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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土地改革
三一文库(XX)
〔三中全会土地改革〕
*篇一:
解读十八大土地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
——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
摘要:
“三农”问题是治国安邦的重中之重。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强调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的决定,围绕着“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农民的幸福”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同时,报告申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土地制度改革也成为十八大报告的主要亮点之一。
关键词:
土地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民生问题
序言:
农村土地是稀缺资源,是农业基本生产要素。
过去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吃不上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及生活条件。
在我们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农民数量过半,土地关系着这一群体的根本利益甚至全部身家。
土地制度改革向来是中国所有改革的核心所在,无论是从历史维度考察还是深思当下现实,土地改革成败都攸关国运兴衰。
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农民,也是确保新型城镇化健康持续发展的首要课题。
改革成功,将再一次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的大发展,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到改革成果。
一、我国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
历程1:
(建国之初)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
(1954-1956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
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将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
(1957年-1978年)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
历程4:
(1978年—200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
(2008)“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土地流转。
二、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中国特色,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就是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法和途径破除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土地制度障碍,主要涉及地籍管理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市场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提出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深刻变革,从突破城乡二元结构障碍,建立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高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依法保障农民的承包地权益:
《决定》讲得很清楚,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要保持稳定,是长久不变的。
同时在原来的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等权益的基础上,再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的权能,值得注意的是,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不是承包权。
也就是说,在承包或者流转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并处置农产品的权利,所以不是承包权,更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权。
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完善农村的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是《决定》中讲的,我们要全面理解,绝不能错误地以为农民的宅基地就可以自由买卖了,城里人就可以到农村买个宅基地盖房子,甚至盖别墅。
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
还要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
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平均衡配置”。
坚持土地所有权不买卖原则,松动土地使用权转让,让农民盘活资产,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这是一场伟大的变革。
三、结论:
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明确了方向,进行了全面部署,但是我们一定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特别是有两点不能误读误解:
第一,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我们应该把握,中央主要是从维护农民的权益角度来考虑的,这是我们政策的出发点。
第二,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它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无论是承包地的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流转,都要先搞试点,而且试点是要报批的。
要坚持全会提出的审慎、稳妥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不能事情还没有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能够健康地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答记者问”
【3】《走出土地制度改革的误区》,华生
*篇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改革精神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精神解读
《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这既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务,又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现实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
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是:
第一,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
超标准占用的主要表现,有的是一户多处宅基地,有的是尽管一户一处宅基地但面积明显超过标准。
据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抽样调查,全省约15%的农户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一户多处宅基地比例更是高达40%以上。
即使是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建房占地面积超标准现象也很普遍。
各地尽管大多对每户宅基地的审批指标控制在120-200平方米,但绝大多数农民都将这一指标理解为住房主体建筑的墙基面积,并未将辅助用房、柴草垛、场院、院落等占地面积包括在内,因而在主体住宅之外尽可能多地占地、乱搭滥建,形成相互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
超占现象在平原地区更为多见,超出的面积也比较大。
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郊区某镇农民户均宅基地1.2亩,户均1.15个宅院,按“一户一院”标准,超标占地面积合计占宅基地总面积的59%。
据东部某省调查,该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按人平均由1996年的122平方米增加到2004年的164平方米,增加34%。
第二,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表现,一是“建新不拆旧”,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
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
据上述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省一个县的调查,该县全部9792个自然村中,50%以上存在“建新不拆旧”现象。
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农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占地、村内空闲地面积占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的9%,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而且严重。
宅基地及住房闲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村容村貌,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心村”。
据中国科学院地理资源所调查测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闲置引发的“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村庄空心化程度由城市核心区向郊区呈梯度分布,距离城市核心区越远空心化程度越高,平原农业区的“空心村”类型最具代表性,传统农区1/4-1/3有村庄空心化问题。
据该所测算,全国农村“空心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的潜力达1.14亿亩。
国土资源部的资料也显示,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新增耕地10%-15%。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于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
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限制了农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权能,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经济功能,如抵押、担保等,使农户房屋财产权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实现,不能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流动体系,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不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搜土地网站认为上述这些现象说明,必须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方向和途径是:
第一,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上限控制政策,真正杜绝“一户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现象。
第二,加强宅基地复垦,严格杜绝宅基地闲置,把闲置宅基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第三,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
第四,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通过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充分的物权权
能,推动农户房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
*篇三: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意义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意义学院:
法政学院姓名:
叶锦波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农村地区频繁因征地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农村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冲突的焦点,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解决和处理好农民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作用跟意义。
关键词:
土地征收、失地农民、十八届三中全会、补偿
一、前言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宣布进行新一轮的农村改革!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巨大发展、民主政治取得较大进步,然而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等问题。
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不仅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精英阶层、乃至普通老百姓都期待国家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2013年11月9日-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决定》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决策,其中我最关注的是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决策: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
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土地、可以说是广大农民的命根子,很多农民的主要收入就是一年来的辛勤耕作所得。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关键在于给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
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及郊区土地归集体所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全国各地频繁上演政府与开发商勾结违法、违规征收侵占城郊、农村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公然受到侵害且无处维权。
因土地征收征用纠纷,我国农村地区的矛盾不断爆发、激化,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我国农村稳定。
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冲突的焦点,同时,通过对众多的农民上访事件的调查得知,农民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征地问题。
二、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不少专家学者表示,城镇的房屋拆迁问题和农村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
事实上,土地征收制度并非我国独有的,世界上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满足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用地需要,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
那为什么在其他国家,特别是美、英等发达国家土地征收工作能平稳进行,并未发生严重的征地冲突,而我国农村地区却频繁爆发征地冲突?
(一)、地方政府或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大范围、违规征地。
虽然国家《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规则、程序、补偿标准都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但很多地方并不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事,只要有房地产开发商的需求、建设工业园的需要等,不管土地征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否经过社会公告程序,也不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获得批准、是否为被征土地农民所接受,就擅自征收土地。
2006年10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刘店镇政府征用独山村近1000亩土地用于建设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当地政府既不同村民协商,也不出示经批准的征地文件,
而是由镇领导亲自出面、派出所民警陪同,前往该村宣布“驻马店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由于开矿的需要,要征用独山村的土地”。
2007年5月1日,镇政府发布公告,内容竟然是:
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矿区村庄安置用地,已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保证施工建设顺利进行,尚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农户,要抓紧时间领取。
征地范围内的所有附属物,需在2007年5月7日前拆迁完毕[3]。
(二)、地方政府或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法强行征收土地。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土地冲突愈演愈烈,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批准的前提下非法强行地征收土地,引起农民的反对、反抗,而有的领导干部亲自下到现场指挥公安、武警、防暴队伍来镇压反抗农民,动用大型机械对农民的作物、农业设施进行毁坏,对上访农民进行非法羁押等。
这不仅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甚至危害了农民的基本人权。
河南省周至县政府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情况下,违法与开发商签订周至生态园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协议,并动用警力,非法羁押反对征地的群众。
该县政府还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动用警力强制拆迁神农大道和北环路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并引发警民冲突[4]。
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根据上级指示开办轮窑厂,并在前柳这个200多人、126亩耕地的行政村强行征地70亩,当出动的推土机遭到极力反对征地的村民阻拦时,竟有乡镇官员喊“谁敢阻拦,今天就用推土机把谁碾死”[5]。
(三)、官商勾结侵占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低、安置方案落实不到位。
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老板暗中勾结情况,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老板行贿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据自身权力而低价向农民征收土地卖给开发商、企业,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
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兴中村10户农民,多年来一直在各自的5亩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年纯收入可以达到1—1.5万元。
然而直到村书记一声令下“从今天起,
你们的5垧土地被征用了,不得再耕种”之时,村民才知道,自己的土地早已被德通公司通过市、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征收,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9.35元[6]。
在湖北省武汉市近郊区,补偿费到村集体手中一般只有每亩3-5万元,到农民手中的就更少,许多村民失地以后获得的补偿仅够维持全家2-3年的日常开支。
在距离城市较远的新区,征地矛盾更为突出,补偿标准本身就低,计算土地平均年产值时又普遍高产低估,有的农户获取的征地补偿费仅仅只有每亩2000元,实在低得离谱
[7]。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作用跟意义
长久以来,无论是耕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都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未经批准农民不得自行将土地转让、出租给其他个人或集体,土地的买卖更是违法的行为,农民只能通过耕作而取得报酬,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而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却随便从农民手中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甚至是耕地,然后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用于开发房地产、兴建厂房,地方政府通过征地、卖地而获得巨大的收入,我国近年来的房价一路高歌猛涨,无论进行怎样的调控都降不下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支撑着房价,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所获得的补偿少之又少,安置措施更是不完善。
这还是因为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并且土地一级市场被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
此次《决定》作出了决策,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一)、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要依法进行,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绝对是件好事情,在我国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决定》
及其具体的政策对我国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约束,使得他们不敢再违法征地,对广大农民而言则是一种政策保障。
因为现在的征地程序混合,导致农民的土地低价被地方政府征收、且补偿标准低、社会保障不得力,令许多失地农民的生活陷入困境,《决定》要求地方政府的征地工作要按程序进行、考虑农民的利益,将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造成巨大的挑战。
而严禁强制征收土地,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这从行政方面明确了维护农民权利的要求。
(二)、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将被打破,农村土地的征收将纳入到国家的国土规划中,地方政府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征收城郊、农村土地,这对我国耕地的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保护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保障,对农民的权益更是一种保护,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意味着财政、税收收入的减少;
(三)、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意味着打破农村土地的低价、低产出的困局。
在原有的土地政策规定中,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城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并不像城市土地征收那么规范,农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安置措施与城市的标准相距甚远,而农民或集体在政府面前根本就不存在讨价还价的权力,农民、集体从土地征收中所获得的收入、补偿少得可怜,《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农民、集体如果对政府征地的补偿方案、安置方案不满意则可以对政府征地说不!
一方面、这将增加政府以后的征地工作难度、也将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而另一方面农民通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租赁、入股则可以大大增加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的经济落后现状;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部分农民可以耕种更多的土地,有利于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化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矛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四)、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三中全会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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