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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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制度
C/HY/CH·01·16—2015
目
次
前言..............................................................................................................................................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3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4
第四章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5
第五章招标项目的移交.................................................................................................................6
第六章招标项目的委托.................................................................................................................6
第七章招标项目的实施和监督.....................................................................................................7
第八章招标项目的定标.................................................................................................................8
第九章招标项目的合同签署和资料归档.....................................................................................9
第十章罚则....................................................................................................................................9
第十一章附则..............................................................................................................................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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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核人:
..........
本标准审定人:
(分管领导);
本标准批准人:
(总经理)。
2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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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招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保证招标活动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煤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等范围内进行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类三种类型招标活动。
(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货物”是指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及配件等物资。
(3)“服务类”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服务和企业生产经营
中的相关服务,包括承包运营、租赁、外委修理、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化运维、设
备监造、内外贸代理、物流、展会、金融(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及中介(会计、审计、造价、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咨询等)等其他消费型项目。
第三条企业运营管理部招投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招标工作,公司范围内限额以上的招标业务,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委负责招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定标委员会是公司范围内重大招标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招标办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制定公司有关招标管理制度、办法,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报公司批准。
(2)负责每月按时向集团公司报送招标计划。
(3)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期间,与使用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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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5)组织召开定标会议,议定中标人。
(6)按照集团和公司有关要求,做好招标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招标办委托的招标项目(包括:
物资、工程、服务等)的招标
相关工作,包括: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信息发布期
间的技术答疑组织、外部评委抽取、评标报告编制、中标信息反馈、中标通知书发放等。
第九条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提报招标申请计划;
(2)负责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技术附件的编制会审工作;
(3)负责招标项目发布期间技术答疑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物资供应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汇总审核使用单位提报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核通过后并报招标办实施招标。
第十一条公司职能部门(基建处)主要职责:
负责对使用单位提报的工程类招标项目进行审核,并完成规定的招标资料后报招标办实施招标。
第十二条纪委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依法依规对招标活动进行监察,对招标活动的所有程序、环节进行监督,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2)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3)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35万元人民币的。
(4)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内的项目。
(5)长期工程项目。
(6)电脑、家俱、办公用品等。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实施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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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
(2)货物、服务类的生产经营计划或投资计划及相应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3)技术和商务等其他资料满足招标的基本需要。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和公司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和公司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进行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5)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和长期供货协议采购项目;
(6)中煤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能够生产的货物、能够提供的服务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7)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1)招标项目的申请由公司各二级单位按照公司生产建设实际需求发起,招标采购申请按各二级单位的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2)各二级单位负责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标准及规范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组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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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工作,招标相关技术文件需经各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三)招标项目申请在完成公司各二级单位和公司技术职能部门的审批后,由各二级单位移交招标办实施招标采购。
第五章招标项目的移交
第十九条公司物资、工程、服务等各类招标项目,移交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2)投资计划和招标申请已获批准。
(3)招标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资料满足招标的基本需要。
第二十条物资招标项目移交招标办实施时,应具有以下完成审批的招标资料:
(一)按公司要求已完成最终审批、审核的物资采购申请单。
(二)经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技术附件会审表》、详细招标技术参数
或技术附件,内容应包括:
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必须满足的关键条款;投标厂商资质、业绩等建议条款。
(三)其它招标文件中需招标人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工程服务招标项目移交招标办实施时,应具有以下完成审批的招标资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等,
内容应包括:
立项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证明等。
(二)经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招标技术文件,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
概算预算、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工期、质量要求、必要的图纸、投标人资质要求等,有工程项目最高限价要求的,需明确拦标价。
(三)其它招标文件中需招标人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内的项目实施招标,需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再移交招标办实施招标。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完成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审批等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将招标
所需资料全部移交招标办,按《招标项目资料移交单》进行移交,由招标办负责办理委托招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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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招标项目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公司招标项目的委托工作由招标办负责。
(1)拟定招标委托单并完成审批,实施招标委托前需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项目分包、投标人资质、项目概算等。
(2)招标项目审批的层级为:
招标办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三)与招标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协助招标公司拟定《招标文件》。
(四)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司招标采购。
第七章招标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委托招标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招标
项目的特点拟定《招标文件》,由使用单位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招标公司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要求招标公司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招标文件发送给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和答疑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固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方案中已确定的三家以上邀请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及延期公告发布时间区间的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
(3)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开标时间到达时仍不足三家或没有投
标人参与的标段,可由招标办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终止招标。
(四)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投标人对招标内容有疑问的,由招标办协调使用单位进行解释;须对招标内容出具答疑函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出具。
第二十八条招标项目的开标由招标办和纪委现场参加;开标后的清标工作由招标办牵头进行,清标人员由招标办、使用单位、最终用户等多部门专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评审人员的组成,由招标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
情况确定。
评审人员由公司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两部分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外聘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一)公司内部评标专家的人选,由纪委在公司内部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随机抽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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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随机抽取的专家人选因故无法参加时,可再进行二次(或)多次补抽。
(二)外部评审专家由招标公司在评标前从其专家库(或地方发改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外部专家抽选全过程由纪委监督进行。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分办法组织评审。
评审过程中如需投标人作技术澄清,由招标公司负责统一汇总需澄清内容,并联系投
标人作必要书面澄清。
招标评审全过程由纪委监督。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公司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八章招标项目的定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推荐结果按中煤集团公司和公司分级管理权限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
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未按前款规定拟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需由招标人定标
委员会集体决策,并将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未经上述程序的,中煤招标公司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
长期协议采购项目除确定一名中标人作为主供应商外,可同时确定一至二名中标人作为辅供应商,以保证安全及时供应。
(二)集团公司范围内凡材料类单笔中标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设备类单笔中标金
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配件类单笔中标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审议定标。
(3)集团公司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或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定标的,由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审议定标。
(4)集团公司范围内凡服务类单笔中标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由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审议定标。
中标人确定并经公示后,并形成专题定标会议纪要。
会议议定需实地考查的,由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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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纪委等多部门专人组成考查组,对待定厂商进行实地考查。
考查结束形成专题考查报告后,再提交定标委员会议定,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定标结束后,由招标办通知招标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办负责分发。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文件。
第九章招标项目的合同签署和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在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前,如因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实施已招标项
目的,由使用单位据实向中标人做出解释,并通知招标办在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中标人中标服务费后,终止相关招标项目。
第三十三条招标项目的合同签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发起,原则上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文件。
第三十四条招标结束后各使用单位须将完整的招标资料报招标办一套。
招标资料内容
包括:
厂商投标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委托协议、评审全过程文字资料电子版、定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五条招标采购相关资料要纳入公司档案管理范畴,由招标办依据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司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的。
(2)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的。
(3)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5)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的。
(6)其他违反国家、集团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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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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