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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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113
案例1.
某市西河区华晶商行是一家以电脑销售和维修服务为主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
出资人崔某住在西河区,有私房两套。
由于经营不善,2003年3月12日,崔某决定解散华晶商行。
3月18日,崔某转让华晶现有资产获现金52万元,此时,华晶的到期债务达61万元。
商行的债权人刘某、王某、谢某向崔某主张债权。
崔某将52万元全部用于还债后,尚欠谢某9万元,以全部资产均用以还债为由拒绝继续偿还债务。
谢某遂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卖崔某的2处住房,并将变卖所得清偿本人债权。
问: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1)谢某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卖马某的2处住房,并将变卖所得清偿本人的债权合法。
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投资人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2.
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
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A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业务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说明理由。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说明理由。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A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1)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应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店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店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同时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末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5
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
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
根据《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3)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
(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正确答案:
(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该公司系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补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本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丙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除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案例6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
甲出资180万元,其中:
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
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
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
公司除每年召开1次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2以上董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案例7
2004年3月,太平公司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800万元。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4年5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仅为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5年6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到5000万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定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故应由乙召集并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
(5)太平公司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案例8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才能够存档。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本题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本题中,董事会人数为七人,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四人,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一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此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行为无效。
(2)①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为四人,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符合规定。
②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因董事B反对该项决议,董事E、F缺席会议,董事G的委托无效,因此同意该项决议的有效表决人数仅3人,不符合规定。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不符合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会议的公司监事则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案例9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
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
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10
申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9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如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
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获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会成员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李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人,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付诸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的债券1000万元。
问:
1、申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申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请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申华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度合法规定。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申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建规定之处:
(1)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2)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案例11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
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
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案例12
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
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为:
1.饮料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时由饮料厂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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