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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审计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入了十七大报告。
今后,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将成为国家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使命。
正确看待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经济责任与传统国家审计的关系,对于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从审计理论、审计体制、审计职能和审计类型等方面,探讨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希望能够有助于更新观念,对健全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所裨益。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根据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观,现代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
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人民一般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具体行使,以发挥国家机关的各种职能。
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国家机器的运转必然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此,人民让渡一部分私人财产权利,从而形成了国家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来自于人民私人财产权利的委托和转化,是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人民主权理论,阐明了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合法性,确立了“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否定了“君权神授”说,把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回来,变成了人民主权。
根据受托责任论,人民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委托人,行使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委托人承担行使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责任。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即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就产生了现代国家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组织依据干部管理权力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履行个人经济职责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虽然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为这种理论基础增添了新的内涵。
首先,在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经济权力是一种执政权力。
虽然国家权力和执政权力最终都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但是国家权力和执政权力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力系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其次,从委托的权力内容看,传统国家审计观讨论的经济权力内容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而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的经济权力更加广泛,除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权力,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等。
最后,从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理论在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方面主要涉及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议机关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关注的是政府的责任。
政党制度是代议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传统国家审计理论不涉及政党政治方面的内容。
而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的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关注政府中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还关注其他国家机关(例如司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以及执政党组织内部负责人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入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政党制度、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
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除了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还包括党的领导理论、执政理论、“两官分途”等其他理论。
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为国家审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近几年来,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
尽管对于我国的审计体制要不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见仁见智、观点各异,但是学术界似乎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
这个共识就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有四种类型:
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
在这种共识基础上,有观点认为,在这四种审计体制类型中,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缺点是审计独立性不足,我国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独立性不足的弊端已经凸显,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应是走立法型审计体制的道路,使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人大。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关于国家审计体制的观点,几乎都没有论及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国家审计的工作格局中,已经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3年7月印发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金融、企业三大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工作格局(即“3+1”格局),分别提出了各项审计工作的具体目标和重点,从此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审计工作中的特殊地位。
在基层审计机关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现已成为县区审计机关的中心工作。
根据审计署提出的3+1工作格局,现在有些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实际上已经变成了1+1格局,即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因为,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中基本没有企业,金融企业几乎全部为审计署的审计对象。
据2006年中国审计学会对部分省(区)、市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在很多市、县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已经占整个审计业务量的60%~70%。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直接与国家审计体制的核心要素有关,决定着国家审计体制的本质属性。
在讨论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时,如果无视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就不可能对我国审计体制的现状作出正确的判断,也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暴露了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局限性。
国家审计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
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理论出发点是“三权分立”。
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依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同,把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称作立法型审计体制,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称作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司法性质的称作司法型审计体制,如果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的就是独立型审计体制。
立法型的代表是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行政型的代表是中国;司法型的代表是法国;独立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
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对国家审计体制的分类方法,不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在权力配置上,“三权分立”反映的是国家机关内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经济责任审计反映的是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即党政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使国家审计体制权力配置的内容,从国家权力内部三权之间的横向配置,扩展到国家权力外部,即执政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
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分类中,没有那个审计体制类型,可以涵盖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权力配置。
从机构设置方面看,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的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观已经无法解释这种新的审计体制变革。
事实上,即使在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之前,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前提的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也不适用于解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
以往从“三权分立”出发,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划分为行政型审计体制,原本就是不妥当的。
这是因为,我国国家权力的横向分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具有本质的区别。
邓小平曾经说过:
“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
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那么,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审计体制呢?
我们认为,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一种混合型审计体制。
我们之所以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称之为混合型审计体制,是因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我国审计机关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并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二是我国审计机关每年必须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而且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此外,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这些都表明,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不直接隶属于于立法机关,但是在权力配置上却仍然接受人大的领导。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特征;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在本质上,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一种政党型审计。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政党型审计方面的特征。
这就是说,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同时具有行政型、立法型和政党型审计体制的特征,故而,我们称之为混合型审计体制。
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首先,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
国家审计体制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各异,所以形成了不同的国家审计体制模式。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正是这种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
其次,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是逐渐形成的。
1983年,我国审计机关成立之初,可以说我国的审计体制是单纯的行政型审计体制。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审计机关并没有向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的职责。
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1996年7月,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从此,人大在我国审计体制中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使我国的审计体制具有了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特征。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又增加了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的权力。
1999年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办《暂行规定》颁布后,经济责任审计得到了迅速发展。
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使得我国的审计体制由具有了政党型审计体制的特征。
最后,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
从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自1983年建立以来,我国的审计体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自觉或自发地演变着。
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我们认为,应该定位为一种完善的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而不是单纯的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
为了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加大对政府责任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审计体制改革方面,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一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强立法机关的角色;二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加党委的角色。
在理论上,通过增强审计机关与外在于政府的这两个权威的联系,都可以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今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理顺审计机关与人大、党委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完善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的必然要求。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丰富和发展 审计活动反映了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审计的发动来自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发动审计的原因是基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它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
审计人接受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依据审计报告的结论,对被审计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审计报告表明被审计人切实履行了应有的职责,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将会解除被审计人的责任或予以奖励,否则将对被审计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
由此看来,在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三者构成的审计关系中,审计活动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被审计人的责任。
维护和促进被审计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被审计人进行责任监督。
责任监督是审计活动所固有的功能,是任何审计活动都具有的功能。
转贴于论文联盟12下一页→审计论文文章在不同的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人所拥有的职权不同,审计职能也各不相同。
责任监督是审计的固有功能,表明了审计能够做什么,这种固有功能只有与一定的职权相结合,才能变成具体的审计职能。
审计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应有功能。
审计职能是由审计职权决定的,是审计职权的体现。
审计职权是抽象的,审计职能是具体的,审计职能是审计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
通常人们所说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实际上反映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构成的审计关系。
在这三种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授权或委托给审计人的职权性质不同,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职能也各不相同。
一般认为,国家审计职能以监督为主,内部审计职能以监督和评价为主,民间审计职能以鉴证为主。
对国家审计来说,由于各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不同,其国家审计的职能也有所差别。
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可以开展绩效审计,但是有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则不具有这方面的职权或职责,因而不具有对绩效责任的监督职能。
我国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了一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审计机关职责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审计职能的改变。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关于国家审计职能的传统观念。
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对传统国家审计职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
我国审计机关,早在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就提出把为宏观经济服务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
20多年来,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保证落实宏观调控措施、改进国民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审计监督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一直是审计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但是,无论是理论讨论还是审计实务,以往所谓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都是围绕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展开的。
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主要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除此此外,国家用来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权力还很多,包括各种各样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和微观市场规制权。
与传统审计监督相比,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监督,扩展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二)在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服务方面的职能。
为人大和政府决策服务是传统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能。
传统国家审计,在为人大决策服务方面,主要表现在向人大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方面的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以及作出改进预算管理方面的决议服务;在为政府决策服务方面,主要是就国民经济运行中一些重大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预警和建议,为决策机构提供翔实、科学、准确的信息,同时揭露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导致的重大损失浪费问题。
与传统国家审计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党委。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各种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者。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向党委提供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能够服务于党委在经济工作方面的决策,从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为政府经济决策服务。
(三)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责任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责任监督是审计的固有功能。
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
”国家审计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国家审计在这方面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传统国家审计所制约监督的权力主要是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拥有,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传统国家审计主要是“对事”的监督,而不是“对人”的监督,关注的是单位责任或法人责任,而不是个人职责。
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经济权力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除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人”的审计,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关键在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然而,长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
经济责任审计克服了传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解决了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对“一把手”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而且,经济责任审计是多个监督主体分工合作,能够形成合力,监督力度大。
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监督形式,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把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显示了党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
这预示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干部管理方面的职能。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在实践中,任前、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考核和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职能,是传统国家审计所没有的。
(五)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式,从直接领导转变成了间接领导。
在间接领导方式下,中国共产党首先要把它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汇集起来,把他们的根本利益通过提案、建议等形式综合表达出来。
然后,使党的主张经过人大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使党的建议经过政府转化为具体的经济发展战略、计划、政策等。
党的主张和建议,一旦转化为国家法律和被政府采纳,就能够在国家权力系统的支持下,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在间接领导方式下,党所提出的关于经济工作的各种主张和建议,是党关于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属于政治领导的范畴。
邓小平曾经说过:
“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
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是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
”这就是说,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还必须有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来保证。
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能够通过为党委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干部管理监督,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
例如,每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会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拟定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而把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结合起来。
以往人们在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时,主要关注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
我们认为,今后应当注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这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重要职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不断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水平。
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是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有效手段。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类型的丰富和发展 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
简单地说,合规审计是对财务责任的检查和评价;绩效审计是对绩效责任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关注的重点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绩效审计关注的重点是公共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运作的成本、效率和效果引起了公众和立法机构的关注,从而使得政府的绩效责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绩效责任与财务责任有关,因为绩效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财政资源,以用于向公民提供产品、服务和利益。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所对应的公共权力不同。
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有什么样的责任,反之亦然。
政府的财务责任是政府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应负的责任,而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政府财政权力以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所以,与政府财务责任相对应的权力是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公共权力,它们都是来自于社会公众个人的私人财产权利,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委托,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政府在凭借财政权力获取财政资源后,要履行各种行政职能。
政府是一个按照职能分工构成的组织系统,不同的职能部门所拥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
政府的绩效责任,就是政府对行使职权实现某种特定职能应承担的责任,即应当履行的职责。
对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来说,由于所拥有的职权和实现的职能不同,其绩效责任?
?
也就是应当履行的职责?
?
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
例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部门的职责;监督市场交易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对各类学校进行管理是教育部门的职责,等等。
其次,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的评价标准不同。
财务责任通常有预先设定的标准,即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审计人员对财务责任的评价为“正确”或“不正确”,“合法”或“不合法”;绩效责任则没有固定不变的评价标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内涵因具体审计事项而改变,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有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
最后,财务责任强调过程的合法性,而绩效责任强调的是结果,即对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复合性审计类型。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指其个人经济职责,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基本原理,个人经济职责是行使经济职权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个人经济职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责任,即财务责任,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的责任,即绩效责任。
其他经济活动的责任,主要是指执行经济政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责任属于绩效责任的范畴。
所以,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同时包含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内容,是一种新的复合性审计类型。
例如,对于工商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其经济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本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即财务责任,还包括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的履行情况,即绩效责任。
作为一种复合性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绩效审计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不同。
对于政府来说,除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这些经济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行政职能。
政府要履行各种职能,需要消耗一定的财政资源。
对于传统的绩效审计来说,无论政府履行经济职能还是非经济职能,只要使用公共财政资源,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绩效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授权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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