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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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市应急办 日期:
2010-11-22
(2010年修订)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2.5区县、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6基层应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处置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6响应升级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气象服务保障
6.11资金保障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法制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9附件
9.1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9.3北京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
北京是特大型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远郊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北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已超过1万美元,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举办为标志,北京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阶段。
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建设目标,构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1种(见表1)。
表1 北京地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自
然
灾
害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
故
灾
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铁路行车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事
故
灾
难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
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
北京地区有众多的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暴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地震灾害仍将是北京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
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的主要事故灾难。
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
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
建立市、区县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
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9.3。
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
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
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市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等。
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药监局、北京保监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市水务局
2
旱灾
市水务局
3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
4
地震灾害
市地震局
5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市国土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市园林绿化局
7
植物疫情
市农业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市农业局
9
森林火灾
市园林绿化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1
矿山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2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3
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消防局
1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5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6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7
供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20
燃气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1
供热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2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市市政市容委
23
道路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4
桥梁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26
人防工程事故
市民防局
27
特种设备事故
市质监局
28
辐射事故
市环保局
29
核事件
市国防科工办
30
重污染天气
市环保局
31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
32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市卫生局
3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生局
34
食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办
35
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局
36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市农业局
37
药品安全事件
市卫生局
38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39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40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市商务委
41
粮食供给事件
市粮食局
42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43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局
44
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外办
45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市维稳办
46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市民委
4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委教育工委
48
新闻舆论事件
市委宣传部
49
旅游突发事件
市旅游局、市体育局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区县、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区县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
天安门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以下统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区县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
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县应急办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县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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