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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功能:
信息、咨询、监督
2、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地位仅次于宪法。
1983.12.8.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
1996年5月15日修订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统计法律的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二)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的、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
(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减少数量
2、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3、在已实施的调查中能搜集到的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即可满足的,不得经常统计,按年可满足的不得按季,按季可满足的不得按月
4、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书籍等手段)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1952年8月7日,成立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工作
从此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使统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统计工作几乎中断
1978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
1983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使管理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
分级负责。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统计业务由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统计局或统计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发展起来的。
早在春秋时期统治者就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意义。
我国最早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统计法》通过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方略后,统计工作真正走上依法统计的道路。
(一)统计立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了统计法,1984年1.1实施)
首先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法制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最后,加强统计立法是促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统计改革成果的需要。
(二)统计执法
加强统计执法,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三)统计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键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不同可分为:
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登记时间不同可分为:
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不同可分为:
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
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特点:
我国所有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一)特点:
1自愿性 2营利性
(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自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构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项目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分为: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这类调查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
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在已实施的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一件,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概念: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循的技术性规范。
制定: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知道、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应当按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做出的统一规范。
主要内容:
1、指标含义,是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2、计算方法
3、分类目录
4、调查表式,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志。
其中应依次列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表的左面为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
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到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
5、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1、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有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2、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
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
3、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资料的方法。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普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普查
普查是指为了详细的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2003年8月确立了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
其中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0、6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5年一次,分别在尾数3和8的年份上实施。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门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特点是社会投入少,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统计数据。
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和人口变动调查等。
三、全面调查
(一)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
是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式。
实施步骤是:
由统计调查的组织者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到基层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填报后由调查者在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
(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
对于未标明标志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凡未经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备案,未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均属非法定统计调查表。
四、重点调查
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指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门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
五、行政记录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意义:
1、规范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种类和发放范围
种类:
统计调查证:
临时统计调查证:
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工作证:
工作人员
普查员证和普查员指导证:
全国普查工作中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统计调查证由:
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资料以及统计报告。
特征:
1、客观性这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2、合法性这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
3、相关性这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
同样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纳、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二)统计信息的共享
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是指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并盖章的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统计资料来源真实性的重要保障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录入等传输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员审核、签署或盖章。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一)报关统计资料的范围
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报表、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1、机构:
在政府统计机构中应设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保管
2、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首先:
及时全面的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
其次:
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
再次:
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
最后:
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三)报关统计资料的方法
1传统的统计资料纸质。
2电子介质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首先,发布时间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必须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1、核定程序
国家统计调查和
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
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核定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公布
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企事业组织统计资料的公布
由企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2、审批程序
首先,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必须发表时:
绝密级:
宪政的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
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机密级:
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秘密级:
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
综合性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
3、备案程序
应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刊登、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堆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
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
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较大的损害
秘密:
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一般的损害
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
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点有四点: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具有实用性第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旦侵犯了商业秘密,就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四、能后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1、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3、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部门统计机构分为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5、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
第二节统计人员
一、概念
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制定的统计负责人。
二、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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