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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总结同名28465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篇一:
20XX年中小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学区党发[2014]50号
**学区20XX年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按照教体局“关于做好教育系统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要求,**学区认真开展了制度的清查、梳理、废改立工作。
对一些不适应科学发展的制度进行了“废改立”处理;本次清查制度322项,制度废除42项,修改完善33项,建立20项。
一、以全面梳理清查为切入点,明确废改立标准
随着创建学习型党组织、风清气正、党风廉政建设、创先争优的推进和学生营养计划等工作的开展,**学区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管好人。
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了目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完善、工作滞后等制学区发展的一些问题,对原有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意见办法进行了全面清查和梳理。
二、以完善工作机制为基本点,落实废改立任务
(1)对内容陈旧、操作性不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有规章制度予以废止。
比如,《甲型H1N1值班及零报告制度》。
(2)对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作用发挥不好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如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信息上报制度》等进行了修订。
(3)对现实工作需要而尚未建立规章制度的,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建立起新的制度。
比如,《“书香校园”活动规章制度》、《托餐点制度》。
20XX年,“书香校园”活动正大力推进。
各校也没有现成的制度保障活动效果;学生营养计划,也是新事物,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措施,才能保证实效。
因此,我们在充分调查、讨论过后予以完善。
三、以推进日常工作为着眼点,确保服务好师生
1、为建立健全合理、规范、全面的制度体系,结合废改立工作,我们力求从制度上、源头上杜绝教育教学不力、学生成绩提高缓慢等不良现象。
我们梳理了各岗位职责,并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行党员示范岗制度,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服务师生的质量效率。
2、借此“废改立”工作之机,我们汇编了《**学区师生手册》。
该《手册》涵盖了学区全部工作范围,涉及校园安全、卫生、食堂、教育教学、考核等,把和面向师生服务内容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办理程序、联系电话等全部予以公布,形成制度化的手册方式,方便师生使用。
四、以科学论证为落脚点,确保内容合理程序规范
在“立”时,因工作面广,需学区多部门参与。
如我们在制定《体育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时,就牵涉到各校德育组。
我们还十分注重科学论证、充分协调、民主决策等必要程序,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确保拟制定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确保新制度高效实用、方便师生,增强科学性和可行性。
再比如,新制定《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我们调动了各校营养计划负责人,后勤等;不等不拖,加班加点,多次举行座谈会并几易其稿,确保为学校食堂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我们一方面坚持规则先行,严格按章办事,任何人未经程序不得突破既有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师生的意见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规章,拓宽意愿表达渠道,完善源头参与机制。
**学区以“废改立”为契机,切实推动了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
从我们的体会来看,“废改立”不仅没有增加我们的额外工作,相反,还规范和促进和我们的工作。
做好“废改立”工作,不仅是促进学区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更是推进我们日常工作的迫切需要。
附:
**学区20XX年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中共海原县**学区支部委员会
20XX年11月17日
-2-
篇二:
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写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出台之际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学校制度,其中明确要求学校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教育部在长期、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以及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入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教育部20XX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后,于20XX年12月8日以教育部第32号令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制定颁布,是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必将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和学校领导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要求“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同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予以实施。
《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促进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带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进程。
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1998年《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XX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因此,作为高校
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有利于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的完善。
《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功能和地位进行了准确定位。
按照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规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这是在学校领导体制框架内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定位。
这样,学校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也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内容。
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他们的智慧和热情;有利于克服学校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保证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科学发展。
《教师法》规定: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也都有相关规定。
教育法律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为学校推进民主管理的形式、路径、范围等指明了
方向,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
1985年发布的《暂行条例》,限于高等教育领域,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契合配套。
一些地方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并且大多只是专门规范高等教育或者基础教育阶段。
新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同时,把法律法规中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
《规定》第七条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
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项规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聘任、考核、奖惩、福利和校内分配的原则、办法等。
第五项规定,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六项规定,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七项规定了日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八项为兜底条款,即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其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定》强化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职能。
对于如何监督各类学校校内权力运行,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于学校的重大决策,需要加强内部监督。
对此,《规定》在“职权”这一章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同时在本章第八条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代表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规定》的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全面实施法律,对于新时期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总结各地各校实践经验,进一步
加强学校法制建设
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
1985年,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暂行条例》。
经过30年的探索与实践,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建设发展很快,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与做法。
实践证明,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有利于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有利于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教育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进程度不平衡;在教育系统内部,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的民主进程也不平衡。
尽管法律有规定,政策有要求,有的学校领导仍然不够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不规范,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渠道不通畅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而且,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入,面临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26年前制定的《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
因此,总结30年来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成绩与问题、经验与教训,将成熟的政策与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制定《规定》取代《暂行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规定》厘清了相关法律关系,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制度化,为各地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是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界限和教职工代表的比例。
关于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数界限,在征求意见中很受关注。
原拟规定以50人为界作为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的分水岭。
但在征求意见中有的学校提出,实践中中小学七八十人的学校很多,若规定5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利于
中小学校推进民主进程。
经征求全国总工会方面意见,《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这样的规定,使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学校,可不再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而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便于教职工更加广泛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此,《规定》还特别做出规定: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关于教职工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问题,鉴于各地、各校情况千差万别,《规定》没有统一规定比例,而是由地方和学校根据其实际情况与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地方省级教育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是明确了可以设立二级教代会。
有的学校特别是有的高等学校规模大、管理层级多、教职工人数多,为了很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院系一级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对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
“规模较大的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其内部单位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
三是明确了可以设立执行委员会。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考虑到各地各校情况千差万别,对此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而是授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是否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选举产生了执行委员会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执行委员会牵头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二十四条),并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教代会的筹备等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
四是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本身没有下属的常设工作机构,但它又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保障其职权的顺利行使。
1985年《暂行条例》规定: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
篇三: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的意义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认识及构建设想
一、现代学校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是指能够适应向知识社会转轨及知识社会形成以后的社会发展需要,以完善的学校法人制度和新型的政校关系为基础,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学校依法民主、自主管理,能够促进学生、教职工、学校、学校所在社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简而言之,现代学校制度是促进教师更好地教与学生更好地学的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应体现以下特征:
传承性。
新的制度都是在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改造、变革和发展起来的。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单要借鉴国外教育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做法,还要在立足传统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制度建设的实际,通过在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与研究中不断汲取传统制度上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使之不断健全完善。
操作性。
现代学校制度不是单纯逻辑上的制度,而是在实践中能改进学校工作的与时俱进的好的制度,它不仅存在于理论或逻辑中,而且也存在于现实操作中,永恒不变的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理念是不存在的。
就是说这种制度是现实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是适合学校发展意愿的。
法理性。
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就是通过理论、政策的研究,制定出现代教育管理的规章、条例、制度、形成区域性现代学校法律体系。
使政府、学校、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管理,营造法治化教育环境。
这种“法理性”原则,既是现代学校制度研究与设计的依据,又能保障构建的新制度在现代学校管理中的执行力。
包容性。
现代学校制度不单包括学校内部要素的关系,同时还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与社区、学校与家庭等关系问题。
如果将学校制度孤立于社会这个统一体之外,这种制度绝不是一种现代的制度。
只有注重现代学校制度的包容性,才能充分考虑到学校未来发展与变化的趋势。
体系性。
现代学校制度是建立在学校法人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具有法定组织机构及由此而构成的学校管理及其运作规程。
这种制度保证了学校教育改革,并能促进学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使学校在面向社会和市场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中,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民教育的需求。
篇二: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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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杨先生发表于20XX-08-0519:
50评论1条阅读1085次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
一、现代学校制度提出的背景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已发表近6年,现在是该明确回答怎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的时候了。
如果再不从理论上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中国教育改革就不可能有质的飞跃。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XX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探索建立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机制,鼓励社区、家长参与的学校管理,形成社区积极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模式”。
对此,教育部明确要求通过“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并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突出实践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开展现代学校制度研究的意义
开展现代学校制度研究和实验,对于全面推进教育创新,特别是教育制度创新,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和发展基础教育事业,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尽快形成
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加速建设学习型社会等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1、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指的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学校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
核心,以教育管理专家经营为表征,以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新型的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学校体制。
现代学校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学校法人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具有法定组织机构及由此而构成的学校管理及其运作。
这种制度保证了教育体制改革,并能促进学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使学校在面向社会和市场的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中,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民教育的需求。
适应社会化大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表明现代学校制度是时代的产物:
①现代学校是社会化大教育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必须把提高民族素质。
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作为办学管校的根本目的;
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教育系统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旧体制,以满足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人才需求的必然结果;
③现代学校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以学校法人制度为主体有3层含义:
①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
人格独立性,就是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
财产独立性,就是学校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投资者一旦将财产投资给学校法人,这部分财产就由学校法人支配。
责任独立性,就是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经费)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
②现代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的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③国家所有权职能与行政职能必须分开,政校职能必须分离,确保学校法人具有办学自主权。
为此,现代学校建立法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国家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分离,政府管理职能与学校管理职能分离(以彻底改变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地位);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学校法人财产(经费)权得到法律确认;学校股东所有权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经营权的分离得到规范。
能否建立有限责任制度,能否实现教育管理专家经营,是区别国有公办学校与国有民营学校的根本标志。
在国有公办学校里,政府对学校具有无限责任;学校对政府具有长期依赖性,需要靠政府增加教育经费解决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这一办学的主要矛盾。
现代学校转换经营机制改为国有民营学校后,其投资主体由单一的、无偿的国家财政拨款,变为国家、法人、教职工个人、外资等多个投资主体。
学校以股东投入的全部财产作为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政府作为学校的股东,仅以学校原有的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份作为对学校的投入。
如果学校发生亏
损或入不敷出,那么政府不再直接出面处理,而是由董事会来谋求解困之道,这就使作为股东之一的国家对学校只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学校对政府的纵向依赖,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
国有民营学校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聘请一批优秀的教育管理专家专司经营管理之职,实现了现代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从而也就大大提高了学校资产(经费)运营和育人的效益。
由此,在学校法人制度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制度和教育管理专家经营制度,必将使国有民营学校优于其他类型的学校。
以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新型的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表明现代学校制度是一个建立在学校法人制度基础上的有机的制度体系。
学校组织制度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所构成的组织结构。
学校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学校经营管理组织的类型、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和学生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现代学校文化模式等。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可以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一方面,政府作为股东,通过委派自己的股权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影响学校的决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计划,对学校进行间接管理,避免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的倾向;另一方面,真正有效地执行督导评估的行政职能,通过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与审计机构的审查,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财务、人事、行政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视察、审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把政府应该管的事情真正管好。
2、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征
以国有民营学校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学校制度具有产权关系清晰、政校职能分开、法人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科学、奋斗目标明确的基本特征。
①产权关系清晰。
就是学校不仅产权与办学权分离,而且产权关系清晰。
不论是国家、法人,还是个人、外资,所有权都是一种股权,学校实际占有权则相应转为法人财产权。
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学校法人,作为产权主体,依法具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权、责、利只和投资额相关。
②政校职能分开。
就是政府只是学校的股东,只行使股东的职权,不能也不会直接干预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的最后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则把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与经营管理工作交给校长机构去决定并组织实施,实现学校管理的专业化。
③法人制度健全。
就是学校法人资格不是国有民营学校自身固有或自由取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那么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就取得法人资格,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④组织管理科学。
就是国有民营学校组织管理机构是由相互制约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和民主管理机构所组成,具有封闭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能够形成合力,决策体制科学民主,教职员工参与管理,责任制健全,从而使学校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
⑤奋斗目标明确。
就是学校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即必须坚持把育人效益放在首位,并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现代学校制度的类型
回顾学校制度的发展史,尽管形式不断变化,名称不断更迭,但归纳起来不外是3种形式:
一是国有国办学校,二是民有民办学校,三是国有民营学校。
1、国有国办学校
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国家举办的学校,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谓之国有国办学校(简称公办学校)。
这类学校长期受到客体资源的有限性与主体目标的宏大性这对主要矛盾的困扰。
也正由于这类学校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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