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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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税号12.14的草料。
二、税号07.09、07.10、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
三、税号07.12包括干制的归入税号07.01至07.1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税号07.13);
(二)税号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三)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税号11.05);
(四)用税号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税号09.04)。
总注释
本章的蔬菜,包括本章注释二所列各种蔬菜,不论是否鲜、冷、冻(未烹煮、蒸过或水煮)、干(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或经临时保藏处理的。
必须注意,某些干制或研粉的蔬菜,虽有时用作香料,但仍归入税号07.12。
所称“冷藏”,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已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
然而,某些产品,例如,马铃薯,当温度降至并维持在10℃时,也可视作“冷藏”。
所称“冷冻”,是指产品已冷却到本身冰点以下并且已经全部冻结。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的蔬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或去壳的。
本章还包括某些鲜、冷、冻或干的高淀粉或高菊粉块茎及块根,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
报验时不属于本章任何税号所列状态的蔬菜,应归入第十一章或第四类。
例如,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和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归入第十一章,超出本章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归入第二十章。
但是必须注意,本身经均化的产品不能作为本章产品归类,而应归入第二十章的制品。
还必须注意,本章的蔬菜即使用密封容器包装(例如,听装洋葱粉),仍应归入本章。
但多数这类包装的产品都经过超出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不能归入本章(第二十章)。
归入本章的鲜或干的蔬菜,可以供食用、种用或种植(例如,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豆类蔬菜)。
但本身不包括移植用的蔬菜秧(税号06.02)。
除以上及本章注释所述的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菊苣植物或菊苣根(税号06.01或12.12)。
(二)食品工业中某些用作原料的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十章)、甜菜及甘蔗(税号12.12)。
(三)用税号07.14的根及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四)有时也用于烹饪的某些草本植物(例如,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牛蒡干根)(税号12.11)。
(五)食用海草及其他海藻(税号12.12)。
(六)芜菁甘蓝、饲料甜菜、饲料用根茎、干草、紫苜蓿、三叶草、驴喜豆、羽衣甘蓝、羽扇豆、巢菜及类似饲料(税号12.14)。
(七)甜菜叶或胡萝卜叶(税号23.08)。
07.01鲜或冷藏的马铃薯:
10—种用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各种鲜或冷藏的马铃薯(税号07.14的甘薯除外)。
本税号还包括种用马铃薯。
子目注释:
子目号0701.10
子目号0701.10所称“种用”,仅指经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作种用的马铃薯。
07.02鲜或冷藏的番茄
本税号包括各种鲜或冷藏的番茄
07.03鲜或冷藏的洋葱、青葱、大蒜、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10—洋葱及青葱
20—大蒜
90—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本税号包括下列鲜或冷藏的葱属蔬菜:
一、洋葱(包括洋葱头和春洋葱)及青葱。
二、大蒜。
三、韭葱、细香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07.04鲜或冷藏的卷心菜、菜花、球茎甘蓝、羽衣甘蓝及类似的食用芥菜类蔬菜:
10—菜花及硬花甘蓝
20—抱子甘蓝
90—其他
本税号鲜或冷藏的产品包括下列品种:
一、菜花及硬花甘蓝。
二、抱子甘蓝。
三、其他硬花芥属蔬菜(例如,白卷心菜、皱叶卷心菜、红卷心菜、大白菜)、羽衣甘蓝、其他阔叶芥属蔬菜、发芽花茎甘蓝、其他发芽芥属蔬菜及球茎甘蓝。
本税号不包括其他根状芥属蔬菜(例如,税号07.06的萝卜、税号12.14的芜菁甘蓝)。
07.05鲜或冷藏的莴苣及菊苣:
—莴苣:
11——结球莴苣(包心生菜)
19——其他
—菊苣:
21——维特罗夫菊苣
29——其他
本税号包括鲜或冷藏的莴苣,其主要品种有结球莴苣(包心生菜)。
此外,本税号还包括鲜或冷藏的菜用菊苣,其品种主要如下:
一、维特罗夫(已白化)菊苣。
二、伊斯卡罗尔菊苣。
三、卷叶菊苣。
本税号不包括菊苣植物及菊苣根(税号06.01或12.12)。
07.06鲜或冷藏的胡萝卜、萝卜、色拉甜菜根、婆罗门参、块根芹、小萝卜及类似的食用根茎:
10—胡萝卜及萝卜
90—其他
本税号鲜或冷藏的根包括胡萝卜、萝卜、色拉甜菜根(色拉甜菜)、婆罗门参、块根芹(萝卜根芹或德国芹菜)、小萝卜、雅葱、辣根、甘露子、牛蒡及防风根。
上述产品不论其叶是否已去除,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07.09的芹菜。
(二)临时保藏的牛蒡根(税号07.11)。
(三)税号12.14的饲料。
07.07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
本税号仅包括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
07.08鲜或冷藏的豆类蔬菜,不论是否脱荚:
10—豌豆
20—豇豆及菜豆
90—其他豆类蔬菜
本税号的豆类蔬菜包括:
一、豌豆,包括青豌豆及饲料豌豆。
二、豇豆、菜豆,包括利马豆、绿豆、可连荚食用的豆(亦称肾形菜豆、法国菜豆、红花菜豆、豆角、蜡豆或劈啪豆)及牛豆(包括黑眼豆)。
三、蚕豆、马蚕豆及扁豆。
四、鹰嘴豆(格巴恩韶豆)。
五、兵豆。
六、瓜尔豆。
本税号不包括:
(一)大豆(税号12.01)。
(二)稻子豆(税号12.12)。
07.09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
10—洋蓟
20—芦笋
30—茄子
40—芹菜,但块根芹除外
—蘑菇及块菌:
51——蘑菇
52——块菌
60—辣椒,包括甜椒
70—菠菜
90—其他
本税号的蔬菜包括:
一、洋蓟。
二、芦笋。
三、茄子。
四、芹菜(税号07.06的块根芹除外)。
五、蘑菇及块菌。
六、辣椒属或多香果属植物的果实,通常称为“辣椒”。
辣椒属植物果实的范围,从该属中辣味最淡但个头最大的青色或红色的甜椒或柿子椒(通常作色拉菜食用),到辛辣的长辣椒及小辣椒(多用作食品调味)。
多香果属植物果实包括牙买加辣椒(又称为丁香胡椒、多香果或英国胡椒)。
干的、捣碎或研粉的上述产品不归入本税号(税号09.04)。
七、菠菜,包括新西兰菠菜及滨藜(庭园)菠菜。
八、甜玉米,不论是否带芯。
九、南瓜、菜葫芦及倭瓜。
十、油橄榄。
十一、大黄、食用菜蓟、茴香、刺山柑及酸模。
十二、莙荙菜(白甜菜)及秋葵。
十三、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香薄荷、芫荽、莳萝、甜茉乔栾那。
但野茉乔栾那除外(税号12.11)。
十四、竹笋及大豆芽。
本税号也不包括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该产品通称为荸荠(税号07.14)。
07.10冷冻蔬菜(不论是否蒸煮):
10—马铃薯
—豆类蔬菜,不论是否脱荚:
21——豌豆
22——豇豆及菜豆
29——其他
30—菠菜
40—甜玉米
80—其他蔬菜
90—什锦蔬菜
本税号包括鲜或冷藏时归入税号07.01至07.09的冷冻蔬菜。
“冷冻”的定义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的冷冻蔬菜通常是以工业速冻法制得。
采用速冻法是为了将蔬菜快速通过最大结晶度所需的温幅,使其细胞组织免遭破坏,从而使蔬菜在解冻后仍能保持其鲜度。
冻前加有盐或糖的蔬菜和冻前蒸过或用水煮过的蔬菜仍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以其他方法烹煮过的蔬菜(第二十章)或与其他物料一起制作的蔬菜,例如,“配餐”(第四类)。
冷冻蔬菜的主要品种有马铃薯、豌豆、菜豆、菠菜、甜玉米、芦笋、胡萝卜及甜菜根。
本税号还包括冷冻什锦蔬菜。
07.11暂时保藏(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蔬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10—洋葱
20—油橄榄
30—刺山柑
40—黄瓜及小黄瓜
90—其他蔬菜;什锦蔬菜
本税号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存于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中),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蔬菜。
本税号的蔬菜通常是以木桶或琵琶桶包装,主要用作食品工业的原材料。
其主要品种有洋葱、油橄榄、刺山柑、黄瓜、小黄瓜及番茄。
但本税号不包括除暂时盐渍外,还经特别处理(例如,用苏打液或经乳酸发酵处理)的货品,这些货品归入第二十章(例如,油橄榄、泡菜、小黄瓜及青豆)。
07.12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
20—洋葱
30—蘑菇及块菌
90—其他蔬菜;什锦蔬菜
[endif]>
本税号包括经干制(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即用各种方法使其所含天然水分去掉的税号07.01至07.09的蔬菜。
其主要品种有马铃薯、洋葱、蘑菇、块菌、胡萝卜、卷心菜及菠菜。
通常制成条、片,有的单一品种,有的数种混合。
本税号还包括干菜碎片或干菜粉,例如,芦笋、菜花,欧芹、细叶芹、洋葱、大蒜、芹菜,一般作调味料或制汤料。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
(一)脱荚的干豆(税号07.13)。
(二)辣椒干、辣椒粉(税号09.04),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税号11.05),用税号07.13的干豆磨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三)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四)以干菜为基料的汤料(税号21.04)。
[endif]>
07.13脱荚的干豆,不论是否去皮或分瓣:
10—豌豆
20—鹰嘴豆
—豇豆及菜豆:
31——绿豆
32——赤豆
33——芸豆
39——其他
40—扁豆
50—蚕豆
90—其他
[endif]>
供人或动物食用的脱荚干豆(例如,豌豆、鹰嘴豆、赤豆及其他菜豆、兵豆、蚕豆、马蚕豆、瓜尔豆),即使作种用(不论是否用化学方法处理使其不能食用)或其他用途,仍应归入本税号。
这些干豆可进行适度热处理,主要是使酶(特别是氧化酶)失去活性,并部分失水,以便保存。
但热处理不应影响其子叶的内部特征。
本税号的干豆可去皮或分瓣。
本税号不包括:
(一)脱荚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二)大豆(税号12.01)。
(三)巢菜子(蚕豆及马豆除外)、小巢菜子及白羽扇豆(税号12.09)。
(四)刺槐豆(税号12.12)。
[endif]>
子目注释:
子目号0713.31
本子目仅包括绿豆,即黑绿豆和青绿豆。
绿豆广泛用于发豆芽。
[endif]>
07.14鲜、冷、冻或干的木薯、竹芋、兰科植物块茎、菊芋、甘薯及含有高淀粉或菊粉的类似根茎,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西谷茎髓:
10—木薯
20—甘薯
90—其他
[endif]>
本税号包括因含有高淀粉或高菊粉而用于生产食品或其他工业产品的块茎及根,还包括西谷茎髓。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块茎及根直接供人或动物食用。
本税号包括鲜、冷、冻或干制的上述产品,不论是否切片,也不论是否用本税号的根或块茎片,(例如,片屑)或用税号11.06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制成团粒。
团粒可直接挤压或通过加入粘合剂(糖蜜、浓缩亚硫酸盐碱液等)制成,但所加粘合剂比例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
木薯团粒可以散碎,只要仍能辨出是木薯粒,则应归入本税号。
散碎的木薯团粒可以通过观察其物理性质来辨别,例如,带木薯团粒碎块的非均质微粒,浅棕色带黑点,肉眼可见的纤维体及少量残留的砂或硅石。
除本税号条文列名植物的块茎及根外,本税号还包括竽艿、薯蓣及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荠)。
经其他加工的本税号产品应归入其他章内,例如,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淀粉(税号11.08)及珍粉(税号19.03)。
本税号也不包括大丽花块茎(税号06.01)及鲜或干的马铃薯(分别归入税号07.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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