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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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
1.中国A公司于l995年9月2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电报:
“可供ART304,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即装,请报价。
”德国B公司于9月6日来电:
“ART304,l00公吨,麻袋装,每公吨500美元,9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中国A公司没有再回电。
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将该批货物售予他人。
试问: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
2.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
“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元,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
试问:
合同是否成立?
我方有无失误?
3.我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
试问:
我公司与美商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
4.中国E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价如下:
报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2日前电复有效。
F公司于10月7日复电如下:
10月5日发价我接受,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还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E公司未给F公司任何答复,于10月13日将该批货物售给另一外商。
而后,E公司和F公司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现问: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E和F之间是否已成立合同?
5.香港G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H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木材,要约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末规定有效期,亦末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H公司于当日(20日)收到来电。
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G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G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要约撤销”。
G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H公司。
试问:
根据公约规定G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O月20日的要约?
G商行与H公司之间的是否已经成立了合同?
6.1988年秋,北京某公司(甲)为了向亚运会一项工程投标,要求意大利某钢铁公司(乙)报2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在要约邀请中注明:
该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投标,投标将在9月1日进行,开标日期是9月10日。
8月20日乙发出要约,要约中末规定承诺期限,也末表明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后来由于钢筋价格上涨,乙于9月5日电传通知甲撤消要约。
9月10日甲方得知中标,立即电传通知乙并确认要约。
而后甲乙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试问:
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7.外商发来一复合盘向出口公司订钩A、B两种货品,因为A、B两种货品分属出口公司的两个部门负责,甲科认为A商品的来盘可以接受即随即复电:
“你××日来电接受”,后将发盘转至乙科室。
乙科认为客户对B货品出价过低,于是还盘加价。
但不久即接外商来电称:
“你公司某日来电已表示接受,B商品的合同已成立,不同意还盘。
”以致双方出现争执,问应如何处理?
8.北京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贸易商洽谈一项出口交易,我方打算向美出口某手工艺品,我方于星期一上午十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国纽约的贸易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价,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一时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价,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各应如何处理才较为妥当:
①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②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尚水接受,应如何处理?
③如果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已接受,又应如何处理?
9.吉林某进口公司与美国化肥厂签订一项进口50吨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4月份,但到4月20日,我方接到外商来电称:
“需要推迟交货6个月”,当时国内正值化肥短缺,农业部门急需化肥,我方坚决不同意迟延交货,后经多方交流无效,我方便正式通知美方,如不按期交货,我方除撤销合同外并保留索赔权。
请问,我方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
10.某中间商在接到国外客户询价后即转请国内某工厂报价。
收到报价后,即加上若干利润转向国外客户报价。
20天后,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于是该公司立即向工厂订货,并付出一定订金。
哪知不久后工厂以缺乏原料为由,要求延迟交货期。
请问,在此情况下,该中间商应怎么办?
可否以工厂无法如期(依信用证规定)交货为由取消交易?
11.某公司外销一批钢筋共400吨到A国的B地,约定在今年2月底以前装运,由于到B地的船期不稳定,所以在销售确认书上加注:
在约定期间内装船,但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
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语上有效至3月15日,最后装船日期为2月28日。
后因舱位紧张,在2月底以前仅装出80吨。
由于信有证已过期,进口商便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延伸到6月30日,装船期延长至6月15日。
请问:
①买卖契约是否于2月28日即失效?
②2月28日前无法将400吨全部运出时,对于未运出部分,出口商是否须负责?
③进口商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出口商有无在此展延期间内将剩余部分装船的义务?
12.某公司以成本加运费价B港口报价给甲公司,并说明若以成本加运费价A港口为条件,价格多5%。
但因难觅前往A港口的船只,故该公司在一个多月的洽谈中坚持以成本加运费B港口为交货条件,不料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以A港为目的地,与该公司发出的还盘不符,货物总价比成本加运费B港交货多5%外还多出2300美元。
因其信用证及来往信件中均未提到此项金额,而该公司按当时运费激涨,计算买方开来的金额勉强够上成本加运费A港口,于是接下此项交易,并寄上销货确认书,注明C&FA港交货,对方未表示意见。
但甲公司在装船后,根据该公司前一次电报中称成本加运费A港口价格比成本加运费B港口多5%为理由,要求索回2300美元,请问在这张信用证及书信中均未说明,而双方又没有订阅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13.卖方甲(工厂)在今年三月份报价给贸易商乙,并转至新加坡客户丙确认接受,并且在卖方的报价单上签字,接着卖方甲正式将销售书送贸易商签字,不料在4月5日以普通邮件寄还的销售单丢失,而卖方也疏忽未催促贸易商退还销售单。
事隔数月,至七月初卖方才发觉,但订的货价已猛涨至几倍,因而双方引起纠纷,请问:
①本契约是否有效?
②如卖方坚持本契约无效,而需要加价,是否合理?
③客观分析,新加坡客户已签有确认接受的证明,只不过中间的贸易商手续欠缺,而将加价放在客户,于心不忍,如不加价,卖方将蒙受巨额损失,应如何解决?
14.买卖合同与信用证效力互为独立,设合同规定采购A产品500公斤,并应于91年1月30日以前开来信用证,2月15日以前装船。
买方于1月28日开来信用证,有效期到2月10日,到期卖方无法装运,电请信用证延至2月20日。
买方以电报同意。
但卖方押汇(2月16日)后为买方拒付,请问信用证与合同条件不符可否视为新要约?
未能及时拒绝能否被视为默许?
电报同意延期,可否视为合同的新要约、承诺或只能视为信用证—契约性—的新要约、承诺?
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可撤销信用证须经买方、卖方、银行同意才生效力,故此电报在民法上有无契约的效力?
15.以电报作了20余万码的布匹的交易,约定装船日期为7—9月,但信用证始终未开到,其间为了安全,买方先以试购方式订立2万码的合同,并已装船。
卖方来电称订20万码余的品质依此2万码为标准,并多次要求买方确认,但买方却要求以卖方售给另一家类似货物的品质为准。
请问卖方如不交前20余万码货物,是否构成违约?
16.甲贸易商打算进口一批货品,请国外乙公司发价。
5月1日乙公司发出“5月31日以前报价为离岸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的电报销售要价,而甲贸易商则发出如下的电报还价:
“对你5月1日的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离岸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纽约装运。
”“你5月1日……我们接受”。
请问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
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
17.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
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
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
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
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8.卖方甲在今年三月向贸易商乙发实盘,乙转至客户丙确认接受。
寄回的确认书因投递原因于七月初才送达卖方,此时货价已猛涨几倍,双方发生纠纷。
请分析:
本契约是否有效?
卖方能否要求加价?
为什麽?
19.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品检验机构通知,因为该货物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裁决。
20.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
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
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
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
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1.卖方甲在今年三月向贸易商乙发实盘,乙转至客户丙确认接受。
寄回的确认书因投递原因于七月初才送达卖方,此时货价已猛涨几倍,双方发生纠纷。
请分析:
本契约是否有效?
卖方能否要求加价?
为什麽?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
(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
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虚盘的特点有:
(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
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
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分析:
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
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3]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
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4]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
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
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
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
8月28日A公司回电:
你8月22日电悉。
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
次日S公司去电:
你28日电悉。
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
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
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
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
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
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
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分析】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5]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
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
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
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
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
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
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6]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
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
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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