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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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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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宁波市北仑区统计局修订
2007年12月
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房地产投资统计的目的
为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全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根据省市要求,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房地产统计的范围
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所有独立核算单位。
三、房地产统计报表表号内容、时间及上报方式
上报表号
报表种类
报表名称
报送地点
报送形式和时间
X103表
年报表
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年报)
统计局
1月10日前面送
X104、
X105表
年报表
投资、资金、土地、施工、
销售和空置情况(年月报通用)
统计局
1月10日前面送
X104、
X105表
月报表
投资、资金、土地、施工、
销售和空置情况(年月报通用)
统计局
当月月末28日前
四、房地产统计报表上报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统计口径以本制度为准。
网上直报同样适用本报表制度,网上报表下载地址:
中的“资料下载”栏下。
3、报送的报表样式以本次发放的为准,报送时间以面送或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4、报送地址:
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A座B0522室,邮政编码:
315800
5、联系人:
沈忠涛电话:
86783387传真:
86783365
附件: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指标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2.流动资产合计:
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3.年初存货: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
4.存货: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
5.固定资产原价:
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6.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7.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8.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列。
9.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10.实收资本:
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年末数填列。
(1)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3)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4)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5)港澳台资本:
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6)外商资本:
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1.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取得的经营收入。
具体包括:
(1)土地转让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2)商品房屋销售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3)房屋出租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4)其他收入: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12.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
房地产企业成本包括:
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年末数代替。
13.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年末数代替。
1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年末数代替。
15.主营业务利润(商品房销售利润):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16.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17.其他业务利润: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18.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19.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年末数填列。
20.差旅费: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21.工会经费: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22.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23.利息支出: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24.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25.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26.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数填列。
27.营业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末数填列。
28.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29.应交所得税: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30.劳动、失业保险费: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
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31.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32.本年应付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33.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34.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月份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
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标
1.计划总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本年新开工计划总投资: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新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3.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
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4.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5.本月完成投资:
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6.商品房建设投资额: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
商品住宅: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7.土地开发投资额: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
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
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
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
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8.配套工程投资:
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
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9.建筑工程: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
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10.安装工程:
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11.设备、工器具购置:
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2.其他费用: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13.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14.土地购置费: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包括: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
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数计入投资,一次性付清但数额较大的也可以分期计入投资。
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15.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商品住宅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别墅、高档公寓等。
①90平方米以下住房:
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②经济适用房:
指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
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
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中低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③别墅、高档公寓:
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
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
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
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
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高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④140平方米以上住房:
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不包括140平方米)的住房。
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⑤廉租房:
又名公共住宅。
是指政府在住宅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
开发企业统计的廉租房应是由政府出资建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并在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职能的普通住宅。
不包括企业、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民工公寓、人才公寓等的建造。
16.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
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17.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18.待开发土地面积: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19.本年购置土地面积:
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20.本年土地成交价款:
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
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
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21.资金来源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
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
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
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②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③自筹资金:
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
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
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④其他资金来源: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
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
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
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
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
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4)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
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
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面积指标
1.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
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不可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商品住宅竣工套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6.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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