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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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主动性、独立性和积极性,公正、科学、独立地做好监理工作,使项目施工监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达到目标明确、标准统一、责任清晰、程序合理、考核有据的效果,有效地控制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和环保,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本项目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图及说明、监理合同、市交通运输局等上级部门及筹建处下发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项目所辖的监理从业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监理从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证书,中标并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单位。
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从业单位派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监理从业人员是指监理从业单位派出的监理合同约定并经筹建处批准的技术人员。
这些人员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监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考核制度,使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满足合同要求,使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环境美”的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
监理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质量标准检查验收。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工程进度目标:
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环保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以监理单位所监理的承包人与筹建处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注明的合同工期为进度控制的目标。
费用控制目标:
以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为前提,以所监理承包人与筹建处签订的合同总价为费用控制的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组织施工,坚决查处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目标:
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沿线地表植被、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景观、主要河流水质等环境保护工作;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渣)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
使环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建设管理体制
(一)本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筹建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履行河北省市高速公路项目的法人职责,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1、筹建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确认、监理合同履约检查、监理工作每季度动态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监理考核档案、实施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奖惩制度、监理费用支付;采用监理例会、专题会议、调度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
2、筹建处负责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施工监理下达日常工程建设指导性或建议性文件,会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各种日常检查,每季度对监理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筹建处、监理单位、承包人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
1、筹建处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在工程管理中,监理单位遇到问题需要筹建处解决时,应及时向筹建处请示,在取得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应执行筹建处的日常文件和书面指令,如有异议时,报筹建处协调商定。
监理单位工作出现一般偏差时,筹建处根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文件及时书面通知纠正;出现较大偏差时,筹建处将及时协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以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为依据的工作关系,两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严禁串通承包单位侵害业主的利益。
第七条监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两级监理机构,即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形成驻地监理办公室初审、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监理工作管理系统。
(一)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设置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试验室、综合部、资料档案室六个职能部门。
总监办的主要业务:
在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信息等进行控制与管理;编制审核竣(交)工文件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负责对各驻地办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各承包人、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合同履行等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各驻地办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为筹建处决策提供依据。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副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配置足够数量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试验、测量、计划统计和合同计量、沿线设施、绿化、安全及环保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设置办公室、试验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驻地办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的领导下,依据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本辖段的监理业务,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信息等进行控制。
编制审核竣(交)工文件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作;驻地办服从总监理办的领导。
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基础监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协助总监办开展工作。
第八条总监办职责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计划的调整;
8、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初步验收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点、测定地面线及监督驻地办工作;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
1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13、主持并做好首件工程认可工作;
14、审核工程计量、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5、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17、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18、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筹建处;
19、主持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
20、协助筹建处组织交工验收工作;
21、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2、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3、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4、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5、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
26、制定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方法,协助筹建处编制本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归档办法;
27、督促、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保证内业与外业同步。
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达到要求后及时上交筹建处归档;
28、组织编写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审批技术复杂(例如:
波形钢腹板梁桥、隧道)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施工方案;
29、协助筹建处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和驻地办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30、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承包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省厅的标准化管理指南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1、监督检查各承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正常的管理之中,使本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32、经常检查各单位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落实《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使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管理公开,确保沿线人民满意;
33、负责审核驻地监理费用;
34、审定并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第九条驻地办职责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计划调整;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初审后报总监办批复;
9、复核审批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若有)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6、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进度计划的落实;督促本辖段的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各种内业资料整理,确保内业与外业同步;
17、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8、配合总监办抓好首件工程认可的具体工作;
19、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0、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1、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2、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3、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4、编写监理月报和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25、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6、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督促承包人及时编写竣工文件;
27、参加交工验收;
28、初审决算文件;
29、审核工程变更(包括变更申请、单价、费用)、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0、审核上报各种计划统计表(包括进度周报表等)。
第三章工程监理内容
第十条监理阶段划分
监理阶段划分为三个: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准备工作:
配备试验设备、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计划、驻地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
2、监理内容:
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检查保障体系、初审工地试验室、审批复测结果、验收地面线、审批工程划分、确认场地占用计划、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二)施工阶段监理
1、质量监理:
审查工程分包(若有)、审批施工测量放线、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验收构、配件或设备、巡视、旁站、抽检、关键工序签认、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留存(须验收人在内)、质量事故处理、中间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2、进度监理:
计划审批、计划检查、计划调整。
包括: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合同段开工报告、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由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审批,筹建处备案;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由驻地办审批,总监办备案;试验段、试验桩、第一片梁等首件工程总结报告由驻地办核实、总监办批准、筹建处核备;在进度计划审查中,应主要审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在进度计划的实施中,驻地办应根据批准的承包人进度计划对实际进度进行检查记录,督促进度计划的落实,分析进度指标是否完成做出判断并提出建议,每月向总监办提交进度执行报告,作为筹建处、总监办掌握工程进度和决策的依据之一;总监办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承包人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并结合驻地办提供的报告和计量支付资料判断承包人的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
必须确保关键线路节点时限满足总工期要求。
当非关键线路计划落后时且落后的时间与原计划相比小于15%时(同时小于本工作自由时差),驻地办应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及时对承包人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将落后的真实原因及改进措施报筹建处;当关键线路进度落后的时间超过5%或非关键线路落后的时间超过15%或进度滞后迟迟得不到解决,驻地办应查明真实进度情况及时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及时判断该承包人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
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筹建处决定。
3、费用监理:
(1)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2)监理工程师应熟练掌握网上计量支付管理系统,依据合同规定,客观、公正、正确、及时做好计量支付;计量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3)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支付,并报筹建处批准;
(4)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支付台账,根据承包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筹建处;
(5)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6)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筹建处。
4、施工安全生产监理: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成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承包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9)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若有)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0)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以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筹建处。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12)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
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5、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中违规情况的处理和报告、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的要求、树木砍伐和动植物保护。
6、工程变更管理
承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筹建处批准的隐蔽工程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筹建处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7、工程延期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承包人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筹建处。
8、费用索赔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筹建处。
9、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管理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管理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10、工程暂停管理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并报筹建处。
11、工程复工管理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12、工程分包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承包人工程分包(若有)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筹建处批准。
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承包人纠正并报告筹建处。
13、工程保险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办理工程保险的,不得受理该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
14、违约处理管理
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承包人和筹建处。
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5、争端协调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商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三)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重点是: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的核对情况、工程现场的清理情况等。
2、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3、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决算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
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并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调查并确认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7、签认最终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四)其他监理内容
1、试验室管理
由总监办制定管理办法,对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试验室进行管理检查,报筹建处核备。
2、试验检测管理
根据试验的复杂难易程度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筹建处可委托第三方对部分特殊材料进行质量专项监控。
3、工地会议
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和观摩会。
4、文件与资料管理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包括: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各项台帐、及时整理和分类妥善保管、内容完整和审批签认齐全。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包括:
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施工安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环保监理文件与资料、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
5、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
监理工程师内部应加强廉政建设,对承包人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真正贯彻合同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适应监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质量卫士作用;不准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更不准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应在承包人食堂用餐;监理人员不准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牟取非法利益,站在承包人立场进行辩护,甚至包庇、纵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应用新方法、新技术,在优化设计、改进施工工艺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四章监理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筹建处具体负责对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监理日常管理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进行现场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全线通报,约谈法人代表,直至清除出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警告一次;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警告一次;
3、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筹建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警告一次;
4、合同段交工未能达到合格的,警告一次;
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上岗证或安全帽的,警告一次;
6、施工现场有明显不符合规范的作业行为,监理人员发现而不制止的立即清退;
7、监理巡视过程中对于现场加工好的成品、半成品的存放不符合要求,监理未要求承包人改正的,警告一次;
8、原材料储存加工场地、原材料存放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警告一次;
9、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通报的,全线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
10、承包人未按监理程序或施工工艺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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