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docx
- 文档编号:14393597
- 上传时间:2023-06-23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55.12KB
保险案例.docx
《保险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案例.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第一部分保险案例讨论
一、保险原则案例讨论
案例1“近因”不同赔付是否不同?
去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
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
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2被保险人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险是否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由意外和伤害构成。
那么,被保险人在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保险是否应该赔偿呢?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
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
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
案例3如实告知纠纷案
SMIRLOCK公司于1967年从BASSROCK公司购买了一处地产,BASSROCK公司告诉SMIRLOCK公司政府正在征用与这块地产相邻的土地,并可能征用到双方所交易的地产,BASSROCK公司承诺向SMIRLOCK公司提供有关地产征用的文件。
SMIRLOCK公司将所购的地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权利瑕疵保险,但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政府已开始征用这块地产,但这一情况已被当地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众所周知,当另一家公司要租用这块地产作为仓库时,SMIRLOCK公司发现政府的征用严重影响出租价格,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合同规定,如果投保人对重要情况故意隐瞒或错误告知,保险公司不承但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由于SMIRLOCK公司没有如实告知地产被征用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案例讨论
案例1出险了,能解除合同吗?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24日,张德利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子张龙涛为受益人同新华人寿哈尔滨分公司订立了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及附加险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
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年缴保险费2700元。
附加险为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260元,保险期限为1年。
新华人寿于当年6月23日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取了投保人首期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费。
2004年8月11日,张德利将4560元存入该存折(包括其子的1600元保险费)。
新华人寿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转账将其子的1600元保险费收取,余款2960元保险费划款未成功。
2004年9月15日,投保人张德利因突发脑溢血而死亡。
随后,新华人寿有关理赔人员进行了查勘,对被保险人因脑溢血死亡的医学结论和死亡的事实并无异议。
2004年10月14日,新华人寿同意给付5万元保险费。
2004年10月22日,在办理取款手续时,张家被告知保险公司已作出拒赔的理赔决定。
新华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拒赔的理由是:
1、2000年,张德利曾经因腹部的刀外伤在医院治疗过,而在张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
2、第二年主险的保险费不变,还是2700元;附加险的保险费由原来的260元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而增加到312元。
投保人在60天的宽展期内只缴纳保险费2960元,缴费不足并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且未经复效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月,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不得不将新华人寿诉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要求新华人寿全额给付保险金5万元。
案例2保险公司是否应为管理疏忽“买单”?
原告:
我有保单凭据
被告:
你退保未收证
车辆退保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车辆所在的运输队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
去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
此后,投保车于去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
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
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3"黑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认为违反合同约定?
“黑车”司机刘某将过路行人撞死后,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作出理赔。
6月28日,法院审结了此案,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4万元,刘某赔9万余元。
非法营运的“黑车”泛滥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黑车”司机们也被视为灰色工作群体。
今年2月13日12时许,刘某驾轿车载客由南向北沿长江路行驶,将骑小三轮车的仲老太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仲老太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仲老太的家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
在诉讼中,法院把苏州某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死者家属诉称,交通事故导致仲老太死亡,他们遭受的损失为26万余元。
因保险公司为该轿车的保险人,刘某为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余额由刘某承担60%的责任。
被卷进官司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投保的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车辆,但其收取报酬载客,属于非法营运。
因此依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享有拒赔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
在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如此约定:
“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收取报酬载客载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案例4保费未交能否获赔数百万?
[案情]
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
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
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
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
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
三、人身险案例讨论
案例1:
人身保险金该不该按遗产分
纠纷回放
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
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案例2:
离婚后身故谁领保险金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
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
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向谁支付理赔金?
案例3理赔款该由谁来领
出门旅游,买份保险买的就是安心。
可是,出险理赔为何总是遇阻?
顾女士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明明已经理赔好的款项为何拿不到手?
旅行社有权扣留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理赔款吗?
1、旅游途中发生意外
顾女士供职于某合资公司。
2003年时由于公司效益很好,作为给员工的福利,公司在2004年4月10日至17日组织员工去新、马、泰等地旅游,并参加了沪上某旅行社的旅游团。
旅行社给每一位旅游者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出境旅游保险》,保险费从团费中代扣。
旅游途中,顾女士在一次乘坐旅游大巴时发生了意外,胳膊摔伤骨折。
回国后,顾女士一边养伤,一边通过旅行社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旅行社也在申请书上作了必要的证明。
2、理赔遭遇节外生枝
2004年7月,旅行社通知顾女士去领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共计6371.36元,其中包括:
l、医药费:
3371.36元;2、意外赔偿:
3000元。
几天后顾女士前去旅行社领取该款项,但是旅行社在付款的同时,要求与顾女士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载明:
顾女士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后不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顾女士当即拒绝了。
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对簿公堂,后经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旅行社赔偿给顾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160元。
顾女士自己则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1540元。
此后,顾女士经过多次查询得知承办保险理赔事宜的是某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顾女士既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投保人,旅行社只是代办保险的机构,即保险兼业代理人。
3、旅行社从中作梗
2004年10月,顾女士找到该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希望直接领取这笔赔偿金。
但接待人员辩称旅行社是投保人,一切交涉保险公司只与旅行社进行。
同时顾女士要求提供保险公司应填发给自己的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均遭拒绝。
随后,顾女士再次去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书面反映此事,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得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的条款。
同年11月,顾女士再次来到客户服务中心,又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旅行社和顾女士所在单位签订,其中有:
“……4、旅游费为3200元(指一个人),包括费用:
……保险费……”内容。
进一步证实了保险费是由顾女士支付的,只是经过旅行社办理,最终到达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只是兼业代理机构。
2004年11月,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致函顾女士,表示顾女士可以到保险公司市中柜面领取3371.36元保险金,并且向投保人表示歉意。
由于第一次接待顾女士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导致投保人顾女士多次去保险公司解决未果。
4、保险公司细说缘由
通过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解释说:
2004年4月,某旅行社出面为2004年4月10日至17日去新、马、泰旅游的某公司职员投保了我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
2004年4月底,旅行社向我公司提出了客户顾女士的理赔申请。
公司依据条款约定予以赔付,并将理赔款划至旅行社的帐户上,请旅行社转交给保险金的受益人,也就是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顾女士。
后来顾女士来我公司接待室时声称因与旅行社有诉讼,能否直接来我司领取,故我公司答复可以带好有关证件来我公司客户服务柜面领取。
但是在与旅行社联系这笔款项时,旅行社称已将此笔理赔款给了客户。
为此,我公司接待室随即速与顾女士联系,但顾女士称并未拿到该笔理赔款。
随后我公司再次与旅行社联系,让其提供客户领取该理赔金的依据,旅行社称因为诉讼耽搁,理赔款实际上还未支付,故我公司考虑到顾女士已经多次为此事奔波,决定先支付顾女士理赔款,同时向旅行社追讨相关款项。
案例4:
保险受益人空白死亡保险金归谁
案情:
一笔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酿成了一场屡判难了的官司。
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福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
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
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保险金至今未付。
老母交纳保险金受益人空白
家住安图的赵福义1991年与妻子离婚。
2002年8月17日,郐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艾某为儿子保了人身意外险和附加险,郐女士交纳了100元保费,保险单由艾某代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赵福义,但受益人一栏空白。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五万元
2003年2月19日,赵福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3月10日,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
就在郐女士接到通知准备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她,她儿子前妻领着养女赵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分理赔金,由于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停止支付保险金。
案例5:
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 拒赔?
赔付?
案情背景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
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
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6:
孩子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案情背景
2003年,张先生为自己14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作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打。
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2004年7月已半年仍音信全无。
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案例7:
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残杀保险金归属案
案情:
1996年1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保额为1万元,受益人栏空白。
1998年5月1日晚上8时,该公司的徐女士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才五天,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局自首。
现公安局已结案,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罪”。
[争议问题]
徐女士的受益人该不该领取保险金?
对于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保险金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徐女士丈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按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他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
依据《保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该案中因保险单中受益人一项未填,所以依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即法律认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第一继承人。
同一顺序上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而在对享受保险金的份额这一问题上又有两种看法:
1、徐氏父母各享有1/3保险金,因为徐氏丈夫犯罪的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2、徐氏父母均分保险金。
徐氏夫妇为新婚夫妇,无子女,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受益权应归属徐女士父母。
案例8"三类职业"遇尴尬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对吗?
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其继承人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的职业为渔民,属职业分类表中的‘三类职业’”为由,拒绝赔付全额,只同意赔付保险金额的50%。
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侯某某等四原告保险金1.5万元。
投保人侯某生前系某渔业公司职工。
2003年10月31日,侯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定额保险单》一份,约定保险费为50元,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为1.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10月31日至2004年10月30日,职业类别栏为空白。
保险单签订后,侯某于2004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
侯某的四位合法继承人依据该保险单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被告予以受理,但就投保人的职业性质和赔付金额与原告产生分岐。
原告要求以合同规定的全额1.5万元赔付,而被告以投保人的户口登记为渔民,属三类职业为由,只同意按职业类别赔付保险金额的50%即75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实投保人侯某生前并不是渔民,而是某渔业公司的后勤管理人员。
四、财产保险案例讨论
案例1:
只填投保单未缴费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案情介绍】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果。
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
在未实际收到保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字,以表示信任。
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
曾某闻悉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还能转让残车吗
[案 例]
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案例3:
代理人失职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
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
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
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案例4:
保险单未注明财产坐落地址如何赔付
【案情介绍】
张某投保了家财险。
某日,张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余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予赔偿。
张某则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则是:
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决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偿损失的话,也应该由代理人向张某赔偿。
案例5:
家庭财产在租用地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
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
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
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
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
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例6:
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案情】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986年1月31日至198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案例7:
用别人财产投保是保险欺诈还是无效合同
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外出推销保险,某甲作为投保人,用别人的果园以自己的名义和编造的假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