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建筑承包合同质量条款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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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建筑承包合同质量条款工作范文
如何约定建筑承包合同质量条款
篇一: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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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核心内容: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条款?
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看,合同价款和计价方式、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期限、于竣工验收和结算方式都是需要约定好的,在审查合同的时候这三方面的内容也是需要严格把关,具体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条款由法律快车xx在本文为您解答。
一、合同价款、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一般有三种】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如: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
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如: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此种方式采用不多。
)
【应当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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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提示:
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应注意审核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常见问题如:
前面约定“包干造价,固定不变价”,后面又约定“按实结算”)。
二、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期限的约定
1、方式:
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或工程量,按比例。
除了需注意根据工程进度约定相应价款支付比例外,还需视公司审批流程所需期限等相关因素约定合理的付款期限。
如:
“合同生效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补充具体期限“XX个工作日内”,以便安排付款事宜,避免迟延支付。
2、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索赔报告等均约定了确认期限,如超过约定期限未予答复将被视为认可。
因此如果通用条款约定的各个确认期限根据各公司实际履行需要不够长,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变更,延长相应期限,以免因公司审核流程较长在未答复前已被视为认可的情况发生。
提示注意:
常有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将其应收的合同款支付给其自行制定的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发票的开具也由分包单位或包工头自己解决。
承包人试图通过转让债权这一形式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合法化,甚至连发票开具的合同义务也同时进行转让。
对于承包人的这种要求应予拒绝,并应注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收款账户、发票开具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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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重点注意:
验收过程、工程交付、资料交付、竣工结算等方面的约定;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提示注意“视为条款“的约定:
作为发包方,可约定“承包方不按时与发包方共同结算的,已发包方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作为承包方可约定“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二:
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设计师: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施工地点: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工程户型: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附件二: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
甲方提供装饰
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二: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只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一: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年月(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
期)
年月(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
工日期)
工程造价:
: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第二条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月日,图纸一式三份。
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见附件三: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
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甲方义务
开工三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开工三日前对水电工程量予以确认。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厚度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或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款所列内容的,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
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
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安全及消防工作。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
收、竣工验收。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
(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
第四条乙方义务
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
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
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
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通过告知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
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住宿。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
合同签订后,乙
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
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
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变更
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
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
延工期的根据。
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
8%的变更费。
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
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
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项目100%的工
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六条材料供应
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应方式、内
容提供。
(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
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
手续。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
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
认备案。
第7条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
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工程验收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中期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
验收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五:
工程验收单),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
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
织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单》(附件五)、《工程决算
单》(附件六),结清尾款,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附
件七),工程保修期贰年。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只保留工程造价5%的尾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
合同生效后。
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清单,并将有关资
料送交甲方。
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附件六:
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
际损失外,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
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
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
的20%。
甲方延迟支付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修理,所
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
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当以本合同为准。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
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
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方各执一份。
合同附件:
附件一:
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件二: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件三: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附件四:
工程变更单
附件五:
隐蔽工程验收单
附件六:
竣工验收单
附件七:
工程结算单
附件八:
工程保修单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如何约定好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一、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法定制度,《建筑法》第62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专章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质量保修的范围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除上述法定保修范围外,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对保修范围进行约定。
2)质量保修的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不违反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对保修期限进行约定。
3)质量保修书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合格的质量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之一。
在内容上,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4)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质量保修金,发包人要求承包方预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为总造价的5%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通常为1-2年)再由发包人退还或支付给施工企业。
质量保修金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规。
对施工企业来讲,预留质量保修金的不仅造成其流动资金紧张;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发包人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无端扣减质量保修金,造成施工企业的利润受到减损。
由此又进一步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不安定因素。
三、施工企业如何防范质量保修风险
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以质量求发展”的思想理念,加强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口,落实各项质量规范,达到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质量保修风险。
签订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有关保修期的约定
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
实际上,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其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按《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因此,对于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保修期的约定若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应属无效。
施工企业的这一做法,并不能有效的降低其所面临的质量保修风险。
此外,有些施工合同中则只是简单而笼统的约定一个质量保修期,这种约定也将给施工企业带来保修责任上的不确定性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除四类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因此,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笼统约定一个质量保修期,则属四类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项目按法律规定,如属其余项目,在应约定而未约定具体期限的情形下,极易在施工企业收取工程款余款时发生争议。
为此,笔者建议,在施工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采用单项列举的方式对工程保修的内容和期
限进行约定。
2)注意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例如,有些施工合同约定:
保修期一年,期满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
按当事人的本意,这里的“保修期”应当指的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并非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而且,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惯例上通常不高于2年(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上例中的合同条款显然没有注意到两者的区别。
误用的结果是,如果“保修期”被认定为质量保修期,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相应项目规定的保修期限又在一年以上的话,则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可能就此进一步产生争议:
工程余款究竟应在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满1年后的30天内支付,还是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甲方支付?
笔者建议,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在表述上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脱钩;应当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3)脱钩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修义务
由于质量保修金需要占用施工企业的宝贵的现金流,而且实践中,发包人以各种理由卡扣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客观上造成了施工企业提供质量保修金的风险过高。
质量保修金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5%以上,由于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利润率本来就不高,这部分保证金再被克扣,则整个工程的效益无法保证甚至亏损。
需要指出的是,预留质量保修金并不是施工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属双方约定范畴。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质量保修金,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无权擅自扣留工程尾款,承包人仅需在给予发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即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尾款。
但发包人要求由施工企业对工程保修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实践中已形成惯例,若施工企业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保修担保则发包人难以接受。
为平衡双方的利益,笔者建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以其他形式替代质量保修金。
参照国际工程承包中惯常的做法,施工企业可以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即由银行、担保公司或其他发包人信任的企业开出保函,在保额限度内为施工企业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一旦施工企业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支付既定金额的款项,等等。
但施工企业来说,提供履约保函可以避免提供保修金占用现金流等弊端,减少风险;而对发包人来说,多一个担保人,也使其权益得到更有力保障。
4)区分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责任方,明确费用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施工企业是基于施工合同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因此只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企业原因所致的,则施工企业应当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的保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
若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其他方原因造成的,则不属于施工企业保修的范围,或者施工企业虽可进行维修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例如,在建设中所用的装修材料为建设单位供应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本身的问题,导致质量问题,施工方可以予以维修,但该维修费用则应由建设方承担。
如果保修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发包人应当追究责任方的质量赔偿责任。
5)明确约定发包人的通知义务及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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