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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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公司经理:
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责,依法组织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安全副经理:
协助公司经理作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工会:
督促并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公司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组人部:
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条款;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妥善安排其相应工作;对于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患者,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对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及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峒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5、安全管理部:
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补充完善防治职业危害的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6、节能环保办: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框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作业场所情况、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申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职业病患发病等情况);负责公司环境污染源中相关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及组织治理工作;协调组织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7、培训科:
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伤管中心:
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各作业场所及岗位接触人数分布、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症者报告卡、公司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等);按规定对相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及时将员工职业健康情况与组人部勾通;按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及医学观察。
9、通风区:
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要求,配齐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测尘人员,负责对公司井下生产性粉尘的监测;建立粉尘监测管理制度及粉尘监测档案;按规定对粉尘监测仪器设备送检;及时完善矿井防尘系统,督促各生产区科作好综合防尘工作;对炮工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洗煤厂: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日常的职业卫生培训及相关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各相关制度,监督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射线)作业岗位,按规定于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作好相应的危险源管理及日常监测检查工作;落实产噪部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1、地质科、井运区、机采科、机电科、物管科及井下生产的采、掘、开、劳务、准备等各基层单位: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日常的职业卫生培训及相关操作规程的培训,监督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机电科、开拓区严格落实产噪部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2、设备科:
负责各相关单位所使用的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备及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分、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13、物管科:
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采购、验收、管理、发放、使用和报废制度,明确负责人、岗位职责、管理要求、防护用品种类、发放标准、账目记录和使用要求等;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台账,台账中应体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种类、进货数量、发放数量、库存量、验收记录、发放记录、报废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等;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防护用品,所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落实分类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积极态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
(二)目标
1、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使员工熟悉职业病常识、预防控制方法,实现规范操作。
2、落实预防、监测、控制综合措施,将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相关标准要求范围内。
3、严格职业健康监护,依法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保障措施
1、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其他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定期及日常职业卫生培训,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严格职业危害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职业危害性岗位的相关工种操作规程,将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健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有效监控职业危害因素。
4、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5、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将职业危害性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6、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7、严格对职业性危害技术、工艺、材料的管理。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严格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以保证有效保护员工健康。
9、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危害预告知制度。
(四)实施方案
1、职业卫生培训:
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送培;岗前培训及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由培训科负责,对于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按公司相关培训文件要求执行;公司各相关区(科)负责日常的职业卫生培训,将该内容作为区(科)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相关培训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2、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
加强职业危害因素预防设备及设施的管理,使其处于正常工况,以达到职业危害因素控制于标准范围内的目的;个体防护用品性能、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且防护有效;各工种岗位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相关作业规程、工种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关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的相关规定内容。
将规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有关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内容的落实情况作为安全检查考核内容的重要一项,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员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严格考核。
3、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
由通风区负责井下日常的粉尘监测及井下人员工作部位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工作;委托北京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进行日常的射线接受监测;委托开滦预防保健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对公司各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评价。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管理及问题的处理:
由公司节能环保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管理,将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对于不符合项,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职业危害健康监护:
由伤管中心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对员工的健康检查,并负责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及医学观察的安排,将各相关人员的状况建档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卫生相关要求的公告及警示:
由宣传部负责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洗煤厂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射线)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
由工会负责督促并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职业卫生各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程、措施于现场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不符合项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节能环保办、安全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所属受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各相关单位,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相关单位于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射线)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各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按受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受放射源影响部位工作人员、测尘人员、电气焊工等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之后方可参加相对应工种工作。
4、各相关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受放射源影响部位工作人员、测尘工、电气焊工等应及时参加合格证复审培训工作,证件过期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5、各相关区科积极开展相关工种的日常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工作,并对培训工作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6、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积极组织各工种人员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等的各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员工防治职业病意识及能力,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7、依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送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学习。
8、对培训的检查及考核:
(1)严格各相关区科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检查。
将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作为区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区科进行技术培训检查时,将其作为其中的重要一项,对培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按培训检查表中赋分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2)对于区科职业卫生培训无有兼职教师、无培训教案或无培训记录的相关区科按相关要求对区科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3)对于送培不及时、不积极主动的单位,按公司相关文件考核。
9、负责考核单位:
公司安全管理部。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技术规程,制定合理的维护检修技术措施,提高检修技术水平,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正常运行。
2、根据维护检修周期及设备设施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计划,并对其认真执行,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正常发挥其功用。
3、维护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保证维护检修质量。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方案确定后,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严守维护检修安全技术规程,以确保安全检修及其质量。
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穿于维护检修工作的始终。
7、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物管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管理、发放、使用和报废工作。
2、物管科要明确关于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的岗位职责、用品管理要求、防护用品种类、发放标准、帐目记录及其使用要求等。
3、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台帐。
台账中要体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种类、进货数量、发出数量、库存量、验收记录、发放记录、报废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等。
4、确保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合格有效。
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
所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5、按标准配发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根据各区科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并应告知作业人员。
在日常工作中教育和督促接触较高浓度粉尘、较强噪声及受射线影响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检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健全粉尘检测制度
(1)井下粉尘监测工作由通风区负责。
(2)粉尘检测
①总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②呼吸性粉尘: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3)粉尘采样、称重仪器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4)测尘人员按上述测定制度全面测定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
每班测定完毕上井后清楚地填写在记录本上,按规定要求将测尘数据结果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并于本区科及公司节能环保办备案。
2、健全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制度
(1)委托北京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室,负责对公司洗煤厂放射部位工作员工的个人剂量检测工作,每季度为一个检测周期,该项工作由公司节能环保办协调负责,经费从公司成本中列支,其结果存档于职业卫生档案。
(2)委托开滦预防保健中心职业病防治所对公司粉尘、噪声、电离辐射的检测评价,检测周期为每年一次,该项工作由公司节能环保办协调负责,经费从公司成本中列支,其结果存档于职业卫生档案。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8~9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8、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9、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人力资源部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0、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1、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2、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公司明确部门、责成专人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2、根据上级相关部门所要求的申报范围、申报内容、申报管理、申报时限,及时、如时组织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3、申报工作的组织,要覆盖本公司所有受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各部位,各相关单位均要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求职业危害因素及汇总数据如实准确。
4、终表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开滦职防所各一份。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唐山矿业分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经过与职业病鉴定部门的摸底调查对职业病患者鉴定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诊断、通过职业健康查体,由开滦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对需要进一步会诊的员工,需送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进一步鉴定。
(二)申请、申请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史证明:
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门部门提供或者劳动者本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5、职业病史;
6、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三)为开滦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组织提供接尘者的至少两张间隔足半年以上的X线胸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注: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时,应由材料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系原件复印"并盖章确认,或提供原件以供比对。
唐山矿分公司职业病康复治疗制度
为了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性治疗工作,经过对职业病患者的摸底调查对职业病患者康复治疗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
已经确诊的矽肺病患者;从事毒害作业并已确诊的其他职业病患者。
职业病康复治疗医院为开滦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二)每月月初10号之前,将下个月康复治疗职业病患者名单上报开滦职防院,已备职防院上报河北省审批。
(三)康复性治疗的期限:
职业病患者均安排一次康复性治疗,每年一次,期限为一个月。
康复治疗期以外的治疗仍在职业病患者所在地医院就诊。
(四)职业病患者康复治疗期间的待遇:
在岗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医院康复性治疗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五)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治疗费用列支渠道按如下规定执行,在职职业病患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管理费用---工伤医疗费及医疗器械费项下列支。
唐山矿业分公司工伤管理中心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员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在此期间,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6、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伤管中心负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信息。
2、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对受职业危害影响员工的定期检查。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员工,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一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4、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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