单位自动化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备份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谨地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备份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自动化系统检查考核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备份的保管工作。
软件备份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过程控制及系统的平稳运行为原则。
公司自动化系统备份的软件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指软件包含各控制系统的控制器软件、操作站软件、服务器及客户机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下所包含的生产历史数据均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备份。
第五十六条备份方式
1、一级操作站系统软件及监控软件
(1)数据备份需求:
操作系统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时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2)备份周期:
操作系统安装后、软件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之后、控制方式改变后。
(3)备份方式:
对放置操作系统的硬盘分区进行镜像备份;对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进行备份。
(4)备份位置:
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移动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2、PLC(DCS)控制器软件
(1)数据备份需求:
控制器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控制器失电时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2)备份周期:
新的软件完成安装调试后、软件功能改变之后。
(3)备份方式:
完全备份。
(4)备份位置:
本地操作站硬盘、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移动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3、数据库系统
(1)数据备份需求:
数据在备份保持周期内发生丢失后可以还原。
(2)备份周期:
一天。
(3)备份方式:
自动、增量备份。
(4)备份位置:
移动硬盘或本地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1-6个月。
第五十七条备份的安全管理
1、生产性数据文件根据相关区域需要做定期(分每月、每季、半年及一年)及不
定期的数据备份作业,其保留期限应根据相关区域之需求而定。
备份档案视实际需要及安全考虑决定保留时间。
2、一级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应在每次检修前、检修后,不管系统有无改变,都要各做一次备份。
3、软件备份由各生产厂(中心)系统负责人安排实施,并负责归档保存。
保存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管。
4、备份档案的编码应根据存放数据的不同类别加以区分;使用时应做好详尽的文档记录。
5、为防范异常灾害,并能于灾后迅速复原,备份档案应每半年制作复件一份提交设备处存档以策安全。
6、备份档案的转录异动须经二级主管核定,备份档案的销毁须经厂级主管核定。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1
新建、技改自动化项目未按制度中第二章第一节中各项内容进行。
发生一项不合格,扣责任单位
200-500元。
2
将生产用计算机用于办公或其它场合。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3
工艺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责任单位300-1000元。
4
点检和维护人员不按时清理自动化设备卫生,不按时点检巡检。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5
点检和维护人员未经过批准擅自对自动
化系统加密。
发生一次,扣责任人100元。
6
生产厂(中心)未能保管好系统资料。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
500元。
7
点检和维护人员在修改程序和接线后未能及时记录和备份程序。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
500元。
8
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未能对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上报统计分析结果。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元。
9
新建或技改工程的自动化系统软件必须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
按第三章第二节要求进行。
500元。
10
点检和维护人员未按要求备份软件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00元。
11
自动化系统软件未经批准擅自借出。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0元。
12
操作人员擅自删除数据和记录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13
操作人员和点检维护人员违反“四不准”。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14
点检和维护人员未能及时上报备件计
划。
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公司自动化系统操作、点检与维护要求按附件三《自动化系统使用维护检修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自动化系统管理程序(试行)》(编号为150W)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新增与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审批流程
附件二:
自动化系统功能修改或新增需求表
项目名称
提出人:
提出单位:
提出时间:
新增或改进内容及原因:
生产厂(中心)审核:
审核时间:
技术处确认:
确认时间:
设备处批准:
批准时间:
具体实施内容及效果(可附页)
验收单位及意见
附件三:
自动化系统使用维护检修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提高公司自动化系统软件、硬件的管理水平,以便员工更好地了解、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提高操作、维护和检修水平。
确保自动化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进而降低自动化系统故障率,使自动化系统为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各生产区域内从事自动化系统(包括硬件、软件,下同)使用、维修、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操作、维护、检修自动化系统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联网(生产用局域网)的计算机系统的病毒预防和控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条自动化系统使用单位(工艺)应当确定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安全,并协助设备点检及检修人员做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L1-L3级自动化系统,在执行中与控股公司有关规程发生冲突时,按控股公司规程执行。
第一章自动化系统安全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设备安装与配置
第五条自动化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安装于通风良好、消防设施齐备的房间(现场机电一体化设备所带自动化设备除外),网络设备必须放置并固定于配线柜(或PLC柜)中。
第六条关键自动化设备必须提供不间断电源并确保UPS电池有效,以防止电源波动对设备的冲击、确保生产连续可靠运行。
第七条关键设备的控制系统必须提供电源、CPU和网络的冗余,必要的要提供服务器双机热备份机制,提高系统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自动化系统与信息化系统的接口必须安装硬件防火墙。
调度管理自动化系统要安装防病毒软件。
第二节系统维护
第九条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维护人员才允许对自动化系统参数进行调整或对硬件设施进行维护。
对系统软件修改或对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更新时,点检、检修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必要时通知设备处人员到场,共同监督执行。
第十条点检人员应定期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自动化系统需要定期更换管理员口令和操作员口令。
第十二条维护人员口令字必须妥善保管,临时离开管理员界面时必须锁屏或注销管理员权限。
第二章自动化系统的使用(操作)要求
第一节操作室(调度室)管理
第十三条操作室(调度室)内应保持清洁、安静、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进入操作室(调度室)的人员应自觉爱护操作室(调度室)内所有设备。
第十五条未经操作室(调度室)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室(调度室)内计算机设备。
非系统管理员或操作人员不得对操作站、服务器及相应网络交换设备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不准在操作室(调度室)自动化设备上做任何与公司业务活动无关的事情,更不准玩游戏(包括网上聊天和下棋等)。
第十七条除系统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第十八条维护人员和使用人员应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停送电源。
对PLC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严禁其他电气设备借用自动化系统电源。
第十九条操作室(调度室)内任何自动化设备、软件、资料未经操作室(调度室)负责人及自动化区域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操作室(调度室)环境必须防火、防水、防磁、防静电、防雷电,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
操作室(调度室)正常温度应控制在20℃+5℃,湿度控制在相对湿度50%+10%。
第二节操作员人员(调度、操作工)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负责。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手册或有关规定操作,不做操作授权以外的工作。
对计算机中有关设备参数设置切勿擅自更改,对与操作无关的文件、程序、数据库切勿修改、删除或运行。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应认真完成各项控制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保证输入数据的正确性,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修改并报告系统维护人员。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必须使用个人密码进入系统进行操作,严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严禁盗用他人的密码。
操作员应定期更改密码,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对外泄露有关数据,不得私自调阅与本人工作无关的数据,以保证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发现自动化系统设备出现问题,或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程序出错提示时,应及时与系统维护人员取得联系,由系统维护人员给予解决或提示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操作人员必须爱护自动化设备,定期对自动化设备进行清洁、保养。
禁止向操作台、机柜内投掷杂物。
第二十八条操作人员未经系统维护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拆卸、安装各种设备;不得将设备及其各部件私自出借。
第二十九条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程序,如需安装与业务有关的程序;须申请并由系统维护人员给予安装并备份留档。
第三十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强磁体及各类液体放置在自动化设备附近。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严禁使用与业务无关的外来磁盘和光盘。
第三十二条自动化系统中的各计算机不得登录、连结国际互联网、公司内部办公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确需登录的,首先应脱离控制网络,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登录。
并且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章自动化设备维护检修技术要求
第一节维护(点检及维修)人员总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适应于公司各单位自动化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是自动化系统维护人员需遵守的通则。
宗旨在于确保自动化设备安全运行、合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系统维护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奉献进取。
第三十五条应带头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自动化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对外泄露自动化系统中的关键技术及有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七条应严格按自动化系统维护与检修规程操作。
第三十八条对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负责,应定期做好软件程序与数据的备份,定期对自动化系统进行检查维护,预防计算机病毒及计算机黑客对系统的侵害和攻击。
第三十九条应做好自动化系统软件与系统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应掌握自动化系统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对自动化系统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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