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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
篇一: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1篇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
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
对这部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
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
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
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
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
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
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
公布。
亮点六、明确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外,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的权利。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港口、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亮点七、消协可公益诉讼霸王条款
新消保法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
但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2篇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
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
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
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
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
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
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
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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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
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
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
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
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第三、用于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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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培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于企业的合理要求和期望,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
为倡导企业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消费维权的现状,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
导则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消费维权实际,就企业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提出的倡导性意见。
导则包含的十条原则,除了要求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外,还要求企业饯行更高的商业道德标准,如企业保护消费者隐私,主动开展消费教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这些内容和要求既体现了有关法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又体现了当前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力量,不仅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更应作为社会一分子努力回报社会,积极稳妥的推动解决消费领域社会关注、百姓关切、政府关心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新浪家居、家居就以及中国建材流通企业协会等,应当说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协与他们也有很多方面的合作。
所以在这里我想再次感谢他们的邀请,同时也让我在此机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宣传。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对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资源有效反哺实体经济意义重大。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
今天,给大家提供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对照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的探索{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却大量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下,逐步探索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创新举措,也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的重要切入点。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晋中中心支行率先在辖内建立了金融服务维权网络,并以此为平台探索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在总结近三年来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4月正式成立晋中市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创新机制,实现了金融维权网络的"全覆盖"。
为确保维权中心的有效运行,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组,由人行晋中中支牵头,辖区所有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分管金融服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人民银行各相关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以会员制的形式,所有参加单位严格按照《章程》来履行各自职责。
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设在人行晋中中支,下设咨询中心、投诉中心、评价中心和维权中心。
在辖内各县(市、区)设立了业务分平台,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的方式,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统一摆放金融维权服务牌匾,散发宣传资料,增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维权中心的了解。
目前,辖区53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证券、保险公司的110个营业网点全部挂上了金融消费者维权标志牌,全部设立了金融消费者维权联络员,形成了覆盖晋中市12个县区的金融维权服务网络。
二是严格维权机制建设,实现了金融维权服务的"规范化"。
先后制定了《晋中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章程》《维权中心操作流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维权服务承诺》等,统一了金融维权的操作规程,建立了举报实名制、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全程跟踪制、再次举报或行政复议制、信息交流制等六项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服务手册、工作规程、督查办法等各项内部制度,严格依法履职,规范了违规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初步建立了规范化的维权处置程序。
三是加强金融维权宣传,实现了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经常化"。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规约束其行为,指导各金融机构完善涉及金融消费者信息管理办法,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合理选择信息披露方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加强考核评价监督,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其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中心支行定期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了金融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军营、进学校等系列宣传活动,编制
篇二:
《2016年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方案》
2016年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方案
2016年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方案
20xx年"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了纪念"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和服务新常态,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背景
近年来,商家不诚信销售的事件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例如毒奶粉、毒饺子事件。
面对如此众多的考验,作为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变的越来越重要。
同样,对于生活在校园里的广大学生来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二、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在的一些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消费侵害的对象。
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
因此,消费法律知识的普及,维权意识的培养也是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一课,是十分重要的。
三、活动主题
安全消费进校园维护权利你我他
四、活动部门
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
五、活动人员
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
六、活动地点
4教108
七、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3日晚7:
30
八、活动内容
以"安全消费进校园维护权利你我他"为主题,针对全院学生进行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大调查,了解同学们对消费的看法、对消费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可能遇到的消费侵权事件的处理方式。
九、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
(1)2月26日由自律部通知系自律告知各系,以系为单位组成小组(至少2人)进行消费权益内容的展示和普及,形式可以是单一的PPT、短剧等,也可以多种形式。
内容展示可以分析不同的消费类型、消费观念,也可以借鉴自身经历、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专家观点,也可将同一种做法作不同人群的对比,等等。
时间限制在10分钟;
(2)自律部设计消费(包括网购)和消费观的问卷(20题);
(3)自律部设计一些消费常识和消费法律的问题(PPT形式),常规题20题,附加题1题;
(二)活动流程
(1)活动当日下午5:
30自律部以及相关人员到达并开始布置会场;
(2)6:
30—7:
30表演人员到场拷贝课件以及音响调试;嘉宾和观众入场;
(3)7:
15开始发放调查问卷,并说明结束后将问卷交到台上;
(4)7:
30活动正式开始(第5和第6个系的表演之间留40分钟左右的间隔时间);
(5)(在第5和第6个系的表演之间)进行有奖知识竞猜。
每个系派2个代表上台进行竞猜(鼓励观众上台),内容为消费常识和消费法律的问题,分必答和抢答(举手示意),以分数高低取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颁发奖品。
每个问题限答2次。
如没有一个队答出问题,则把机会给台下观众或嘉宾,答对有奖(只限一次);
(6)最后由嘉宾评分选出优秀的展示团体,以分数高低取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颁发相应等值金额奖品;其余专业获参与奖,颁发奖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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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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