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合同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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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合同工
劳动合同合同工
篇一:
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别
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别
现在对用工形式有很多说法,什么合同工、劳务工、协保等,他们标准的划分是怎样的,请见下:
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
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
1.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2.民事劳务关系:
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
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3.特殊劳动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
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篇二:
合同工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用人科室
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
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
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
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
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
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院部办公室兼任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其他事项
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院部办公室科负责解释。
篇三: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
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
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
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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