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粮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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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粮食局
冷水滩区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1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较轻违法
行为
收购粮食数量50吨以下的,并给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拒不改正的可处0.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收购粮食数量5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处0.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收购粮食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收购粮食数量超过500吨以上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2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较轻违法
行为
欠付1个月以下的,或欠付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0.5万元。
一般违法
行为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3万元以下的。
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3万元。
较重违法
行为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
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欠付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3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较轻违法
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2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一般违法
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下的。
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较重违法
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
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代扣、代缴税、费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4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较轻违法
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或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500元以下的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
或在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满1年的。
或在一年内发现4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有以下行为的:
⑴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⑵发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⑸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5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较轻违法
行为
购销数量5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购销数量5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购销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违法
行为
购销数量500吨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6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违法
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拒不改正的处粮食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是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超标的,并且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是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严重超标的,并且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7
第四十六第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违法
行为
不足量在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拒不改正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不足量在5%-20%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不足量在20%-30%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30%以上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8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违法
行为
超出量在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对拒不改正的可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超出量在5%-20%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超出量在20%-30%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超出量在30%以上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1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1项弄虚作假的,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变更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2项弄虚作假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有2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中经营场地不实、仓(罐)容规模等内容严重弄虚作假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2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但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或者新建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地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3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未造成储存粮油损失的。
责令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不建立粮油质量档案,不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出入库不制作计量凭证,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不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不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不与承储或者租出赁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露天储存粮油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不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不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出入库不准确计量,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长途运输,不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不按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不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不制订熏蒸方案或者熏蒸方案不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出库,发热的粮油长途运输,不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粮油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在熏蒸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1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
行为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在2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数量在50吨以上250吨以下的,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数量在25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数量在500吨以上的,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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