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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析讲义汇总
担保分析讲义
风险管理部
担保的三性
担保的合法性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主体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除外;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4.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5.无重大经济纠纷。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
(一)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公司章程授权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六)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授信业务提供外汇担保;
(七)已开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的外汇担保;
不得接受下列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过我行不良资产剥离或核销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但公司章程中就担保事项已有授权且不超出授权范围的除外;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对于国有独资公司需要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批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信贷部门在办理保证贷款时,要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要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风险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接受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二)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人以其作抵押,用途限于申请该在建工程的继续建设资金贷款);
(三)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作为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不包括地上建筑和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房屋;
(五)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企业厂房;
(六)国家机关的财产;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八)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九)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司财产。
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十)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十一)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十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十三)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
(十四)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十五)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对抵押担保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对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一)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二)抵押物是否属于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
(四)抵押物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显而易见出入;
(五)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
(六)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如抵押人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如欠工程款承建商有优先受偿权)等。
抵押率确定
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根据监管要求抵押物价值必须超过贷款金额的1.5倍,即抵押率不得超过66.66%),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率的设置一般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6.66%;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6.66%;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在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一般为25%-30%),抵押率应按扣除应缴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计算,并不得超过66.66%;
(四)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66.66%;
(五)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六)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且应从严掌握,其中专用机器设备抵押率一般不超过20%。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一)汇票、本票、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标准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六)出口退税托管账户;
(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五)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
(六)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
(七)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
(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九)以公司所有的动产或权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十)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本社股权;
(十一)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
对出质人除审核合法资格外,还须审核出质人应提交的如下材料:
(一)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二)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
(五)出质人为自然人时,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1.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3.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质押率确定
(一)一般动产的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权利质押的质押率确定:
(二)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
(三)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四)上市流通的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其评估价值的60%;
(五)电费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以销售电量和销售电价确定电费收费权价值的65%;
(六)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率应当从严掌握。
四、登记
(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我公司自登记之日起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信贷人员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抵押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5.以船舶抵押的,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6.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7.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担保的管理
保证
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四)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抵押
主要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二)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抵押人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四)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七)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
(八)抵押物产生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或者孳息;
(九)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
(十)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
(十一)抵押物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十二)抵押物财产保险到期,或被中断、撤销;
(十三)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质押
主要检查出质人及质物(权)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出质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二)出质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出质人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四)出质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出质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质物发生权属争议;
(七)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
(八)质物产生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或者孳息;
(九)质物被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十)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十一)出质权利凭证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到期;
(十二)质物被有关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
(十三)出质动产的财产保险到期,或被中断、撤销;
(十四)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十五)质物非因我行原因给我行或第三人造成损害;
(十六)质押标准仓单达到警戒线和处置线。
信贷业务担保应当遵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授信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应根据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授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其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授信业务既可以采用任何一种,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担保。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授信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授信业务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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