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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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合格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2
未委托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已改造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违反本规定,不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违反本规定,不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车辆5台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5台车以上,10台车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10台车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
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有安全或救生设备,但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安全或救生设备不全且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没有安全或救生设备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5
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同一次检查,发现有1名驾驶员不具备服务资格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同一次检查,发现有2名驾驶员不具备服务资格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同一次检查,发现有2名以上驾驶员不具备服务资格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6
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同一次检查,发现超员1人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同一次检查,发现有超员2人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同一次检查,发现超员2人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7
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培训项目不全或记录不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已进行培训但没有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进行培训或伪造培训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8
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期限7日内告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下告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告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9
未制定营运计划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营运计划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制定营运计划但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对不符合要求营运计划拒不按要求进行修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制定营运计划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车辆营运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违反规定,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违反规定,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违反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1
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超过核准票价10%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超过核准票价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超过核准票价30%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2
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已办理完,但未发给驾驶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正在办理中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办理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3
新增、更新、减少车辆,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4
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5
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内告知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告知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告知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6
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建立的制度和规程或配备的仪器、安全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未建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未配备检测仪器或未配备技术检修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既未建立制度、操作规程,也未配备检测仪器、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7
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不能提供完整培训记录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组织人员培训但未达到全员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以2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组织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8
未将制定的营运计划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制定的营运计划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内备案的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上,10日以下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19
未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运营、安全记录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运营、安全记录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每月未按要求或超过时限报告的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每月未报告营运、安全情况或未保管运营安全记录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既未报告也未保管记录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0
未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设置标志,但残缺未及时更换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违法情节
标志设置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未设置标志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1
未按照行业卫生标准保持运营车辆内外整洁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行业卫生标准保持运营车辆内外整洁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不整洁车1台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情节较重,不整洁车辆2台以上5台以下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情节严重,不整洁车辆5台以上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2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未服从统一调度,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未按要求数量派车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拒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3
车体、门窗、座椅、扶手等破损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车体、门窗、座椅、扶手等破损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破损车数量在3台以内的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情节较重,破损车数量在3台以上5台以内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情节严重,破损车数量5台以上或拒不整改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4
未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未按照规定时限安装的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拒不整改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5
未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制定预案,但未及时上报备案
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制定预案,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责令整改,处以15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制定的
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26
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般违法情节
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同时违反2项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同时违反2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27
载客加油、加气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载客加油、加气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多次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28
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未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般违法情节
擅自改装、拆卸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擅自改变使用性能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29
未携带《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携带而未按标准佩戴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一般违法情节
携带而未佩带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未携带也未佩戴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30
未开启电子报站设备或者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开启电子报站设备或者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设备完好,未全程开启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一般违法情节
设备发生故障已报修,但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设备发生故障未报修,也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31
未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初次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多次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执行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32
未备有付费凭据的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颁布)(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备有付费凭据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初次违反并查证属实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再次违反并查证属实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多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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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哈尔滨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