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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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条件
天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关于下发《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
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职改字(1994)16号
各主管口,各局、区、县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批准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与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
市职改领导小组成员
天津市档案专业
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1.适用范围
1.1档案专业工作主要指文书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和各类专门档案管理等。
1.2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范围指专门从事档案的业务管理和科学研究、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基本条件
2.1申报档案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恪守档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学历和资历
3.1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2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博士学位后,确定馆员资格后并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后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后并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3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b.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1评审馆员资格应考查申报人员下列条件:
4.1.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通过继续教育或其它多种形式达到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现阶段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4.1.2了解档案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4.1.3了解计算机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结合工作上机操作。
4.1.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图书、资料管理等基础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4.2评审副研究馆员应考查申报人员下列条件:
4.2.1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
4.2.2掌握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4.2.3熟悉档案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
4.2.4掌握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能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
4.2.5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4.2.6熟悉与档案有关的其它专业知识。
4.3评审研究馆员资格应考查申报人员下列条件:
4.3.1具有广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熟练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3.2对其管理、指导、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独到的见解或有较深的造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是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3.3掌握档案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4.3.4掌握计算机知识,能够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
4.3.5掌握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4.3.6掌握与本专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专业知识。
5.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5.1评审馆员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1.l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能够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技术保护、提供利用等业务工作,是公认的业务技术骨干。
b.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系统材料两种以上。
c.作为技术骨于能够独立进行档案史料摘编,案卷索引的编制,著录标引,指导咨询及提供有效服务。
d.能够编写档案专业教材,系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5.1.2具有独立撰写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的工作能力。
5.1.3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5.1.4能够解决主管工作中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与协调一般业务问题的能力。
5.1.5能够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2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2.1在担任馆员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区、县级以上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b.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研究的能力及经历,或在档案的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
c.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5.2.2能够解决本专业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与协调中的重要业务技术问题。
5.2.3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审核馆员的业务研究成果和各项业务工作方案。
5.3评审研究馆员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查:
5.3.1在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主持或主要负责制定过部、市级以上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标准、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b.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是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c.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同行专家公认为行业先进的方案,并被市以上档案部门采用。
5.3.2能圆满解决本专业工作与其他专业相互配合与协调中的重要业务技术问题。
5.3.3能指导并审核副研究馆员和馆员的各项研究成果及各种业务方案。
6.业绩成果
6.I评审馆员资格应全面考察申报人员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1.1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在任现职期间,至少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工作实践,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建设中收到良好效果。
b.研究成果获部、市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同档次其他成果奖,下同)(额定人员)。
c.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区县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推广应用。
d,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公认为业务骨干。
e.本人因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区、县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主持的业务管理工作单位、部门获区、县以上一级档案先进单位称号。
6.1.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在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b.在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交流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两篇以上。
c.能够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系统地或按专题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研工作,编研成果在5种10万字以上,档案利用效益突出。
d.独立撰写出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报告。
6.2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馆员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2.1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市区级以上档案部门业务建设中,产生显著效益,并得到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认和推广。
b.主持推广档案新科技成果二项以上,被区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d.本人因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市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由于本人努力,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主持的企业档案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获市一级档案先进单位称号。
6.2.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出版档案学术论著、专著、译著一部或合作出版两部专著,且每一部著作中独立撰写不少于两个章节(二万字以上)。
b;在部、市级以上档案专题论文征集评选中入选论文不少于三篇,其中获优秀论文三等奖一篇以上。
c.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或在部、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d.完成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具有独创见解的重要业务报告三篇以上。
e.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文献汇编30万字以上。
6.3评审研究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3.1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在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主持将二项以上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档案工作系统业务建设,并取得了开拓性的显著成绩。
b.在档案工作中主持推广新科技成果三项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以上者。
6.3.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独立撰写出版一部档案专著或译著: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三篇以上,或在部、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四篇以上,或在正式出版的专业书刊上撰写文章30万字以上。
7.外语水平
7.1申报馆员资格的人员中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7.2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8.破格晋升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对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在具备基本任职茶件.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及外语水平的前提下,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馆员、副研究馆员及研究馆员资格。
8.1破格申报馆员资格
8.1.1具备规定学历而资历不够条件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部、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b.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曾获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附详细材料)。
c.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荐的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附推荐材料)。
8.1.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的除符合8.1.1条款要求外,还必须通过二门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8.2.1具备规定学历而资历不够条件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研究成果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b.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荐的其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附推荐材料)。
8.2.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的除符合8.2.1条款要求外,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3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除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外其业绩成果应比正常标准高一个档次。
8.4考试的科目范围分别为:
a.专业基础理论:
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文献材料学、科技档案管理学。
b.专业知识:
中国档案简史、档案保护与复制技术、文献编纂学。
9.附则
9.1科技档案和其它专业档案人员,可分别不同情况,报评工程技术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报评档案专业资格。
9.2本标准为申报评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的最低必备条件,所列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外语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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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本标准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学历和相近专业学历。
后取学历人员可比照有关学历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9.4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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