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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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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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认定部门
违法失信情况
年月日因行为被列入。
整改情况
(可另附页)
补充材料目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备注
说明:
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1.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2.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1.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3.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情况(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7〕1850号文、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文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4.其他信用修复情况(按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月日,我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反了被列入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今年月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
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我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月日,本人(身份证号:
)违反了被列入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今年月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
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我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认定部门修复决定
修复认定情况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于年月日,违反了被列入黑名单。
修复情况:
经核查,(单位/个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依据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填写决定。
)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说明:
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网站(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本规定。
一、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1.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2.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4.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站异议修复渠道正式提请修复申请。
2.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承诺并向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
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
四是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网站提供模板)。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并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后,行政处罚信息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三、对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书》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失信惩戒
行政相对人在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后,未履行承诺书相关内容,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失信惩戒措施:
1.所提供资料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无效等情况的,不予信用修复,继续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至公示期止。
2.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处罚决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继续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至公示期止,并将其未履行情况通报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情节严重的,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
3.行政处罚信息经信用修复撤下一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将不予信用修复,直至公示期止。
若该行政相对人反复产生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在网站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限届满的,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五、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
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鄂信用办〔2017〕56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为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修复管理,营造我省良好的信用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信用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是全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有利于激励失信者改过自新、自觉践行诚信,有利于避免失信惩戒在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
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既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又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发挥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正能量,全面提升“信用湖北”水平。
二、切实把握信用修复原则和适用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信用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本部门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信用修复产生的积极作用。
对于以下进行信用修复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三、严格遵循信用修复的程序
为了确保信用修复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模板见附件1)。
(二)受理申请。
作出失信认定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作出修复决定。
受理机关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模板见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
同意修复的,受理机关应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报送至省信用信息中心。
(四)数据处理。
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信用修复申请表和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界面上调整失信主体的信用等级或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五)后续应用。
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采用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后的等级标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撤下不再对外公示的信息后,各地各部门也应及时撤下同一信息,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咨询和帮助,为失信主体的修复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省信用信息中心及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信用修复记录档案,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编号存档备查。
经信用修复并归档不再公示的信用记录,只能提供信用主体或被信用主体授权者查询。
(二)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群团组织在信用修复中要认真审核把关,对于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行为,应当作为该信用主体的失信记录,归集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湖北”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要严肃查处信用修复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不予以办理信用修复、不按程序和工作时限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1.信用修复申请表(模板)
2.信用修复决定书(模板)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信用修复申请表(模板)
编号: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失信记录标题
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
文号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情况
(附佐证材料)
(可附页)
信用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盖章)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机构、省信用信息中心各留一份存档。
信用修复决定书(模板)
编号:
信用修复决定机构
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失信记录标题
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
文号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转入存档,不再公示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机构、省信用信息中心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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