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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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暂行)》和《机械厂反“三违”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和《机械厂反“三违”管理规定》(暂行)在全厂发布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培训,工厂将在三月底组织全员考试。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吐哈油田公司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吐哈油字〔2008〕9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的全体员工及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强化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控制措施,保障员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厂长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工厂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安全总监)为交通安全的主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管理交通安全,并承担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部为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一名。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负责制定、修订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
3.负责组织开展厂级驾驶员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业驾驶员档案。
5.负责办理工厂因工派出长途车的审批和出车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开展交通安全路查和监督车辆回场检查,发现交通违章及时纠正、对违章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6.组织或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2.负责本单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落实车辆的日常检查,确保车辆状况完好。
3.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证规定、长途审批制度和“六定”路单制度并监督落实。
4.负责本单位岗位用车的协调组织工作。
5.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驾驶员档案,各单位要选抽2-4名驾驶技术过硬、身体健康、持有公司A级准驾证的员工,作为执行夜间行车、长途行车和其它特殊气候条件行车的驾驶员,并报厂安全生产部建档备案。
第七条车主职责
承担车辆的日常维护、折旧、维修、保险、养路费、审验费等所有日常运行费用,保证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的岗位用车,并承担岗位用车安全事故的判定责任(判定责任由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裁决书为准)。
第八条基层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专兼交通安全管理员为各单位安全员)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2.负责对本单位驾车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督促车辆进行每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
4.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5.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对交通违章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6.协助上级职能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
7.对执行长途车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和道路风险识别,落实长途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并督促到厂安全生产部办理长途车审批手续。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是指厂部明确并在厂部备案,以驾驶单位车辆为工作岗位,没有兼职其它岗位的驾驶员。
第十条非专职驾驶员,是指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并经用车单位明确,厂安全生产部备案,驾驶规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有证人员。
第十一条工厂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证》制度。
准驾证的考取由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生产部提请厂部审批后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经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岗位工作车辆。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制度,准驾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三类,持A类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可驾驶车辆的范围为油田区域及外部工作区域,单程不超过360公里;持B类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可驾驶车辆的范围为油田区域,单程不超过200公里的区域;持C类准驾证的驾驶人员的驾车范围为工作区域100公里以内。
无准驾证或不符合准驾范围驾驶车辆执行公务的员工,一经发现,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吐哈油田公司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各岗位用车车主,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执行公务,如违反此条规定,将对车主进行经济处罚,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车主负责。
第十五条各用车单位负责自己单位岗位用车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负责每月一次的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坚持开好每天班前会,并进行车辆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连续驾驶经历三年以上,并持有公司A类准驾证的驾驶员方可执行长途公务用车任务。
第十七条因公出差员工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东至哈密或以远,西至乌鲁木齐或以远,必须具有A类准驾证,并在安全生产部办理长途车审批路单。
无A类准驾证的员工以及没有办理长途车审批路单执行长途,将视为私人行为。
第十八条执行工厂派出的长途车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驶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及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因用车单位领导或乘车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者和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单位明确的岗位用车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第二十条岗位用车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要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驾驶员要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安全性和附件的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执行公务用车,车辆不得私自搭乘与工作及公务无关的人员,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二条驾驶岗位工作用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卡、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养路费凭证、准驾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吸烟和打电话,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提示或帮助前后排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全部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范围。
单位月度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交通法规、事故案例、特殊天气下的驾驶技能等。
各单位要落实每月一次的驾驶员集中培训制度,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同时要坚持对因私外出的驾驶员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和温馨提示。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岗位用车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技术状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国家淘汰车型不得使用。
车辆现场的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标准。
车辆的各种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必须在保险公司至少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和不计免责赔特约条款五项保险。
第二十六条岗位用车的租赁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车辆检查
1.公务用长途车辆出车前,哈密区域由安全生产部专职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填写记录;鄯善区域由综合办负责组织检查,填写记录。
2.车辆的日常检查采用定点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车辆回厂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须开具《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车主限期整改。
3.车辆回厂检查的内容按《HSE车辆检查表》执行。
4.各单位负责及时掌握车辆的保养情况,并督促车主按时进行保养。
5.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务用车的相关技术档案管理,建立租用车辆台帐、回厂检查台帐。
第二十八条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工厂各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二十九条岗位工作用车必须在厂区指定的专门停放点停放,在生活基地停放时必须遵守基地及公司相关规定,岗位用车下班后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责任由车主负责。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油气区,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排气管必须安装防火帽,不得驶入有禁令的区域,严禁在油气区和易燃易爆场所修车、试车、烤车。
第三十一条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小客车配1—2公斤MFLG-500简易干粉灭火器1只,客货车配4公斤MFLG-500简易干粉灭火器1只。
第五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小型客车实行交通安全乘车人负责制,乘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负责人。
乘车人有监督和保障安全行车的义务,并要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
乘车人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哈密基地行驶时,小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支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干道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鄯善基地行驶时,小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干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在生活小区、职工公寓和其他禁止鸣号的区域鸣号。
第三十四条油田生产区自建道路上车辆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沙石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车辆在工厂内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除厂专用车辆可进入工房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入工房。
第三十五条工厂所属车辆、岗位工作用车及租用车辆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在限制速度以下行驶。
无限速标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在油田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可不受限速规定。
特殊情况下,救援指挥人员可向公司小车服务中心申请派公务车。
第六章夜间行车管理
第三十七条厂部原则严令禁止外派夜间车,确因工作需要,外派夜间车时,必须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生产部提请厂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和审批夜间出车手续。
白天不能返回目的地的应就近住宿,无特殊情况不得天黑后在国道行车。
所有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组织可能造成夜间行车的会议或活动。
第八章特殊天气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大风、雪天、强暴雨、强沙尘暴天气特殊天气情况下,员工原则上不许出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出车,由厂部按照夜间行车管理程序执行。
第九章长途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驶离鄯善东到哈密或以远,西至乌鲁木齐及以远的地点执行公务或双休的岗位工作用车,按照长途车管理,长途车管理执行吐哈油吐字〔2008〕34号文件规定。
第四十条岗位工作用车从事长途任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和本规定
第十章厂自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厂内自用机动车辆(指厂内使用的电瓶车、翻斗车、叉车、抓管机等),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明确驾驶人员后,必须上报厂培训部门,办理厂内驾驶安全操作证,没有厂内驾驶安全操作证的人员驾驶厂内自用机动车辆,为违章行为。
第十一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车辆事故管理程序
1.车辆发生设备事故时,由车辆资产所有者处理。
2.非生产交通事故均由公安机关部门进行处理。
3.公务用车交通事故报告与处理执行吐哈油字〔2008〕9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章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员工在执行公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界定为生产交通事故(条件是:
驾驶人员有公司准驾证、长途车有工厂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员工在非公务用车或蓄意违章驾车时(例如酒后驾车、无准驾证、驾驶证驾车等)发生的交通事故界定为非生产交通事故。
第四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部门的事故裁决为准。
第十二章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工作期间发现酒后驾车或无驾驶证驾车,按照集团公司六条禁令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驾驶员、乘车人或派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准驾资格并下岗学习一个月,或给予行政处理:
1.无准驾证驾驶机动车辆者执行公务;
2.不执行路单规定行驶者;
3.未执行长途车、夜间行车规定者;
4.夜间、大风、大雾、冰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违反规定派放长途车者;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者;
第四十八条驾驶员、乘车人或派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8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准驾资格并下岗学习一个月:
1.无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者;
2.超速行驶、强超抢会、逆向行驶者;
3.严重超员、超载、随意搭载与执行任务无关人员者;
4.违反危险品装载规定者。
5.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乘车人不系安全带者;
6.车辆行使时接打手机、吸烟、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者;
7.不按规定参加车辆回场检查者。
8.其他违章行为按照厂“三违”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吐哈油田公司机械厂。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日期,工厂原《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停用。
附件:
1.安全教育温馨提示卡。
2.车辆驶离工作区域登记表。
3.公务用车六定行车路单。
附件1:
安全教育温馨提示卡
车号
时间
年月日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工厂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集中精力,谨慎驾车,安全行驶;
2、长途车日行驶不得超过600公里,每行驶150-200公里或连续驾驶1.5-2小时,须停车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各机件性能良好,重点检查;灯光、仪表、轮胎、制动等关键部位;
3、严禁疲劳驾驶,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驾驶车辆不得超速行驶、吸烟、拨打手机、吃零食等影响安全行车的行为;
4、遇有冰雪道路或雨、雾、沙尘、大风及视线不清时,时速应控制在每小时20Km之内;
5、长途车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驶(包括含有酒精的饮品)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行车中驾驶员及乘车人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执行公务的车辆不得随意搭载无关人员;
7、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行驶规定;
8、通过城市、村镇、交叉路口、窄路、陡坡、盲区、桥梁时,按规定速度行驶,严禁在上述路段随意停放车辆;
9、乘车人有权利监督和纠正驾驶员的违章行为,驾驶员有权利拒绝乘车人的违章指挥;
10、出车前认真阅读上述安全提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
11、其他特殊注意事项:
长途车驾驶员到达目的地后及时汇报派车人或审批人,车辆行使途中遇到异常及时向派车人汇报。
驾驶员
教育人
附件2:
车辆驶离工作区域登记表
序号
车号
驾驶员
乘车人
出车时间
事因
附件3:
公务用车六定行车路单存根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车号
运行时间
是√
驾驶员
安全监督员
早9:
00晚19:
00。
行驶路线
是√
行驶车速
是√
1、油田区域内行驶。
1、油田道路≤60KM/小时。
2、火车站采油工区。
2、油田巡井路≤20KM/小时。
3、采油工区吐鲁番市。
3、国道≤80KM/小时。
4、采油工区鄯善县城。
4、其它执行道路限速规定。
5、哈密基地哈密市区
5、道路≤50KM/小时。
6、哈密基地三塘湖
6、道路≤80KM/小时
乘车人员
签发人
签发时间:
2008年月日
--------------------------------------------------
公务用车六定行车路单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车号
运行时间
是√
驾驶员
安全监督员
早9:
00晚19:
00。
行驶路线
是√
行驶车速
是√
2、油田区域内行驶。
1、油田道路≤60KM/小时。
2、火车站采油工区。
2、油田巡井路≤20KM/小时。
3、采油工区吐鲁番市。
3、国道≤80KM/小时。
4、采油工区鄯善县城。
4、其它执行道路限速规定。
5、哈密基地哈密市区
5、道路≤50KM/小时。
6、哈密基地三塘湖
6、道路≤80KM/小时
乘车人员
签发人
签发时间:
200年月日
吐哈油田公司机械厂反“三违”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反“三违”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治理各类违章行为,防范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厂安全生产部是工厂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其反“三违”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和工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工厂的反“三违”规章制度。
(二)深入各单位和施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反“三违”工作。
(三)根据不同季节和生产特点,分析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检查计划,对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及时纠正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对不能处理的及时提交相关部门解决。
(五)组织识别“三违”行为,统计分析各种“三违”行为发生的规律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六)做好违章处理记录。
(七)定期向公司反“三违”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反“三违”工作开展情况、事故隐患和查出问题的监控和整改情况以及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定期对各单位反“三违”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建议。
第四条部门、车间(中心、站)的反“三违”职责:
(一)组织员工对施工作业现场和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进行动态识别,分析违章原因,制订纠正预防措施,制订本单位的“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二)对员工进行反违章的教育和培训。
(三)明确专人对现场“三违”行为及时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三违”行为按本单位的规定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厂安全生产部报告。
(四)检查指导班组开展反“三违”工作。
(五)鼓励员工互相监督,自觉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六)做好本单位的违章处理记录。
(七)定期向厂安全生产部报告反“三违”工作开展情况、事故隐患和查出问题的监控整改情况以及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班组长的反“三违”职责:
(一)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反“三违”制度和处罚规定。
(二)检查、监督、提醒、制止本班组员工的“三违”行为。
(三)制止相关单位或人员的“三违”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厂、车间两级安全监督员的反“三违”职责:
(一)熟悉属地施工作业现场的“三违”行为和有关反“三违”规章制度。
(二)及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教育和处理。
(三)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指导本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做好反“三违”工作。
第七条岗位员工的反“三违”职责:
(一)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三违”行为及其危害和处罚规定。
(二)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也不指使他人违章违纪。
(三)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及时提醒和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制止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识别与反“三违”教育
第八条厂安全生产部应组织对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行为进行识别,各单位应组织对违章作业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识别。
第九条违章行为按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
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的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B级以下的违章行为。
第十条工厂在工作现场、生产、生活驻地重点查处的违章行为。
(一)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规定的违章行为:
1.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二)违章指挥行为
1.作业场所缺少基本安全设施、防护装置,致使作业环境严重不符合安全条件;
2.作业指导书有缺陷;
3.对基层反映、上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
4.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
5.未履行职责,致使施工现场防范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
6.新、改、扩建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安全缺陷;
7.下达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公司、工厂制度规程、标准的违章指令;
8.在进行工艺、局部技术改造项目中,自行设计的部件、工艺流程等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
9.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采购物资质量不合格;
10.对于新开展的业务、工作、工程、产品未编制HSE“两书一表”,未能按HSE“两书一表”运行的;
11.新建工程开工前安全环保部门未验收合格,未能达到开工条件而擅自开工的;
12.单项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应急机构、人员未能落实,职责不明确的;
13.现场管理混乱,达不到“三好”(设备好、环境好、员工精神面貌好)、“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要求;
14.生产作业现场、危险点不设警示标志的、标志不明显的;
15.未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
16.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对“三违”、安全隐患有意包庇纵容、熟视无睹的;
17.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未落实作业票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
18.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9.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强行冒险作业;
20.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1.未能对员工进行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的;
22.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市场化用工、临时合同工、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
23.岗位建设管理混乱,不坚持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不齐全;
24.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25.安排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队伍从事项目建设;
26.护栏、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
2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投入使用;
28.工作现场、生产生活场所、公共聚集场所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
29.未能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且未能指定专人管理;
30.公共集聚场所未能设立安全警示、紧急撤离标志的;
31.未能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的;
3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过程中,未能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防毒器材的;
33.未按规定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34.未经安全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污染防治装置和设施的;
35.未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恢复地貌的;
36.擅自毁坏林木、草地及地貌的;
37.野营房未能按规定进行接地保护,未装漏电保护器,进线与野营房接触部位没有隔离套管;
38.饮食服务人员上岗无健康证的(包括试岗人员);
39.食堂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无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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