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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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灵川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目录
1.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
2.灵川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
3.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5
4.灵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2
5.灵川县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5
6.灵川县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6
7.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0
8.灵川县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8
9.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9
10.灵川县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0
11.灵川县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4
12.灵川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5
13.灵川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6
14.灵川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0
15.灵川县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1
16.灵川县农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2
17.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53
18.灵川县市容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58
19灵川县房产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
20.灵川县工业和信息商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2
21.灵川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3
22.灵川县公安消防大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6
23.灵川县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7
24.灵川县地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8
25.灵川县烟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9
26.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0
27.灵川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1
28.灵川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4
29.灵川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1
30.灵川县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7
31.灵川县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0
32、灵川县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1
1.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子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1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检查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1.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2.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3.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5.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6.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
检查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的义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3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4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1.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2.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3.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5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公示信息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
3.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
(业务)项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5.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检查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7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广告行为检查
1.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一条
2.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内容,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11
灵川县工商质监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2.灵川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子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1
灵川县财政局
会计监督检查
(一)会计基础工作;
(二)会计账簿设置;(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四)会计核算;(五)会计档案;(六)会计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
灵川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督查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依法申请办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获得批准;
(2)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在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六条
3
灵川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2003年1月1日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9日执行)第三十八条。
3.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子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1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2.药品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药品进行购进、储存、调配、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2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批准的剂型范围、品种、规格进行生产。
2.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生产。
3.生产的制剂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3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批准的剂型范围、品种、规格进行生产。
2.是否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生产。
3.生产的药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4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
(二)、(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
(一)项
5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X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
(一)项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6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对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对药品广告监测
1.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式去暗示话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部门规范性文件】《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年7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
2.对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人民共和国国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部、国家工商“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督管理局令第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法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
3.对药品广告监测
一、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二、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三、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四、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法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
7
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4.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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