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万国重点学科班配套测试题行政法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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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万国重点学科班配套测试题行政法答案和解析
重点学科班配套测试题答案(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
B
解析:
行政复议应当针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报告载明:
“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即该报告应当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未侵犯李某的任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B选项正确。
2.答案:
D
解析: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BC是拘束力的表现。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都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A是确定力、D是执行力的表现。
3.答案:
C
解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处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
具体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一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二是一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同类处罚应采取折抵方法。
具体包括行政拘留抵折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抵折罚金。
注意:
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不能和没收财产的刑罚相抵折。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作了狭义的界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24条的规定,本题应选C。
4.答案:
C
解析: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因此辞退李某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应当是连续两年不称职才会被辞退。
因此,A正确。
而孙某无故旷工累计只达15天,故也不应当辞退。
C不正确。
第84条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此,B正确。
第85条规定:
“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因此D正确。
5.答案:
A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001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另外,200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
本题正确答案为A。
6.答案:
D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故A错误。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故B项错误。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故C错误,应当是“除在宣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外”。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故D正确。
7.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只是对法定代表人作了错误的变更登记,而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无问题,因而不存在注销或撤销的问题。
而且企业又无违法行为,不可能对其实施吊销执照这一行政处罚。
正确的做法只是纠正错误,恢复到错误发生前的状态。
8.答案:
C
解析: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本题中A项违了行政合法性原则,B项符合合理性原则,D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C选项中尽管卫生防疫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在"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但冷饮厂只是个别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法的规定,故而C项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9.答案:
B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市烟草专卖局和B市烟草专卖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国家烟草专卖局。
因此,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0.答案:
D
解析:
因为《行政复议法》第26条仅规定无权处理在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有权对省环保局的文件进行审查的是省政府和省环保局自身,转送省政府审查。
虽然涉及收费问题,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也不能将省环保局的文件转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环保局的文件无权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只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下级权力机关的文件进行审查。
所以D项是不正确的。
11.答案:
A
解析:
A公安局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可见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享有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又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可知本案公安派出所对张某罚款1000元,已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张某起诉依法应以派出所为被告,因此选A。
12.答案:
D
解析:
在本案中,药品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存在违法行为,工商局当然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选项错误。
工商局先前作出的处罚决定被撤销,即已经在法律上不存在,当然可以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B选项错误。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以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因此不能再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行政处罚,C选项错误。
选项D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基本相同行为禁止原则”,因为尽管结果没有变,但法律依据(即理由)发生了变化,故选项D正确。
13.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选D。
有的同学因为没有记住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错误的认为C是正确答案。
14.答案:
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这表明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行审理。
A错误。
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这意味着事实不清时,则须开庭审理。
B正确。
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C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D错误。
故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5.答案:
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93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故A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92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可知B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91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可知C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D选项不正确。
16.答案:
A
解析:
《行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据此,市劳动局应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排除BD两项。
同时,该解释第88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即市劳动局最早可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
因此,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应从6月19日算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期限为3个月。
因此,法定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05年9月19日。
故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05年9月20日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题选A。
17.答案:
D
解析:
《行诉解释》第54条第3款规定: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
(二)项、第55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所以本题选D。
18.答案:
A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市工商局的再次相同处罚是一次新的行政行为,原告当然可以起诉。
对于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中,撤诉裁定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不存在再审问题。
法院已经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结束,因而也无法恢复。
恢复诉讼的前提是中止诉讼,因此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3条,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才可上诉,准予撤诉裁定不在此列,故不能上诉,选项D错误。
19.答案:
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注意:
国务院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法规的时间没有明确限制,只是“及时”,而省级政府规章则要求“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0.答案:
B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且不因甲乙公司的协商而改变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1—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答案:
BD
解析:
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在行政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只要领取报酬,兼职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A是错误的。
BCD三个选项均关系到对公务员离职后从业限制的理解。
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一定活动。
B选项中虽然与原工作业务之间直接相关,且从事营利性活动,但由于其已经超过担任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两年期限的限制,是合法的。
C选项中,作为领导成员,其仍在从业限制的时间之内——离职三年内,且该教育培训中心为营利组织,故其不符合离职后的从业限制,C选项不应选。
D选项中涉及到司长是否为领导成员的判断。
《公务员法》第105条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据此,司长并非领导成员,未受三年的限制,而受两年的时间限制。
且其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工作并非营利性活动,因此是合法的。
2.答案:
BCD
解析:
对于A项,县公安局的行为,根据题目的叙述显然影响了张某的权利,故该项不正确。
BC项是正确,因为招工、招干以及精神损失确实不在《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8条、第30条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D项,按照第28条第7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该2000元国家应予赔偿。
3.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后者指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该规定第2—5条的规定,对于行政事实行为或者已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关于赔偿问题存在争议的,就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故本题4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4.答案:
AC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故ACD都是正确选项。
5.答案:
AC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在没有依法变更或撤销之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民事判决仅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并没有直接解决本案中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有效问题。
因此A选项错误。
本案中,企业没有房屋所有权,而房屋管理局却对其进行抵押登记,构成违法,因此对此造成的损失,房屋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权时效为两年,自加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法院2006年3月6日作出的判决不能充当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的依据,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1条第4项可知D选项明显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6.答案:
BD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该行为不具有法定的形式,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对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违法因素。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已经依法成立,但存有明显的重大违法情形而依法又归于无效。
后两者,也就是违法与无效是以行为成立为前提的。
针对本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据此,可知该行为因缺乏形式要件,即拒绝听取其申辩而不成立。
7.答案:
AB
解析: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特定人或特定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并不能强制彭某缴纳罚款义务的履行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因此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不管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必须由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采取。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
“只有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有权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据此,选项B正确。
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机器,可以认定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目的性和临时性,目的实现即应解除。
所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先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也可能意味着目的己经实现,或行政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据此,选项C错误。
县公安局在扣押机器期间使用该车,属于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依法对机器损坏应当承担行政赔偿义务。
但是,扣押期的损失是否赔偿,取决于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有权依法扣押财物。
这意味着,本案中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合法,当然也就没有赔偿相关费用和损失的问题。
综上,选项D错误。
8.答案:
BC
解析:
行政给付是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A为行政补偿。
BC均属于政府部门给予的物质资金帮助。
D中政府的行为只是一个倡导行为,不属于行政给付。
9.答案:
BCD
解析:
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64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必须注意的是,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它取代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因此不再是复议前置型,而是复议选择型。
故本题答案为BCD。
10.答案:
ACD
解析: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故A错误。
根据该规定第7条的规定,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知B项正确。
《行诉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为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进行质证。
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
《行政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并能作出说明的。
故D错误。
11.答案:
AD
解析:
A正确,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不是所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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