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防爆标准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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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爆标准培训教案
教案
课题:
井下防爆电气(器)检查标准
姓名:
贾举乐
日期:
2013年10月16日
单位:
华晋明珠有限责任公司明珠矿
教案提纲
一、授课人:
贾举乐
二、职务:
机电技术副科长
三、授课时间:
2013.10.16
四、课时:
180分钟
五、地点:
综合楼五楼会议室
六、授课对象:
全矿井下电工
七、课题:
井下防爆电气(器)检查标准
八、教学目的:
使学员熟练掌握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标准
九、教学方法:
讲授法、互动教学法
十、参考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防爆电气标准(GB3836.1~4-2010)、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检查标准》等。
十一、教学内容:
井下防爆电气(器)检查标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防爆电气(器)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定,统一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和维护人员对井下电气(器)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查有依据,实现煤矿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保障防爆电器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防爆电气标准(GB3836.1~4-2010)、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检查标准》等。
1.2本标准适应于公司所属矿(厂)具有瓦斯、煤尘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及相关设施。
1.3本标准适应于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机修车间检验。
第二章隔爆结合面
2.1所有隔爆结合面(I类)的最大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须不小于25mm。
表1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结合面宽度L(mm)
与外壳容积V(cm3)对应的最大间隙(mm)
V≤100
V>100
平面结合面和止口结合面
6≤L<12.5
12.5≤L<25
25≤L
0.30
0.40
0.50
—
0.40
0.50
操纵杆和轴
6≤L<12.5
12.5≤L<25
25≤L
0.30
0.40
0.50
—
0.40
0.50
滑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40
40≤L
0.30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带滚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
0.45
0.60
0.75
—
0.60
0.75
2.1.1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是指最大直径差。
2.1.2如果操纵杆或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所规定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其结合面宽度应不小于操纵杆或轴的直径,但不必大于25mm。
2.1.3如果转轴的直径大于表1所规定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带有滑动轴承的隔爆轴承盖的火焰通路长度,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25mm。
2.2如果接合面被紧固螺栓孔或类似物的孔分隔,则孔与外壳内外侧间的距离最大值m应满足:
当接合面宽度L<12.5mm时,m≥6mm;当12.5mm≤L≤25mm时,m≥8mm;当L≥25mm时,m≥9mm。
2.3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磨擦。
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少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充许最大间隙的2/3。
2.4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
2.5隔爆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2.5.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范围内不超过5个,在<15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5.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不小于规定宽度的2/3。
2.6防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对无意造成的油漆,其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1/8仍算合格。
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油不得干硬,油中不得有机械性杂物或其它颗粒状杂物(油脏为不完好)。
凡不符合本章任意一项者均为失爆。
第三章隔爆外壳与隔爆腔
3.1隔爆外壳变形长度不得超过50mm,凹凸深度不得超过5mm,否则为失爆。
经整形后低于此规定值仍为合格。
3.2隔爆外壳开焊、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3.3隔爆外壳上观察窗内的密封衬垫必须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表面划痕深度<1mm为不完好,≥1mm为失爆,观察窗玻璃松动、开裂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采用自制件代用的为失爆。
3.4操作手柄与隔爆外壳间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和电气两类)正确可靠,闭锁不起作用者为失爆。
3.5接线室(盒)内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否则为不完好。
3.6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贯通,否则为失爆。
3.7隔爆腔之间的接线柱、接线座破损、晃动,接线柱跟转均属失爆。
3.8采用快动式门或盖的防爆设备,不能正常打开者为失爆。
3.9隔爆设备接线腔缺少电源绝缘隔板或绝缘隔板损坏属不完好设备。
第四章进出线嘴
4.1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4.2线嘴压紧后间隙余量必须≥1mm(<1mm俗称“亲嘴”)。
4.3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
4.4进出线嘴的压紧程度:
螺旋式线嘴用单手顺压紧方向旋转不超过二分之一圈为合格;压盘式线嘴用单手晃动,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合格。
4.5高压隔爆开关空闲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其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
4.6螺纹隔爆结构:
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结合面的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8mm;当容积不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mm。
对于园柱形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mm长度,并且至少6扣螺纹。
凡不符合上述4.1~4.6任一规定者均为失爆。
4.7压盘式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栓入扣差>5mm为失爆。
线嘴外部缺损但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
第五章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5.1密封圈材质须用GB/T6031标准规定的硬度,IRHD变化量不超过20%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
密封圈分层侧应面向接线腔内,否则为不完好。
5.2密封圈各部分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凡不符合以下任一规定者均为失爆。
5.2.1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间隙)应<1mm,4mm2以下电缆的密封圈内径不得大于电缆外径。
5.2.2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mm)
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外径D
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D≤20
20<D≤60
D>60
≤1.0
≤1.5
≤2.0
5.2.3密封圈轴向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
电缆直径<20mm时密封圈非压缩轴向长度最小为20mm;电缆直径≥20mm时密封圈非压缩轴向长度最小为25mm。
5.2.4密封圈径向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必须大于4mm(70mm2以上电缆除外)。
5.3密封圈无破损,刀削后整齐平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产生的间隙>1mm为失爆。
5.4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品,否则为失爆。
5.5四小线的密封圈因电缆线被猛力拖拽致使密封圈分层严重外凸达密封圈轴向宽度的1/3者为失爆。
5.6压盘式线嘴引入电缆,当线嘴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不开口的合格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符合表2规定,否则均属失爆。
5.7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厚度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5.8螺旋式线嘴引入电缆,密封圈、金属圈必须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否则为失爆。
5.9隔爆腔的空闲接线嘴必须封堵。
压盘式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螺旋式接线嘴的密封圈、挡板、金属圈必须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否则为失爆。
5.10挡板必须采用钢制且厚度应不小于2mm,其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否则为失爆。
5.11金属圈、挡板严重生锈属失爆。
第六章紧固件
6.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弹簧垫圈等必须齐全、紧固,无锈蚀,否则为失爆。
6.2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垫圈应统一,否则为不完好。
螺栓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适应,否则为失爆。
6.3隔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必须齐全,螺栓紧固后,螺纹应露出螺母或透眼螺孔1~3个螺距,外露螺纹少于1扣为失爆,大于3扣为不完好。
6.4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专用工具才能松紧,否则为不完好。
6.5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
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不透孔处距内腔的壁厚应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3,且至少不小于3mm。
6.6隔爆结合面紧固螺栓拧紧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为合格,螺栓不得松动,不得加原设计结构以外的平垫或其它物品(包括多加弹簧垫圈、平垫圈)。
6.7弹簧垫圈不得破碎,不得失去弹性。
凡不符合6.5~6.7任一规定者为失爆。
6.8线嘴压线板和压盘式线嘴紧固螺栓不得加弹簧垫圈,否则为不完好。
第七章接线工艺
7.1接线螺栓和螺母的螺纹无损伤,无放电痕迹,接线零部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否则为不完好。
7.2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或接触屏蔽层,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否则为不完好。
7.3接线室内地线长度应以松开线嘴卡兰,拉动电缆时相线被拉松而地线不掉为宜。
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卡爪(或平垫)要镀锌或镀锡,否则为不完好。
7.4高压电缆的连接(不包括专用连接器)应采用压接技术,接线柱使用压线板接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7.5固定设备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不完好:
7.5.1设备引入(出)线的接头应用线鼻子或专用压线装置。
7.5.2导线联接牢固可靠,接头温度不得超过导线温度。
7.6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和表4要求,否则为失爆。
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盒盖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表3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mm)
<500
660
1140
3000
6000
10000
6
10
18
36
60
100
表4隔爆腔内导线的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V)
爬电距离(mm)
a
b
c
36
127
220
660
1140
3000
6000
10000
4
6
6
12
24
45
85
125
4
7
8
16
28
60
110
150
4
8
10
20
35
75
135
180
注:
常用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
a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b三氯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耐弧塑料、不饱和聚脂材料。
c聚四氟乙烯塑料、三氯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环氧玻璃布板。
7.7隔爆开关手柄零位闭锁开盖后,本体底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断路器应装设隔离护罩,否则为不完好。
7.8隔爆设备应放置平、直、稳。
接线后,盖板和转盖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
接线嘴不得朝上,电缆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为不完好。
7.9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充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控制线接线嘴严禁引出动力线,否则均属失爆。
7.10电缆护套伸入器壁长度要符合5mm~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
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
7.11隔爆型低压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反接为失爆;插销防拔脱、闭锁装置不起作用,均为失爆。
第八章电缆线路
8.1鸡爪子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监控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专用接线盒或规定工艺连接的接头。
8.2羊尾巴
(1)电缆的末端不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
(2)电缆从电气设备接线嘴抽出露出芯线者为羊尾巴。
8.3明接头
电气设备和电缆导体裸露为明接头,开关零位带电也属明接头。
8.4破口
(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者。
(2)橡套电缆的伤痕深度达最薄处1/2以上,长度达20mm以上,或沿电缆围长1/3以上者。
8.5明火操作
操作裸露带电导体属明火操作。
8.6电缆、接线盒严禁超出其额定电压等级使用。
出现8.1~8.6条任一情况者,均为不合格电缆接头,属于电气安全隐患点,本质安全型电器为不完好,非本质安全型电器为失爆。
8.7橡套电缆在接线嘴出口处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分相绝缘胶分层属于失爆。
第九章保护装置
9.1变电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工作面分路开关、风电闭锁开关、高压接线盒均须装设局部接地极,三台及以上开关或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否则为不完好。
9.2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带漏电保护的馈电开关和检漏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辅接地极,主、辅接地极间距不得小于5m,否则为不完好。
9.3采用串联接地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接地不合格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
9.4高压真空开关的绝缘监视保护必须使用,移动变电站必须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移动变电站高压隔离开关必须实现开盖闭锁和急停。
移动变电站的开盖闭锁和高低压联锁不起作用者均为失爆。
9.5严禁电气设备超额定值范围使用,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视为严重电气安全隐患点。
9.6干线漏电保护应坚持“日就地试验”、“月远方试验”制度(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应每班就地试验一次),严禁甩掉不用,否则视为严重电气安全隐患点。
第十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10.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相关考试合格的电气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粘贴)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严禁电工在井下补贴,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视为不完好。
10.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违反此项规定者,属严重电气安全隐患。
10.3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并粘贴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设备编号、容量、用途、整定值、整定日期、负荷情况、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包机人等。
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该设备视为不完好设备。
第十一章其它
11.1井下设置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同带电物体接触,否则视为严重电气安全隐患点。
1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使用列入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标志管理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否则视为严重电气安全隐患点。
11.3本标准所指严重电气安全隐患(点)等同于失爆论处。
11.4防爆型电气设备(包括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井下任何地点安装使用,均应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地面选煤楼(特别是原煤系统)电气设备也应安装防爆型电气设备,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11.5对于进口设备,虽不符合我国标准,但经上级有关部门特许后,仍能保持其设备原性能者视为合格。
11.6检查中发现设备有失爆现象的应当场积极处理,处理后本次检查仍按失爆论处。
11.7本标准与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之处,从其规定。
11.8本标准解释权属华晋明珠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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