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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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医院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均可。
每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三)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江苏省举办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或江苏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标准
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Ⅱ类学分:
由医院教育处负责审核,按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多科室组织的疑难病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疑难病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2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4、由医院组织或经本科室科主任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
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学习由全国、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6、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通讯作者授予学分等同第1作者: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4学分);无统一刊号的内部期刊(3~1学分)。
7、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8、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10、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其他:
1、经医院批准,公派出国(境)留学和国内进修的人员,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2、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五)学分登记、审核和效用
1、学分登记
每个科室设1名学分登记员,负责登记学分。
科室每位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将所获学分证明原件交给科室学分登记员,由科室学分登记员初步审核后,将学分情况按人员录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
2、学分审核
科室学分登记员完成学分录入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携带每位人员的学分证明原件,至医院教育处审核。
审核后,再将每人的年度学分情况转登到《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3、学分效用
医院将职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作为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职业再教育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国内进修和报考研究生等。
三、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医院以往规定中有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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