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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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
安徽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体系检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生产者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体系检查相关制度,组建体系检查专家队伍、制定年度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计划,统筹协调全省体系检查工作。
省级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抽取2-3家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各市每年开展体系检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对于生产企业数量较多或较少的市,可适当调整检查比例。
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体系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下属技术检查机构等方式开展体系检查工作。
第四条〔遵循原则〕体系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体系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信息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体系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第二章方法步骤
第七条〔检查方案〕体系检查应当预先制定体系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
第八条〔检查人员〕检查组应当由领队、组长、组员等至少3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领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担任,组长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具有丰富体系检查经验的检查人员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经市场监督监管部门授权,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
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派出1名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观察员配合现场检查。
第九条〔主动回避〕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工作承诺书(见附件1),其个人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保密要求〕实施体系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告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检查行程、检查对象及其地址等检查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检查告知〕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出示体系检查通知(见附件2),告知拟检查事项及被检查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首次会议〕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包括领队宣布检查通知、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介绍检查组人员,并由组长介绍检查程序、人员分工、企业需配合的事项等,并向被检查企业发放《特殊食品生产现场体系检查工作廉洁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应签署《企业承诺书》(见附件4)。
第十三条〔方式内容〕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开展检查;具体内容应包括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的管理等。
第十四条〔客观记录〕检查组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现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拍摄录像、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等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中期会议〕体系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长可以召开中期会议,组织检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沟通研究。
必要时,检查组长可决定适当调整体系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保证体系检查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强制措施〕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保存证据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抽样检验〕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体系检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抽样送检,也可以责成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送检。
第十八条〔末次会议〕现场检查结束时,体系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向被检查生产企业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告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等。
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当在《特殊食品生产现场体系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签字,被检查企业还应加盖公章。
被检查企业对现场检查问题存在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体系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体系检查组应当在汇总表上注明原因,并由观察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提交报告〕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体系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体系检查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问题、相关证据等。
第三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限期整改〕企业应当针对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措施。
对于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一律要求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整改完成后,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验收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案件移送〕体系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约谈提醒〕针对体系检查中发现区域性、普遍性监管问题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相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对应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材料归档〕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体系检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平公正〕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廉政纪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出具不公正结论,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求〕检查组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检查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体系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省级组织的体系检查差旅费和专家劳务费用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类项目评审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承诺书
作为一名特殊食品体系检查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和社会公众安全,是我最基本的职责。
我将在此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保持公正与诚实、严格自律、廉洁公正的工作态度。
本人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食品体系检查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与被检查单位之间无任何经济利益或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关系。
遇到上述情况,本人将申请回避。
三、严格按照检查程序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价被检查单位情况,如实记录、报告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按照规定解决检查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用。
坚决抵制可能影响实地检查公正性的活动,不利用检查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五、保证不对外泄露体系检查相关情况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和文字信息等)。
六、本人承诺遇如对此次体系检查结果进行调查或复核,本人将依法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七、因身体状况、疾病、意外情况等实际原因不能承担检查工作时,本人将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
本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2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通知书
:
根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的工作安排,现定于年月日—年月日对你单位的特殊食品生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开展此项工作,体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及企业生产管理体系实施情况等等,请围绕检查内容做好相应准备。
现场检查期间你单位负责人、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人员要求在场。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
被检查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检查组首次会议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一份)
附件3
特殊食品生产现场体系检查工作廉洁情况反馈表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检查组进场时间
年月日时
检查组离场时间
年月日时
检
查
组
成
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对现场检查工作的意见(包括检查组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利益冲突纪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对检查工作的改进建议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观察员(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检查组成员”一栏由现场检查工作组填写,其它栏目由企业及观察员填写。
附件4
企业承诺书
作为接受特殊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体系检查工作程序,提供真实资料和数据是我们的责任;自觉维护现场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廉洁性和公正性,保证现场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是我们的义务。
为此,我们承诺:
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
提供的资料、数据及与检查相关的情况真实、完整;任何时候均不向检查组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及其他物品;不组织有可能影响检查廉洁性、公正性的活动;简化接待形式,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水果花草、不安排宴请、不特意布置会议室等接待场所;不接待与此次体系检查无关的人员。
接受现场检查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职务:
年月日
附件5
特殊食品生产现场体系检查结果汇总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检查依据
现场检查企业
主要陪同人员
姓名
部门
职务
现场检查结果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序号
涉及检查要点
发现问题具体描述
其他需说明情况
检查组签名
组长:
年月日
检查员:
年月日
观察员:
年月日
企业意见
□无异议
□有异议(请注明问题对应的条款并另附书面说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3份,1份提交检查组,1份交被检查企业,1份交观察员。
2.授权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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