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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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范本
修理合同范本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
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
工时费元,大写:
;材料费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
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条其它约定
1、、
2、、第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设备修理合同修理合同范本____________有限公司GF-90-0302修缮修理合同定作方:
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承揽方:
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一、修缮修理项目、数量、金额、交货期限签订时间:
年月日┌─────────┬──┬──────┬──────┬───────┐│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承修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价款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期限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 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
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
第六条 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当本合同签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
本合同签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元;进度达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
委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提供方便。
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条 消防安全工作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油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
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
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
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
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
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协助义务:
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
6、监督检验:
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委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
7、验收工作成果:
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支付报酬:
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
10、解除合同:
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大力支持。
12、本船修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13、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14、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三条 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完成主要工作:
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
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
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3、检验:
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
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接受监督检验:
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6、交付工作成果:
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7、保守秘密:
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8、承修方可以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9、留置权:
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10、妥善保管:
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声明及保证委托方:
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修方:
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九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_____________
承修方: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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