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电梯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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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电梯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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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含采购、安装等)
工程名称: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两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电梯设备采购,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条款
2.合同附件
3.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两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本合同为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
第一条供货范围
本合同的供货范围:
除电梯主体设备外还应包括系统集成所必需的附件、仪器仪表、材料、备件、专用工具和相关资料。
电梯型号、规格、数量、综合单价及主要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1,设备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
技术服务范围:
货物的检查、查验、包装、运输、装卸至本合同约定地址;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校准、培训、壹年期的免费保护保养、有偿保护保养、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第二条合同价钱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
)。
1.合同价款包括:
设备的生产出厂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督导安装调试费;所需的辅助材料、附件、资料的全数费用;有关税金和规费(包括政府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设备的安装验收合格、发证等所需的全数费用)、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集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技术服务费、维修保养费;合理的利润和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本合同价款不包括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维保费。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因设计修改等原因,甲方有权对附件1《供货清单》中规定的电梯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无论电梯数量发生何种增减,且无论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多少和金额的大小,电梯设备单价均不作调整。
3.电梯设备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合同结算价为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实际供货数量与供给清单中相应电梯设备的综合单价的乘积之和。
第三条交货时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刻交付所提供的电梯设备。
2.甲方按照工程进展情形,提前向乙方提供书面供货计划,乙方指定代表进行书面签收后严格按书面计划中供货数量进行生产(供货计划签收表详见附件12)。
3.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的书面供货计划中肯定的交付期限内供货,乙方实际供货日期较甲方书面供货计划中的最迟到货日期提前七天(含七天)以上的,乙方应事前告之甲方并确认甲方已作好收、验货预备方可启运。
4.乙方应作好生产计划预备,不得因设备、原料及其他原因推延交货时刻。
第四条交货地址
电梯交货地址:
工程工地现场指定存储场所。
(存储场所具体位置应由总承包单位指定,乙方负责进行搭设和日常管理保安工作)。
第五条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或电汇付款。
(见意是对公帐号)
按照本合同项目开发的特点,电梯设备款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甲方向乙方发出供货设备书面供货计划(电梯供货计划应于交货日75日历天前提出),同时向乙方支付拟供货设备总价款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
支付该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设备预付款金额相等的期限至乙方将设备运到现场且甲方现场清点验收合格日止的预付款保函(详见附件7)。
2.电梯发货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供货通知,甲方在收到供货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拟供货设备总价款的的预付款;支付该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设备预付款金额相等的期限至乙方将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日止的预付款保函(详见附件7)。
3.所有供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电梯利用必需具有的所有相关证照后的14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出具货物全额发票、装箱单、制造商出具的质量查验证书、验收证书等证明单据,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供设备价款的90%;
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将电梯移交甲方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款的5%;
5.设备总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可用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等期限的质保金银行保函进行置换。
在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未提交质保金银行保函的则由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质保金(无息);
提交质保金银行保函的释放:
在质保期结束后,若甲方与乙方不继续签署维保合同,则质保期担保在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失效。
质保期结束后,若甲方与乙方继续签署维保合同,则乙方应按保护保养费的10%出具维保期保函后,方可释放质保金保函。
质保期结束后,若乙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继续签署维保合同,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部份金额,以补偿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7.乙方提供电梯的数量、型号及到场时刻等均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乙方申请支付货款需提供付款申请、全额发票、质量查验证书、供货验收单等相关资料。
9.虽然有上述付款时刻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单据。
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不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单据,或提交的资料和单据不能知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超期付款的责任
第六条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采购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转帐或履约保函方式。
履约担保金额:
合同总价的10%,即¥元(大写人民币:
)
帐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履约保函的生效日期以知足上述时刻、金额及规定格式的保函上的出具保函日期为准。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供货方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证明、电梯移交手续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期内,由于供货方原因不履行合同或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时,用履约担保补偿。
第七条税费
1.中国政府按照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承担。
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内设备安装完毕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利用之日起12个月。
第九条保证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利用过的,采用优质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制造的,并在方方面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通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保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点及乙方安装的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故障负责。
若在质保期内发觉任何质量问题或缺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改换有质量问题或缺点的零部件或整机。
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清单中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或优于采购产品的技术规格。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厂家最新公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3.乙方须保障甲方利用其设备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外协产品等一切方面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若是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4.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还有规定的外,乙方应预备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一式二套随每批货物一路发运给甲方。
例如:
样本、操作手册、利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当即免费另寄。
第十条包装运输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均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进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避免货物受潮、生锈、被侵蚀、受到冲撞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
3.乙方所提供货物内必需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类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在包装箱中必需附有本合同中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4.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运输进程中的一切损伤、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所提供货物的包装归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将所有货物的包装物归集到甲方指定地址,由甲方统一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检验
1.乙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查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份,但不该视为是对证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确认。
2.甲方有权派出技术专家对投标货物的制造进程进行抽查或监造,和参与设备的性能查验和实验运行。
乙方有义务提供方便和配合。
3.到货验收:
(1)货物抵达施工现场后,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到场,按照送货单和装箱单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和查验。
如发觉有任何不符的地方,甲方有权拒收,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当货物运至现场且工程已具有安装条件后,乙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开箱查验,由乙方负责开箱,设备开箱时,三方应派代表一路到场验货。
若发觉设备或部件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按时,甲方有权拒收,并应做好记录,由三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改换或索赔的依据;若验收合格后应由三方代表一路签署一式三联的供货验收单,该供货验收单作为提交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份。
(3)若出现乙方货物无法通过以上的验收,乙方应及时补换,且不能影响甲方建设工程工期,若致使工期延误,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乙方补换不及时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惩罚。
(4)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的改换或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不然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甲方、监理工程师一路复验。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国家法定查验机构按查验标准和方式,对货物进行查验。
供货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到货货物查验合格之前或因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被拒绝同意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觉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点,包括潜在的缺点或利用不适合的原材料或器件等,甲方保留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5.工程完工验收:
(1)验收标准执行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及产品认证。
(2)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完工验收”均指工程全数完工且通过质监站的验收(包括总平、绿化等附属设施的验收)。
(3)完工移交:
在阿拉善盟劳动局、技术监督局查验并发放合格证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甲方。
6.已进场并通过甲方、监理单位验收的电梯设备及配件等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擅自带出工地现场,不然甲方除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外,有权按人民币元/次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
1.本合同设备由乙方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乙方的技术资料、查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指导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与设备调试。
在整个安装调试进程中,乙方须同意监理公司的监理,服从施工现场的管理。
2.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进程中若因乙方技术指导不妥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配合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下班作,保证所供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只证明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性能、参数及安装质量截止出具验收合格证时可按合同要求予以同意,但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设备及其安装进程中存在的可能引发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点所应负责任的解除。
5.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设备正常利用情形下出现的各类故障提供及时地免费维修服务。
对非人为造成的各类零件损坏及时免费改换,所改换部件的质量保修期从改换之日起从头计算。
对严峻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的设备,乙方免费提供备品备件。
6.按投标文件中保护保养方案进行电梯质量保证期内的保护保养。
详细验收与技术服务条款见本合同附件2。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签约两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而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刻。
不可抗力系指两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而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当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通知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本地商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两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刻内达到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四条各方权责
1.总承包人服务、配合各专业承包单位的工作内容:
(1)总承包服务工作内容:
A.负责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总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对业主负责,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交付整个工程;
B.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治安、捍卫、保洁、消防、包括洞口的安全防护工作等;
C.负责分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妥帖安排与分包单位交叉作业的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D.负责协助分包与设计、监理、业主之间的协调;
E.负责提供分包单位施工人员食宿方便;
F.负责分包工程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G.负责分包工程完工资料的搜集、整理及统一备案工作。
(2)总承包配合内容:
①总承包人为各专业单位提供水、电源接驳点。
用水、用电由专业分包单位单独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费用。
允许专业单位利用现场已有的如洗手间、安全通道等设施。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含操作人员)必需提供给各专业承包单位利用,直至各专业承包施工完毕。
②总承包人在每一个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提供办公和材料用房,具体见各专业配合工作内容。
及时清除影响分包单位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③有多家分包单位需用总承包方的垂直运输机械等机械设备时,承包人负责协调,不得因此而影响工期。
④承包人要指派一名人员(专、兼职都可)负责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⑤各专业承包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由分包单位负责运至施工厂地内指定地址,并由承包人统一清运出场地。
⑥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各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分包单位施工周期,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总包服务费,分包单位施工周期考虑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分包单位的影响为由拖延工期。
⑦电梯具体配合内容:
A.负责电梯安装后的门洞收边,层间显示盒周边,招呼按纽周边补烂等;
B.由甲方协调总承包人在每栋楼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接入点(三相五线制),和施工用水接入点,乙方自行考虑由接入点引出的电缆和水管,和水电费用等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C.总承包人在乙方合同进度款支付程序中,可对乙方在施工进程中在服从总承包人管理方面和与其它专业分包单位配合工作成效、现场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办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签署是不是建议支付的意见。
2.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进展情形,负责提出供货计划,并经甲方审核后提交乙方。
3.货物由乙方运至现场后,监理单位应协调总承包人,保证场地内道路畅通,安排充分的卸货物地。
货物堆放、存储场所可采用由乙方在总承包商指定位置自行搭设或与总承包人协商租用等形式,并由乙方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4.甲方、监理工程师对抵达现场的货物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点验收。
5.乙方现场人员应按照设备(材料)的操作手册、利用说明等资料的要求,完成抵达现场的货物的清点验收、堆放、保管、保护、安装及各子项内系统的调试、工程验收。
6.乙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完成卸车、堆放、储藏、场内转运及督导安装等合同约定的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协调管理。
7.乙方应依照投标文件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及索赔
1.延期交货与误期补偿: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刻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补偿金,以后甲方能够同意乙方延长交货期。
误期补偿金将由甲方从未付货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误期补偿金为每迟交7日历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计算,不满7日历天按7日历天计算,延迟天数以经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有关约定肯定的天数为准。
可是,误期补偿金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份合同金额的5%。
若是乙方在达到误期补偿金的最高限额或误期达30天后仍不能交货,或乙方延期交货已对甲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误期补偿金。
2.索赔:
(l)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而且甲方将在规定的查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缺点严峻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查验费、仓储装卸费和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B.按照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和甲方蒙受直接损失的金额,经两边同意降低货物价钱。
C.改换有缺点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点部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改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若是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历天内乙方未能予以回答,该索赔应视为己被乙方同意。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时刻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置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补偿的权利。
(3)甲方在发出书面供货计划且乙方已经组织生产后提出取消订购,则应按乙方已生产的设备据实补偿(限额为该规格设备的设备价钱)。
3.合同两边均应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依法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背合同之约定条款,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非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技术资料
1.整体要求
供给商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分阶段提供全套图纸资料一式8份。
所提交的图纸及文件均应清楚、完整,并应有合同号、图纸与文件的编号和盖有供给商已作过检查的印记。
各项设备的图纸上还应有制造商的名称。
图纸及文本资料应按最终采购方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光盘两套。
所有的资料应符合上述要求,不然最终用户有权拒收。
从头提交这些图纸和文件的费用和由此可能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供给商负责。
只有被最终采购方批准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才可用于工程实施。
在实施中如有必要修改,需取得最终采购方批准,并非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
若是技术文件发生欠缺或损坏,供给商应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一周内补齐这部份文件。
由于供给商提交了不完整或不正确的图纸及数据而引发的制造、安装或调试的错误,由此引发的费用由供给商负担,由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由供给商负责。
除招标文件中已规定资料外,供给商有义务按照最终用户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进程中相关资料。
2.合同签定后至出厂前提供的资料
除在本章其他条款中对资料提交时刻有特殊规定的资料,供给商应在合同签定后,按照最终采购方提出的进度要求提供下述资料供最终采购方和设计单位认可:
项目管理计划:
该计划必需符合工程实施共计划,包括设计、制作、仓储、安装、调试、资料提交等工作及执行进度表。
各类图纸资料及相关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电气线路图和接线图;
监控系统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弱电系统原理图、线路图及相关资料;
设备总图;
井道、基坑、机房的平、剖面图;
所有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图纸和要求;
所有对土建工作的要求包括作使劲、开孔位置及尺寸、套筒、管道、沟槽、地基及固定细节等。
所有与土建相关的资料送审,须有充沛时刻(至少二周之前),使工作能有效地进行;
主要建议的设备及仪器,须证明所选择的设备有足够的额定值、尺寸、表面处置、维修和改换和安装方式等;
装置与其它楼宇设备安装(例如消防报警系统、供配电系统、电梯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多媒体显示等系统)的连接要求简图及工作范围;
设备及装置安排、服务线路等。
所有设备及装置通道线路图必需指出及用特殊线条表示,以避免与其它线路混淆;
对土建施工提出的安装吊装、预留、预埋的要求。
输送主要设备线路及预留孔,预留吊钩等的尺寸或载重量;
主要设备电力要求。
供给商需提供设备电气参数包括:
额定功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功率因数、频率、启动电流等;
主要设备通风要求。
供给商需提供设备所发出的热量和温/湿度的情形说明;
其他与土建安装工作有关的要求。
所有对上述土建工作要求的送审须留有充沛时刻(至少二周之前),以保证并知足最终用户要求的进度;
主要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专利除外);
设备更改报告:
当设备在特殊情形下需更改时,需将设备更改报告报最终用户审批;
若建筑及结构设计有局部变更时,采购方当即通知供给商,供给商应依据采购方通知变更施工图纸,提交八份给用户,并在完工图中反映这部份变更;
主要设备的型式实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厂查验标准和查验方式;
分项供货报告、整机供货报告;
供给商采用的有关产品标准和规范;
整套产品样本;
包装运输、仓储方案;
其他所有效户以为必需的资料;
出厂时提供的资料
出厂许可证;
制造期间的实验、查验报告;
出厂实验报告,报告中应有出厂实验记录;
产品合格证;
入口部件应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原件、原厂质量保证书原件、原厂装箱单原件、船运单原件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3.安装调试及培训时提供的资料
施工组织方案、进场施工申请报告等进入现场前所提交的报告。
供给商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安装和调试,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后二周内,需提交在本工程实施进程中所有有关施工记录,并在一个月内绘制并提交图纸及资料。
供给商在培训工作开始前应向采购方免费提供所有培训资料。
在试运行前一个月,供给商需提供操作与维修手册,使采购方及有关人员能事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和系统。
手册内应包括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的程序。
每一本手册应包括很多于以下内容的资料:
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及质量保证书。
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及主要部件、软件的故障应急处置预案,包括配件及装配图、一般事故说明。
说明书需包括备用材料表、操作及利用手册和常常利用备件、专用工具清单。
建议利用的运行管理程序。
建议的按期保养时刻及项目。
建议的紧急安全程序。
紧急维修中心的电话、地址和与负责人联系的方式。
供给商在设备调试期间的所有报告也应同时上报采购方。
4.试运行计划及报告
提供设备文字说明、图纸的电子文档
5.工程验收时须提供的资料
安装图纸
操作保护说明书
完工报告
完工图纸
第十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两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日历天内不能达到协议时,应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处置。
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额外,合同其他部份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修订
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两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文件为有效。
第十九条合同执行
1.本合同的履行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全数设备供给、安装完毕后经完工验收合格和质量保证期满后失效。
2.本合同共页,一式九份(正本二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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