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信贵大道贵溪段建设项目采用PPP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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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信贵大道贵溪段建设项目采用PPP模式
余信贵大道贵溪段建设项目采用PPP模式
意向协议书
实施方案
目录
一、项目说明········································1
二、工程名称········································1
三、项目实施机构····································1
四.项目内容及规模··································1
五、项目合作方式····································2
六、项目合作框架····································3
七、违约责任和项目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7
八、投资人应对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8
九、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9
一、项目说明
为完善贵溪市城市基础设施,提高贵溪市城市整体形象,加快贵溪经济的发展,依据贵溪市2015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计划,拟对余信贵大道贵溪段建设项目采取PPP模式吸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项目运营期内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降低政府直接投资压力,提高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秉承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PPP意向协议书。
2、工程名称
余信贵大道贵溪段建设项目(下称“本项目”或者“项目”)
3、项目实施机构
贵溪市政府代理机构
四、项目内容及规模
项目为连接贵溪-信江新区-余江3地的都市区主干路,是构建鹰潭市域道路网纵向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月湖至贵溪段约22.3公里,道路红线宽度50-60米,其中贵溪至鹰潭段东接贵溪市化工大道,西经规划4号桥至滨江镇江南村等地至月湖境内,市境内建设大道及地下综合管廊13.3公里,需跨越信江及其支流各1处,涉及大小村庄约13处。
该项目综合考虑市政基础设施、景观绿化等需要,红线两侧各预留100-200米宽度。
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元。
五、项目合作方式
根据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采取投资融资、建设施工及运营维护为一体的经营方式。
(一)、本项目施行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实施建设,即由贵溪市政府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
贵溪市政府指定的受委托方(下文称为甲方)与社会资本(下文称为乙方)共同成立参与该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的项目管理公司(即SPV),项目建成后由贵溪市市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运营收益+政府补贴资金的方式分期支付服务费用。
依据PPP模式合作规范,合作双方在PPP项目招标完成后一个月内共同成立由投资方为主要控股人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暂拟定该项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乙方即投资方出资65%,甲方出资35%,项目公司注册地址双方协商确定,合作双方按股权比例分别筹集股权资金。
本项目公司的股东在本项目PPP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运营期三年之内(含第三年),未经双方认可,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其中甲方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管理和项目服务费用支付相关事宜,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融资、建设。
鉴于该项目其特许经营许可权的特殊性,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该经营权优先委托给公司使用运营,具体以项目管理公司(SPV)与其签订协议互相约定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贵溪市市政府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分期支付购买服务费用,该项目运营期满,在清理完针对该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债权债务之后,该项目管理公司无偿移交给该项目服务购买方。
(四)若在运营期中,贵溪市市政府提出提前回购乙方股权及收益,则乙方为控股股东的项目公司(SPV)须积极配合。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股权、收益不受损前提下,甲、乙双方或委托运营第三方(如有)及时协商并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运营的连续性及权责一致性。
六、项目合作框架
(一)合作方式和期限
1、该项目实行融资、建设施工及运营维护为一体化的经营方式。
2、合作运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服务购买期,建设期小于或者等于2年,服务购买期为8年。
(二)、项目公司和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PPP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项目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融资、建设。
2、项目管理公司按照PPP合同的约定获得服务及投资费用。
3、凡甲方(贵溪市市政府委托方,下同)提供计划的规划建设项目,在中标后由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乙方(中标投资方,下同)总承包,不得分包。
4、甲方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临时用地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甲方协助乙方即投资方办理其在当地施工所需的手续,在工程施工前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工程开工前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有关地方矛盾,同时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协助乙方准备好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
7、乙方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甲方审查,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并符合施工规范。
8、乙方施工期间要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工程价格计算
1、该项目结算编制执行江西省现行的相关定额和取费标准。
甲乙双方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在不同的单项工程合同中具体协商确定定额及标准,执行最新江西省现行相关定额、不让利,不下浮。
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级市造价部门发布的同期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2、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编制施工图预算,经甲乙双方审核确定后,作为工程进度付款的依据。
图纸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由甲方会同设计、监理、乙方及相关单位按照宜春市最新签证、变更文件确定。
3、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报予甲方审核确定后,作为该项目建设投资款项的支付依据。
(四)、项目投资价款的支付及偿还
1、该项目运营期为10年,其中包括2年建设期和8年服务购买期。
2、总投资费用价款=建安费+建设期利息+项目管理费+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维护费用
3、8年服务购买期依每年向SPV支付服务购买费用。
第3~8年服务购买年约定比例依次为25%、25%、20%、20%、7%、1%、1%、1%、,项目公司的服务购买费用,第一次支付服务费的时间为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个6月20日或12月20日,以后的服务费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最后一次的服务费支付时间为项目运营期满之日。
每年服务购买费用=(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年约定比例+年项目投资收益+年维护费
其中,项目管理费计算方式为该项目建安费的2%,该笔费用支付方式为在两年建设期之内平均支付。
该项目建设期利息为年息A%,即:
每月建设期利息=从次月1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当月完成工程量*A/12%
建设期总利息费用=∑建设期每月的利息费用
该项目按年收益率(A+2.5)%计算,即:
服务购买期当年应支付投资收益费用=(∑各单项工程审计建安费+建设期利息-甲方已按比例支付的款项)*(A+2.5)%
维护费:
本项目每年的维护费为元。
(五)、该项目支付担保方式
1、贵溪市政府将提请本级人大将购买本项目服务费支出列入同期本级财政预算,以及中期财政规划,并得到省级财政批复,保证贵溪市财政收入能够优先支付该项目服务费。
2、在乙方当选为本项目投资人后、本项目施工前,贵溪市政府应与项目公司以合同形式明确以评估价相当于服务费总额1.5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服务费支付担保,并由贵溪市人民政府以抄告单的形式明确作服务费支付担保地块的位置、面积及用地性质,由贵溪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收储,抄告单作为合同附件。
因支付服务费需要或执行贵溪市土地出让计划,贵溪市政府需确保用于担保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土地评估值不低于应付项目公司服务费余额的1.5倍。
3、在政府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政府方及时处置与应付服务费相当的土地,政府方需无条件配合。
处置所得收益优先支付应付项目服务费,多余部分留存给甲方。
4、贵溪市政府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各种专项财政补贴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服务费。
(六)、项目建设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划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该项目建设。
2、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法定手续,进行招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投资企业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所有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或合格以上标准。
4、规划指标:
该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控制性规划执行,具体规划指标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复指标为准。
(七)、转让与担保
合作期间,除项目建设自身融资需要外,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
在PPP合同签署,项目验收合格年之后,在清算项目管理公司债权债务之后,经贵溪市政府委托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向符合PPP合同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七、违约责任和项目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一)、甲乙双方约定严格执行协议各项条款,并在正式协议内签订单项施工合同,在合作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单项工程乙方实际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的千分之三。
2、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拖延工期,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乙方实际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的千分之三。
并乙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
3、政府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标的价款,则对应支付部分金额,六个月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六到十二个月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十二个月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二)、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项目公司可从政府方获得补偿: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成本增加;
2、法规政策变更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规政策要求调整导致投资增加。
3、其他政策性风险引起投资增加。
8、投资人应对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一)、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1、投资人必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允许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参与。
2、投资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资金保障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投资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二)、招标方式选择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规定,拟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
(3)、资格审查方式
目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按计划开展,基本具备了社会资本采购条件,本项目拟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9、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一)、PPP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投标人选择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适用)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并将项目实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接收管理部门机构。
(二)、项目公司应确保验收合格并移交。
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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