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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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一、神经内、外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致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或双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4、两肢瘫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6、双侧完全性面瘫。
7、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8、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不能直线行走或自行进食困难,严重影响生活功能者。
9、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10、严重吞咽、迷走神经麻痹。
11、癫痫重度。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四肢瘫肌力4-级。
2、两肢瘫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偏瘫、截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一侧完全性面瘫,同侧眼睛长期暴露性角膜炎或发音不清者。
9、两对以上(含两对)颅神经(不包括视神经)麻痹影响工作。
10、不完全性失语。
11、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1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13、脑脊液瘘,经三级医院认定不能修补。
14、癫痫中度。
附:
判定基准
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5级。
a)0级:
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b)1级: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2级: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e)4级:
能对抗—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f)5级:
正常肌力。
1.2非肢体瘫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
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b)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2、癫痫诊断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24小时脑电图有δ波形。
二、精神科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①痴呆(中度智能减退);
②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
③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6、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精神病经长期(二年)治疗后仍残存精神症状及精神功能缺损。
1、智能减退分级
1.1极重度智能减退
a)IQ低于25;
’
b)语言功能缺失;
·
c)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2重度智能减退
a)1Q25—39;
b)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c)生活不能自理。
1.3中度智能减退
a)IQ40~54;
b)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
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c)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1.4轻度智能减退
a)IQ55~69;
b)无明显语言障碍;
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c)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1.5边缘智能
a)IQ70~84;
b)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c)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3、人格改变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
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动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三、骨科
1、四肢瘫、三肢瘫、肌力<
4级。
2、全脊椎(含颈椎)骨性强直。
3、胸椎或腰椎骨性强直伴一髋关节强直或一膝关节强直。
4、利手前臂或肘上缺失。
5、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6、非利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利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或利手拇指缺如。
7、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义肢。
8、一侧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手指功能大部分丧失。
9、因上肢神经损伤遗有双上肢功能大部分丧失。
10、双手拇指缺如。
11、双髋关节畸形伴僵硬,功能大部分丧失。
12、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13、一侧髋、膝关节畸形或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14、一髋关节强直,另一下肢膝、髋、踝任一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15、一下肢高位截肢,另一下肢膝、髋、踝任一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16、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僵直于非功能位。
17、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一侧踝上任一部位缺失,不能安装义肢。
19、一侧膝上截肢可安装义肢,另一侧髋、膝、踝任一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20、一侧膝下截肢可安装义肢,另一侧髋、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21、一侧膝下截肢可安装义肢,另一侧踝关节功能或足部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侧踝下缺失,另一侧足畸形行走困难。
2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颈椎骨性部分强直,伴胸、腰椎骨性强直。
2、脊柱有30度以上后凸畸形,伴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或有大小便障碍。
3、非利手前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5、非利手1-5指掌指关节离断。
6、双腕关节强直,伴一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7、一手功能大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8、一侧肩、肘、腕关节之一强直,伴手指功能大部分丧失。
9、一手拇指缺如。
10、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包括食指在内的二指缺如。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侧髋关节(或一膝)强直畸形,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13、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14、一侧膝下截肢,可安装义肢。
1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双前足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l7、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其余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9、。
一足或一踝严重畸形,不能完全负重需依拐行走。
1、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
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2、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各关节功能按其活动度丧失60%以上。
3、关节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四、烧伤科
1、面部中度毁容。
2、全身瘢痕面积>70%。
3、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4、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6、烧伤后双手严重功能障碍。
7、因电击伤或并发症导致意识丧失只具备生命能力。
1、面部轻度毁容。
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3、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4、三度烧伤面积达31-50%。
5、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颜面毁容
1.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1.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1.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五、眼科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4、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5、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为不准者。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40度(或半径≤25度)。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3、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另一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度(或半径≤25度)。
4、一侧眼球摘除术。
5、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1、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取5分记录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0(无光感)1/∞(光感)0.001(手动)
5分记录012
旧法记录,cm68101215202530354045
(手指/cm)
5分记录2.12.22.32.42.52.62.72.82.852.92.95
走近距离50cm60cm80cm1m1.2m1.5m2m2.5m3m3.5m4m4.5m
小数记录0.010.0120.0150.020.0250.030.050.050.060.070.080.09
5分记录3.03.13.23.33.43.53.63.73.83.853.93.95
小数记录0.10.120.150.20.250.30.40.50.60.70.80.9
5分记录4.04.14.24.34.44.54.64.74.84.854.94.95
小数记录1.01.21.52.02.53.04.05.06.08.010.0
5分记录5.05.15.25.35.45.55.65.75.85.96.0
2、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二级盲
<
0.02一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0.1~0.05
<0.3—0.1
3、周边视野
3.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
白色,视标大小:
3mm检查距离:
330mm视野背景亮度:
31.5asb。
3.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见式
(1):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500
4、伪盲鉴定方法
4.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
60°
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之好眼前放一个+6.oo屈光度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个+0.25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6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6三棱镜度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4.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12.00屈光度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
六、耳、鼻、喉、口腔科
1、各种原因引起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2、双耳听力损失≥91dBHL,经手术、药物治疗或配用助听器不能提高听力,无法胜任工作。
3、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难以独立行走,自理生活。
4、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伴语言或精神障碍。
5、全舌或全喉手术,或喉部疾病,影响吞咽及语言生理功能。
6、舌缺损>全舌的2/3。
7、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或食道闭锁或巨大咽瘘,不能进食需胃造瘘。
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1、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2、双耳听力损失≤91、≥71dBHL。
3、鼻缺损<1/3、>1/5。
4、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喉原性呼吸困难。
5、上或下唇缺损>20cm2。
6、舌缺损<全舌的2/3、>1/3。
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三度。
8、一侧上、下颌骨同时缺损,影响功能。
9、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10、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1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2、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1、听力损伤计算法
1.1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1.2。
后者取GB7582附录B中数值。
1.2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频率Hz
年龄,岁
男
50010002000
女
30
40
50
60
70
111
222
447
6712
101119
111
223
446
6711
101116
1.3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l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
HL500+HL1000+HL2000
值,即------------------------------------------dB。
若听阈超过100dBHL,仍按100dB
3
计算。
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1.4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
4加听力
PTA(好耳)×
4+PTA(差耳)
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dB。
如听力
5
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子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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