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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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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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书
甲方(被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促进保险业务发展,保证保险代理行为的公平、合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同全部条款及解释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乙方作为依法设立并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
三、代理范围
1、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域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2、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代理的项目打“√”)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乙方代理下列险种:
(代理的项目打“√”)
(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机动车辆交强险
(3)企业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5)货物运输保险
(6)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7)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
(8)建安工程保险
(9)责任保险
(10)短期健康保险
(11)意外保险
(12)双方约定的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险种
4、乙方代理业务方式:
(代理的项目打“√”)
(1)传统保险代理方式
(2)设置远程出单网点代理方式
5、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对有关保险条款无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签发保险单、出具批单,不得进行核保、查勘定损、理赔活动,不得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或变更保险条款的内容。
6、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代理事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代理。
四、远程出单点单证使用特别规定。
1、甲乙双方委派专人进行单证的递送和管理。
乙方所需单证,由甲方指定递送人员定期提供。
甲方递送人员将单证送达乙方时,乙方接收人应在签收单上签章。
2、甲方发放乙方单证数量控制在市内不超过 天的用量,郊县不超过 天的用量。
具体数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使用保险单证必须按印刷号由小到大顺序使用,保险单证各联必须一次套写或打印,作废单证要妥善保管并定期交回甲方。
4、甲乙双方每两周对单证的使用情况清核一次,填写《代理业务清单》,由甲方经办人签章和乙方加盖业务章。
5、发放到乙方的保单超过一个月仍未使用完毕的,须将单证及时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此外,单证核销率达85%以上的网点,才能再次申领。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甲方《远程出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乙方保证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始终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从事保险专业代理的资格条件,所拥有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续有效。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按照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且该保险持续有效;或者已按照监管规定,缴存保证金。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能够按照《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的识别义务,保证所提供客户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能够按照《保险法》以及本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各项代理行为均符合甲方业务规定及要求。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甲方有权查询乙方为甲方设立的独立保险费账户。
(5)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合规情况进行检查。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支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5)甲方应当对乙方所代理业务,按照甲方的各项承诺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
(2)乙方有权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以甲方名义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3)乙方有权为甲方代收保险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5)乙方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中国保监会反映。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投保单、实务等有关规定及保监会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
(2)乙方应当设立保费收入专用帐户及代理手续费专用账户,并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单独核算所代理的业务,每月向甲方通报帐户情况。
(3)乙方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等资料;建立严格的代理业务单证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投保单、资料,对甲方提供的各种业务单证严格领、用、存、销登记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定期进行单证的清查、清收、核销工作。
遗失单证要予以赔偿,及时通知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4)乙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代理业务详细台帐,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代理的保费收取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并于每月月末与甲方核对。
乙方业务档案应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5)乙方负有监督指导投保人填写保单的义务,并认真审核投保有关内容,承保前须就投保标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书面通报。
(6)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并明确提示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投保人声明事项等条款。
(7)乙方应当将所知悉的以及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有关可能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承保与否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8)乙方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9)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
(10)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出险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除非甲方对乙方代理理赔的各项事宜进行了特别授权或另行约定,否则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且承诺无效。
八、保险费划缴约定
1、乙方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的保险费收入帐户。
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非见费出单业务双方约定从每月 日开始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
(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九、代理手续费支付约定
1、甲方在乙方交纳的保费实际到账后,按收到的保费,根据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按双方下表约定标准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时,须将乙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
代理险种类别
代理产品明细
手续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
交强险
商业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其他
(代理产品明细一栏如代理多个产品,填写不下,可以按顺序下拉填写,并注明对应产品的手续费率%上下浮动比例)
2、甲乙双方按照代理业务清单定期核对保费,甲方每月须在确认保险费到帐后 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账方式付给乙方。
3、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支付账户如下:
(1)甲方手续费划支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2)乙方手续费支付开户收缴行 ;
账户号码:
。
4、甲乙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将甲方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送缴甲方指定部门或人员。
甲方应在保费到帐、保险单证材料交还履行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付的代理手续费。
5、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起保后,客户批增或批减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批增部分的手续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批减部分的手续费。
十、禁止行为
1、乙方无权对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及各种表格以及保单内容作出任何修改;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从事的代理业务不得超出甲方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甲方的行为:
(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误导性销售。
(3)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6)虚假理赔。
(7)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8)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甲方的行为。
5、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3)给予或者承诺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7、乙方不得坐扣保险手续费。
8、乙方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9、乙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1日联合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2011年9月下发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办理业务时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能够及时向甲方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的培训。
十二、保密责任
1、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开披露外,甲乙双方共同恪守对本合同项下的保密责任:
(1)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项目合作计划和内容。
(2)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3)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在合作期间获悉的对方业务数据、业务实务及相关未公开信息。
2、保密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五年。
3、本保密条款无论在本合同及其附件变更、终止等情形下均始终有效。
十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性(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义务条款)、禁止性规定、保证事项以及保密责任等,均视为违约。
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合同单项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若乙方未按要求划转保险费,甲方可暂停乙方的代理业务,直至当期保险费结算完毕。
如乙方逾期解付保险费超过 日,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单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按照逾期金额每日4‰(4‰为参考数,合同签订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向乙方计收逾期违约金。
3、若甲方逾期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可暂停代理甲方的业务,直至当期手续费结算完毕。
如甲方逾期支付手续费超过 日,乙方将以书面形式单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按照逾期金额每日4‰(4‰为参考数,合同签订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向甲方计收逾期违约金。
但乙方无权从代理保费中抵扣手续费。
4、若因乙方向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整履行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导致甲方本可援引的抗辩免责事由不生效而对外承担保险责任的,乙方将对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壹年。
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有异议,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
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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