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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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2006-02-08发布 2006-03-15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
5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总体设计
5.1建设规模
5.2项目构成
5.3厂址选择
5.4总图设计
5.5总平面布置
5.6厂区道路
5.7绿化
6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
6.1一般规定
6.2分类包装和收集
6.3接收
6.4贮存与输送
6.5清洗消毒
7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系统
7.1一般规定
7.2进料单元
7.3破碎单元
7.4微波消毒处理单元
7.5出料单元
7.6自动控制单元
7.7废气处理单元
7.8废水处理单元
8配套工程
8.1电气系统
8.2给水、排水和消防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4建筑与结构
8.5其他辅助设施
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一般规定
9.2环境保护
9.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0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管理要求
10.1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和产品要求
10.2测试的标准和方法
11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2运行管理
12.1一般规定
12.2运行条件
12.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12.4人员培训
12.5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12.6微波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
12.7交接班制度
12.8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2.9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实际应用,指导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后的运行管理。
1.3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适用范围
1.3.1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
1.3.2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1.3.3不能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禁止将没有消毒的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它废物进行填埋。
1.4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5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
1.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7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8采用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实施的标准要求。
1.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981-1995消毒与消毒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2003第287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4年版)
3术语
3.1医疗废物medicalwaste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包装袋package是指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周转箱(桶)tank是指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利器盒sharpscontainer是指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强度、颜色、标识、尺寸,满足医疗废物中锐利器盛装要求的专用硬质密封容器。
3.5暂时贮存temporarystore是指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6处理treatment是指通过改变医疗废物的生物特性和组成从而达到消除其潜在的传染危害性的过程,包括各类方法、技术和工艺。
3.7处置dispose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经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3.8消毒disinfection是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3.9微波消毒microwavedisinfection是指利用微波杀灭病源微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目的。
3.10消毒效率efficiencyofdisinfection是指在消毒处理过程中,以百分数表示的细菌数量减少的值。
3.11消毒温度disinfectiontemperature是指消毒室达到消毒目的所需的稳定温度。
3.12杀灭对数值treatmentefficiency是指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数量的对数值。
3.13作用时间disinfectingtime是指在医疗废物及其污染物品在消毒所需的稳定温度下停留的时间。
3.14抽样测试sampletesting是指根据特殊设计对一种或几种技术样本进行的随机抽样测试,目的是证明样本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3.15残液residualliquor是指消毒过程中形成的消毒冷凝液及医疗废物中渗出的液体。
3.16生物指示剂biologicalindicator是指将适当的载体染以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以评价消毒效果的制品。
3.17正常使用条件normalcondition是指根据厂家对设备运行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使用条件。
3.18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是指温度在0℃,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4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
4.1.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2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1)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①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kg/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
②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kg/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
③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kg/人次)×医务人员数(人次/月)
(2)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5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总体设计
5.1建设规模
5.1.1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适宜微波处理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建设规模宜为10吨/日以下,并应考虑处理能力的冗余。
5.1.2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适宜微波处理的医疗废物。
5.2项目构成
5.2.1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项目由微波消毒处理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微波消毒处理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
包括医疗废物受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微波消毒处理系统:
包括医疗废物微波进料单元、破碎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出料单元、自动化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废水处理单元等。
5.2.3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总图运输、厂外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热力、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器具清洗、消毒等,也包括场外配套设施,如场外路、水、电等。
5.2.4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厂址选择
5.3.1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等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
5.3.2微波消毒处理厂不宜选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等附近建设,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确定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5.3.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
不宜选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区等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应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厂区应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要求。
(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理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距离。
(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4总图设计
5.4.1微波消毒处理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防止发生事故时厂区内被污染的雨水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的措施;设计并建设必要设施收集和贮存厂内因医疗废物溢出、泄漏、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或被污染的雨水;污水贮存设施容量应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
5.4.3微波消毒处理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4微波消毒处理厂应分为清洁区、半(微)污染区和污染区,划出微波辐射区,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5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5.4.6总图设计还应满足5.5、5.6、5.7的要求。
5.5总平面布置
5.5.1微波消毒处理厂应以微波消毒处理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5.5.2医疗废物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周转箱的清洗消毒设施、处理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
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和空间隔离。
5.5.3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车辆消毒设施宜位于出料单元附近,并应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并建设,以便对卸料后的车辆进行及时消毒,防止有传染性物质扩散。
车辆消毒在达到作用时间后应用水清洗,以避免车辆等金属物品被残留的消毒剂腐蚀。
5.6厂区道路
5.6.1微波消毒处理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
5.6.2微波消毒处理厂的道路需能到达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
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
5.6.3微波消毒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
微波消毒处理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6.4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5.7绿化
5.7.1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7.2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6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
6.1一般规定
6.1.1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
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厂内转运设施和其他设施。
6.1.2应建设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设备。
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贮存医疗废物。
6.1.3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者应向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相应资质后才可进行收集、贮存、运输活动。
6.1.4应用规定的医疗废物标志清晰的标记容器。
6.1.5微波消毒处理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处理。
若处理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小时。
6.1.6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
6.1.7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冷藏运输车,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塑料箱(桶)按照医疗废物运输的特殊要求运送到微波处理厂。
6.2分类包装和收集
6.2.1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2003第287号)中的分类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卫生部第36号令)中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纳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医疗废物。
6.2.2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1月20日)。
6.2.3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除应符合6.2.2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
黄色袋盛装感染性、病理性废物;红色袋盛装药物类和化学性废物。
黄色袋适于微波消毒处理,红色袋禁止微波消毒处理。
(2)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
(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周转箱材质发生化学反应。
6.3接收
6.3.1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6.3.2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备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6.3.3医疗废物入场前,应经过专门的检测设施检测是否含有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禁止进入微波处理厂。
6.4贮存与输送
6.4.1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冷藏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6.4.2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库,冷藏库的温度要求3-7℃,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6.4.3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配备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4.4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清洁区。
6.4.5贮存设施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或设施。
6.4.6贮存设施地面和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可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6.4.7贮存设施内应设置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4.8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和转运工具的正常进出。
6.4.9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转运工具搬运,避免废物和容器直接接触人员的身体。
医疗废物转运车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
6.5清洗消毒
6.5.1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消毒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2年版)规定。
6.5.2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在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
当车厢内壁或外表面被污染及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内壁和外表面进行清洗消毒。
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5.3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应在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清洗消毒。
6.5.4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清运后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6.5.5清洗消毒作业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可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5.6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和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分开存放。
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应包括进料单元、破碎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卸料单元、自动化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水处理单元。
7.1.2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应采用破碎、进料、消毒、出渣一体化设备。
7.1.3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必须对废水和废气进行规范化处理,并达标排放。
7.1.4可根据处理厂与填埋场的距离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残渣压缩处理单元。
7.1.5微波消毒处理设备周围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微波检测仪,并设报警装置,避免微波照射对操作人员的急性伤害。
7.1.6微波消毒处理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
(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支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4。
7.1.7微波消毒处理系统服务期不应低于10年。
7.2进料单元
7.2.1应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避免人工进料。
7.2.2应保持进料通畅,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2.3进料方式应与消毒工艺相匹配,应采用微波消毒处理和破碎一体化的处理设备。
7.2.4进料口的尺寸应与规定的包装物尺寸相匹配,保证医疗废物及包装物完好进入单元内。
7.2.5进料口要保持气密性,应配备抽气设备以维持进料设备和破碎设备在负压下运行,以防止破碎时含菌粉尘从进料口逸出。
7.2.6应保证进料容器在完成进料后得到相应的消毒处理,以防对操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
7.2.7禁止采用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进料容器盛装经过消毒处理的废物。
7.3破碎单元
7.3.1医疗废物必须经过破碎,严禁经消毒处理后非法回收。
7.3.2破碎设备的选择,应当遵循可靠、耐用、便于维修、确保无二次污染的原则。
7.3.3破碎设备应能够同时破碎硬质物料和软质物料,最终破碎颗粒粒径不大于5cm。
一级破碎如不能达到以上粒径要求,应设置二级破碎设施。
7.3.4破碎单元应具有消毒功能,必须在每次设备检修之前对破碎设备消毒。
7.3.5破碎单元应保持密闭及负压状态,破碎过程产生的废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7.4微波消毒处理单元
7.4.1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应包括反应室、微波发生源、搅拌器、喷雾装置、出料装置等。
7.4.2医疗废物的微波处理应包括以下6个步骤:
(1)将废物装入进料设备,传送至破碎单元;
(2)开启破碎设备,将废物粉碎成碎片;
(3)将破碎后的废物转移至已配备微波发生器的反应室,注入蒸汽,充分搅拌;
(4)开启微波发生源,对废物进行照射,完成消毒过程。
同时对整个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几乎没有)进行收集、处理。
(5)将废物送至专用容器内进行压缩(若微波处理厂与最终处置场所距离较近,可省略此步骤);
(6)将压缩后的废物送去最终处置(填埋、焚烧等)。
7.4.3在选择具体工艺时,可以选择先加湿、搅拌,后破碎;也可以选择先破碎,后加湿、搅拌。
7.4.4反应室中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及每个微波发生源的功率安装足够的微波发生源,确保输出功率满足微波处理要求。
7.4.5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应配备处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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