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行业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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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业会计制度
第一讲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中收付制度就是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财政资金的使用由各部门根据细化的预算自主决定,由财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支出,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而不必经过支出单位转帐结算。
为了便于各部门小额零散支出的需要,财政部门可为预算单位设立当日清算的流动账户。
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是国库集中收付的重要环节,按其支付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两种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的概念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2、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①工资支出。
②工程采购支出。
③大宗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
④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
⑤其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的支出。
3、结算方式:
转帐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授权支付的概念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指出,具体包括:
①年度投资额不足20万人民币的工程,且单笔金额在限额内的工程采购支出。
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且单笔金额在限额内的物品、服务支出。
③特别紧急支出。
④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3、结算方式:
主要有转帐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二讲部门预算改革
一、部门预算概述
(一)部门预算的含义
部门预算就是按部门编制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要反映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既要反映一般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又要反映基金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在部门一般预算中既反映预算内收支,也反映预算外收支,在预算内收支中,既反映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也反映经济发展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科技部门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安排的资金。
1、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部门,部门要对编制的部门预算负责。
2、部门所有收支都要编入部门预算,体现综合预算的原则,包括部门取得的一般预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它收入等不同来源取得的各类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
3、部门预算的部门是指部门本级及其所有下属单位,包括各个级次的行政、事业单位。
4、部门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预算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二)我国部门预算的改革
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中央一些部门开始部门预算改革,以后逐步向地方推进,2006年,财政部下达《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预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重点和工作要求。
我省从2000年在省级部门开始对农业、教育、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个部门进行试点,2001年扩大到省级22个部门,2002年扩大到26个部门,2004年省直118个部门全部编制了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2005年地市州一级部门60%以上实行了部门预算,县(市)一级50%以上的部门实行了部门预算改革。
(三)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零基预算
1零基预算的含义
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一切从零开始,即对原有的和新年度增加的各项开支都要重新审核,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和审核新增部分。
2、起源和发展
零基预算起源于美国,从理论上最早可以追溯到1952年,1979年联邦政府决定采用零基预算,到1982年美国大约18个州采用,之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陆续采用了这一方法。
3、零基预算的优点
①“吃饭”和“办事”经费彻底分开,提高了预算透明度。
②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优化了支出结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③提高了预算分配的科学性,解决了各单位苦乐不均问题。
④提高了预算管理水平,更加细化、规范化。
(四)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
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规程
一上是指部门根据要求向财政部门上报预算建议数(一般在8月底前完成)
一下是指财政部门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的控制数(一般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上是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比较规范的、细化的预算文本上报财政部门(一般在12月底前完成)
二下是财政部门根据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一般在3月底完成),财政部门要在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要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二、部门预算改革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①真正实行零基预算。
②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第一、保证合法性:
编制部门收入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注重完整性:
要将部门的各项收入都编入预算。
第三、提高准确性:
要充分考虑各项收入变动因素。
③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支出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优先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一、对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编制。
一是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的方法分类、分档,科学公平地制定定额标准;二是要建立部门基础信息库,全面掌握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三是要掌握市场上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价格。
第二、项目支出预算要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
(对部门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一是要参照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二是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
(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是要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①按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资金退出非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对重点领域的资金投入。
②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平衡、突出重点。
③加快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支出的评审机制。
(二)逐步规范预算决策机制
(三)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编制预算
(四)结合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①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防止财政收入流失。
②大力推行政府采购。
③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出制度改革
(五)推进预算管理各项改革
(六)加强预算管理监督
①财政内部监督,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②财政对部门的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③财政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务公开)
④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监督(指导和规范下的预算编制,及时掌握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七)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①确定绩效考评项目和考评指标体系。
②制定科学的考评方法。
三、部门预算改革后的会计核算
部门预算改革后医院的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医院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就是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医院根据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规指标额度。
项目支出是医院用于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任务所需的开支,包栝专业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和其他项目。
为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医院应在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等一级科目下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第三讲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服务、工程或服的购买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公开,包括采购的法律和程序、采购需求、资格预审、评标标准、评审结果都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公平竞争原则。
是指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供应商,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样的待遇。
3、公正性原则。
是指所取得结果的公正和整个操作程序和过程的公正。
公正性原则主要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执行。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的行为,忠实地履行约定义务。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他采购方式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按规定的程序择优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不得更了改的密封报价文人件,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仆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一种形式。
(五)其他采购方式、包括协议供货、网上采购、采购卡等。
四、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基本程序
1、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
2、采购人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各部门根据控制数调整支出项目,将调整后的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部门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给采购人。
5、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1)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门将经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调整方案批复下达给采购人。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本程序
1、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2、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人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3、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交采购人,采购人调整后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对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采购项目配置和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交采购人,采购人调整后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4、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同时抄送财政业务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1、签订委托协议。
省直单位应当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逾期不签订委托协议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政府采购计划。
2、提出项目需求。
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省直单位应当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详细需求。
3、编制采购文件。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在收到项目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制作并交采购人确认。
4、审核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在收到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采购文件上签署审核意见。
5、开标。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6、评标。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7、定标。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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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
1、核对采购文件等资料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核对中标(成交)通知书与评标报告的内容是否一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2、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合同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履约验收的基本程序
1、成立履约验收工作专班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部门3人以上人员成立履约验收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设置1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工作专班人员进行分工,对验收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工作专班设置2人以上验收人,分别明确吝自责任,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2、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是对验收程序和具体验收事项所作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验收程序、验收纪律等内容。
按采购类别的不同,可分为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验收报告。
货物和服务类验收方案较为简单,而工程类项目则需以书面形式形成较为完备的验收方案。
3、组织验收
工作专班应在到货或服务结束后迅速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职责分工对每项验收事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字确认。
工程及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4、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结束后,验收工作专班成员必须就自己所负责的验收事项出具书面意见。
验收人、工作专班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盖采购人公章。
由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有质检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政府采购货物类的项目,要填写《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然后根据验收小组各成员就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确定验收是优良、合格还是不合格,形成验收质量报告。
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同金额、交货或完工日期、验收日期,存在的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工作专班成员签字、采购人、供应商签章等内容。
(六)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基本程序
1、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出具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发票(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等相关书面资料,并在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上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确认申请。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包括:
政府采购计划函号、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拟付款的中标供应商名称、付款的金额,多次确认的还必须提供每一次的支付明细表。
2、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项目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收到采购人通过网络申报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申请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发票(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等相关纸质资料后,将网上申请与纸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和拟付款的供应商是否完全一致。
对审核不符的退回申请单位。
3、下达政府采购合同确认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下达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并抄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
4、采购人向国库收付中心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采购人收到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申请资金支付令,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五、政府采购基本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本要求
1,《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省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对照湖北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将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3、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4、没有编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含上级部门直接下拨的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本要求
1、政府采购计划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在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用途、额度,制定实施计划。
2、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应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3、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政府采购计划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
(三)政府采购执行的基本要求
1、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协议应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采购人不得擅自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2、编制招标文件。
①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斤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②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除潜在的其它投标供应商。
③对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
3、确认招标文件。
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招标文件。
4、开标、评标。
①采购人在开标前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③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时,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其人员的确定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
提供技术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作为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④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时,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5、定标。
①采购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
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③采购人不能到中标候选供应商处实地考察。
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应先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表明。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不得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基本要求
1、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2、采购人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到中标供应商处实地考察,或借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资金支付时间等。
(六)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建立真实完整政府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2、设置台账。
政府采购台账是指为真实、完整、准确记载,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等情况和内容而专门设置的账册。
(1)政府采购台账的范围和口径
a、所有预算单位(包括一级、二级、三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b、以询价或其他采购方式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根据结算批次登记,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按采购项目逐项登记。
c、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当纳入台账登记范围。
(2)政府采购台账内容
a、档案编号:
指预算单位按采购项目收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的归档编号。
b、预算类别:
指采购项目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
c、预算金额:
指财政部门年初批复下达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
d、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函号:
指预算单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后,通过网络对预算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函号。
e、计划金额:
指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采购项目的计划金额。
f、采购分类:
是指采购项目的属性。
即货物、工程、服务。
g、组织形式:
指采购项目执行中实际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
h、采购方式:
指采购项目执行中实际采取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他。
i、中标(成交)供应商名。
称:
指通过法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指通过法定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成交)金额。
j、合同确认函函号:
指采购活动完毕后,预算单位通过网络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并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核实后,通过网络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的函号。
k、实际付款金额;指一次性或多次合同确认后实际支付给为采购项目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的金额。
多次支付分栏记账。
3、档案资料收集登记:
指负责台账登记和管理的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或采购活动完毕后收集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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