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准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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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
〔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
〔一〕区域布局
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集合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进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阻碍评判的工业集合区内;
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集合区;
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
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总图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
〔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4〕假设厂区条件承诺,宜采纳矩形街区布置方式;
〔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集合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
〔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三者分开,不同类别的原药和制剂成品分开存放;
〔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
〔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10〕竖向布置合理;
〔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爱护和检修;
〔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以及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幸免交叉污染。
2.车间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
〔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3〕合理布置车间操纵室,便于工艺操纵和紧急避险;
〔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
〔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种子处理剂与其它类农药制剂、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应分开;
〔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
〔8〕除草剂加工必须在专门区域、专用的制剂设备中进行,严禁在同一区域或用同一套设备,既加工除草剂又生产杀虫剂或杀菌剂等;
〔9〕除草剂固体制剂加工车间应实施人流和物流分开,并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更衣间和空气淋浴过道。
工作衣帽要在车间内集中清洗;
〔10〕选择性和非选择性除草剂的加工应分开,非选择性除草剂、高活性除草剂应有独立的生产单元。
3.仓储布置
〔1〕原料库在满足总图布局要求的情形下,尽量靠近生产车间;
〔2〕特种危险品库要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治理等有关规定;
〔3〕成品宜相对分类、集中存放;
〔4〕罐区设防火堤及围堰;设置在室外的易挥发化学品贮罐,应设置喷淋等降温设施。
4.生产设备布置
〔1〕间歇操作反应釜布置要便于加料和出料;
〔2〕2台以上的反应釜应尽量排成一条直线,合理安排反应釜之间的距离,管道阀门尽量一侧布置,便于操作;
〔3〕易燃易爆、高压反应釜布置应考虑事故泄压及排放方向,并在临近其它生产岗位的一面设立防爆墙。
〔4〕所有设备要注意牢固基础,预留操作、安装、检修空间等。
5.检验室布置
〔1〕中控检验设备尽量靠近生产车间;
〔2〕全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
〔3〕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和加温室应相互分开。
〔4〕凡需用标准溶液的应设立标准溶液室。
6.污染物处理设施布置
〔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于厂区下风向、厂区地势最低处;
〔2〕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应相对集中,与生产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7.安全卫生设施布置
〔1〕消防及配套设施,应设于出入便利处;
〔2〕安全、卫生应急设施应靠近生产区;
〔3〕生产装置邻近应留有安全疏散区域,并设明显标识。
三、生产装置要求
应选用节能、环保型设备。
视生产特点,应选用以下可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一〕原药〔含母药〕生产
1.化学原药合成
〔1〕反应器:
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
〔2〕蒸馏/精馏装置:
蒸馏釜或低压蒸馏釜〔搪玻璃、不锈钢〕、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
〔3〕热交换器:
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要紧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
〔4〕泵类:
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合成材料等〕;
〔5〕分离设备:
封闭式离心机〔卧式、立式〕、板框式、抽滤〔带式、转鼓式、叶式〕、重力沉降器、膜式分离器等;
〔6〕干燥设备:
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
〔7〕各类罐:
中间罐、计量罐、贮罐〔卧式、球形〕等;
〔8〕过程操纵:
调剂阀、切断阀、压力表、温度计、PH计、安全阀、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压差式液位变送器、在线检测仪、DCS操纵系统等;
生产过程中涉及磺化、硝化、氯化、重氮化、氧化、加氢、过氧化、氟化、氨化、裂解及高压等反应的,必须设置自动操纵及安全联锁系统;
凡能实现全过程自动操纵的原药生产,必须实现全过程自动操纵;
〔9〕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超温、超压及液位高限报警仪,要求现场声光报警与DCS显示屏图形显示联锁,现场视频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对讲机或广播系统〕等;
〔10〕凡可实现连续化生产过程的,必须实现连续化生产。
2.微生物发酵、培养原药〔原粉〕
〔1〕种子预备应设:
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等;
〔2〕种子培养应设:
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显微镜等;
〔3〕生产发酵应设:
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补料罐、投料池、显微镜等;
〔4〕分离应设:
离心分离机〔或板框压滤机〕、低压反应釜、分离柱、微滤膜、纳滤膜等;
〔5〕溶剂回收应设:
低压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制冷机;
〔6〕加工及产品包装应设:
混合机、粉碎机、筛分机、粉体定量包装机、电子秤、自动捆扎机、自动封口机、自动缝口机、喷码机等。
3.植物提取母药
应有:
粉碎机、浸泡设备、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4.病毒制剂
虫子饲养应有:
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
染毒应采纳定量喷雾设备;
死虫粉碎〔提取、溶剂回收〕应设:
磨浆机、食物粉碎机等;
配制应设:
低速搅拌机、砂磨机等。
〔二〕农药制剂加工
1.乳油加工
应设:
乳油调配釜〔带搅拌〕、计量设施、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或隔膜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2.可湿粉剂、粉剂、可溶粉剂等粉体制剂的加工
应设:
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或机械超细粉碎机、混合机、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取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在进料口应设负压隔离空间,在出料口应设接头密封的可移动料箱或设置密封的粉体输送系统进入成品仓。
对直截了当进行大包装的,应设负压隔离空间。
3.颗粒剂加工
〔1〕捏合法:
应设:
调配釜、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分级机、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鼓风机、除尘系统等。
〔2〕包衣法或吸附法:
应设:
调配釜、包衣机或喷药设备、分级机、干燥机等。
4.新剂型加工
〔1〕水分散粒剂、可溶粒剂等
干法造粒应设:
调配釜、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与挤出造粒配套〕、造粒机〔挤出造粒、盘式造粒、喷雾造粒、流化床造粒〕、干燥机、筛分机等。
湿法造粒应设:
调配釜、砂磨机、喷雾造粒设备等。
〔2〕悬浮剂、悬乳剂、悬浮种衣剂等悬浮体系制剂
应设:
软水制备装置、调配釜、砂磨机、高剪切分散乳化机、高速分散机〔助剂调配用〕、过滤器、中间槽、贮罐等。
〔3〕水乳剂
应设:
制剂调配釜〔带搅拌〕、高剪切搅拌机或管线式高剪切乳化机、计量槽、助剂调配釜、过滤器、设备清洗液储罐、产品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等。
使用固体原药的,还应配置母药调配釜。
〔4〕微乳剂、可溶液剂
应设:
制剂调配釜、母药调配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热水加热循环装置等。
〔5〕微囊悬浮剂
应设:
高分子预聚物〔或单体〕储罐、计量罐、油相调配釜、微囊化釜、制剂调配釜、成品釜、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冷热循环装置等。
6,其它农药剂型加工
其制剂与以上农药剂型类同的,采纳类同原那么确定。
〔三〕鼠药加工
毒饵应设:
螺旋送料机、混合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等,并应采纳密闭式设备。
未采纳密封设备的其放开部位,应分别设置局部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用风管引出,设除尘器和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四〕卫生用药
卫生用药制剂生产流程中,凡有粉尘和废气外溢的部位,应视外溢程度,分别设置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配套设置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1.蚊香
〔1〕蚊香坯生产
应设:
粉料均化过筛机、糊化反应锅、粉料搅拌机、全自动香坯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2〕蚊香生产
应设有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2.电热蚊香液
应设有调制釜、自动灌装设备。
3.电热蚊香片
应设有调制釜〔或直截了当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4.气雾剂
应设:
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防爆加气室、地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推进剂贮罐〔易燃易爆〕等。
5.其他卫生用药〔片剂、球剂等〕
应设自动成型机和下脚料回收装置。
加料和成型部位安装负压排气及吸取装置,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产品包装
1.液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应设:
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封口机、喷码机、贴标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从灌装到封口过程必须相对封闭、负压收集尾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固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应设:
粉体定量包装机、自动封口机或自动缝口机、喷码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粉体包装从加料到封口过程中必须设置负压收集尾气的装置,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其它配套生产设施
1.循环冷却水系统
应设有:
循环水池、循环水泵、凉水塔等。
2.冷冻系统
应设成套制冷设备。
3.变配电系统
应设成套配电设备。
4.工艺、外表用气
应设:
空压或空分设备、缓冲罐、气体净化、干燥、气柜等。
四、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
〔一〕技术来源的要求
凡涉及新技术、新产品生产的,必须提供合法的技术来源,即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的合同,或能够证明自行研发的佐证材料,如发明专利、查新报告、科技打算项目任务书及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及鉴定材料等。
〔二〕所采纳的技术、装备和生产的产品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农药工业限制和剔除的产品、技术及装备名目»要求〔见附件2〕。
五、环保设施
〔一〕污染物收集
1.固体废物的收集
〔1〕固体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采取防雨、防火措施。
〔2〕蒸馏残液要从工艺装置直截了当装桶,由本企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焚烧处理。
2.液体废物的收集
雨水、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分别收集。
〔1〕雨水通过道路两旁雨水排放系统收集、排放;
〔2〕生活污水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排放到污水处理场;
〔3〕含特点污染因子的生产废水必须在相应工段设收集槽,并由车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意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4〕其它液体直截了当装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生产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仪器清洗水、排放的设备洗涤水等〕收集设施,该设施应采取防雨、防渗措施,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
3.气体废物的收集
〔1〕原药生产的工艺生产装置尾气经排放系统进入处理装置;
〔2〕易挥发液体溶剂或原料储罐应集中放置,必要时应设局部排气装置并用风管引出,尾气需经吸附塔〔或罐〕处理;〔储罐本身密闭就能够了,没有必要集中放置后再加以密闭〕
〔3〕禁止使用放开式离心机或压滤设备,分离过程需密闭,挥发气体或雾滴收集后进入处理装置;〔固体物料用水洗涤的,能够采纳自动板框压滤机〕
〔4〕所有涉及有毒、有异味、有溶剂、粉尘溢出的物料加入或出口处,应设置排气装置,并对尾气进行有效处理。
〔5〕农药制剂加工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的,应配备密闭的物料输送系统,暂不能实施的,应对粉体进料、干湿粉料转移、干燥和进出料、筛分等粉尘飞溢部位,配置负压隔离或配有脉冲除尘器的高强度循环吸风罩等装备。
尾气处理应配备水幕除尘装置;
〔6〕农药制剂加工过程中应采纳密闭式设备。
未采纳密封设备的加料口、岀料口等部位,应设局部排气装置并用风管引出,尾气需经吸附塔〔或罐〕处理;
〔7〕尾气吸取塔或水幕除尘器排出的废水、除尘器布袋或配制釜的清洗水和车间地面冲洗水等废水,应设置储罐或废水池收集处理;
〔8〕加工除草剂固体制剂,应在负压车间内进行。
〔二〕污染物处理
1.固体废物的处理
〔1〕不属危险化学品、无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送填埋场处理。
〔2〕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
〔1〕预处理:
采纳隔油、氧化、吸附、化学絮凝、沉降、酸碱调剂等方法。
〔2〕生化处理:
采纳厌氧、好氧、兼氧处理工艺。
〔3〕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
应采纳焚烧的方法处理。
3.气体废物的处理
〔1〕酸/碱尾气:
应设回收装置,无回收价值的应用碱/酸吸取,洗涤废水进入处理系统。
〔2〕含有机溶剂尾气:
采纳冷却或深冷/冷凝等方法回收
〔3〕含其它不凝气体〔要紧包括硫化物、溴化物、氰化物、其它氯化物、氟化物等〕:
采纳氧化吸取等方法处理。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一〕仪器设备
检测仪器应满足企业全部产品标准、中间操纵及原材料检测需要。
要紧仪器有:
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旋光仪、红外光谱仪、粘度计、熔点仪、高精度pH计、电子分析天平、比重计、水分测定仪、冰箱、烘箱、离心机、滴定管、恒温设备等。
专门要求仪器:
高倍显微镜〔病毒、微生物农药及微囊剂生产用〕、烟尘采样仪〔烟剂〕、抗折强度测定仪、盘式蚊香自动计时器、粒度分布仪〔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悬乳剂、悬浮种衣剂、水乳剂、微囊悬浮剂〕等。
〔二〕质量保证
1.有质量保证制度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在用法定计控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定合格。
七、安全卫生
1.应配备符合生产性质的消防器材;
2.依照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防爆设施;
3.应采取防静电、避雷等防护措施;
4.依照生产要求,应有通风及强排风设施;
5.生产车间内安装洗眼器及紧急喷淋设施;
6.应培训相关急救人员;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8.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预案和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实行分级治理。
9.企业发生各类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缺失,按事故分类和等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10.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查爱护,保持状态完好;
11.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八、人员要求
〔一〕企业要紧治理人员
农药企业要紧经营治理人员应熟知«农药治理条例»及相应的农药生产治理方法、产业政策。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治理人员。
其中一级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治理人员。
〔二〕工程技术人员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五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中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
从事一级农药生产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上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专门岗位的要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四〕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大专以上分析类专业毕业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检验人员,或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检验人员。
〔五〕专职安全及环境爱护人员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经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从事环境爱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
〔六〕专门岗位人员
某些专门岗位,如高压、电气、焊接、起重机、电梯、铲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通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以上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并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七﹚企业培训
除各类社会专业培训外,企业必须依照本企业特点制定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及外来人员﹚的相应培训制度。
九、土地和房屋产权要求
农药生产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厂界红线图。
农药生产能够租赁场所,但必须提供租赁期五年以上的有效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租赁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生产设备及公用工程包括三废处理设施、安全生产及环境爱护责任等;同时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的平面总图以及所在区域位置图。
附件:
1、«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
一、一级农药生产
〔一〕化学农药原药类〔包括:
杀鼠和卫生用原药〕;
〔二〕生物农药原药〔实验室培养除外〕类;
〔三〕采纳超声波、微波、超临界萃取等现代工艺进行植物农药提取类。
二、二级农药生产
〔一〕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等加工:
1.固体制剂类;
2.液体制剂类;
3.其它加工类。
〔二〕卫生用药加工:
1.气雾剂类;
2.蚊香类;
3.其它卫生药类。
〔三〕其他农药:
1.实验室规模发酵或培养的生物农药、病毒等类;
2.采纳溶剂提取等传统工艺生产的植物农药类;
3.杀鼠制剂类;
4.分装农药类。
2、«农药工业限制和剔除的产品、技术及装备名目»
一、限制进展产品
〔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原药
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等。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不得新建和扩建其生产能力。
〔二〕现有能力已过剩的农药原药
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类、卫生用拟除虫菊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酰胺类、三嗪类、磺酰脲类除草剂,三唑类、代森、福美类杀菌剂,以及磷化铝、磷化锌、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及其盐、吡虫啉、百菌清、多菌灵、百草枯、草甘膦、2,4-滴及其盐或酯、2甲4氯及酯、复硝酚钠〔钾〕、肉毒素等。
除有重大技术革新的技改和新品种外,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三〕其他限制品种
以下品种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氟虫腈、三氯杀螨醇、五氯酚、五氯酚钠、溴甲烷、溴敌隆、溴鼠灵、林丹。
二、禁止采纳的落后工艺和禁止生产的产品
〔一〕工艺及装备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2.砖窑法生产磷化锌;
3.不能循环使用石灰的石硫合剂生产工艺;
4.采纳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依照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打算要求进行剔除〕;
5.硫化碱或铁粉还原工艺;
6.放开式过滤装置;
7.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8.农药粉体制剂采纳雷蒙机生产。
〔二〕产品
包括: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杀虫脒、七氯、除草醚、毒杀芬、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二溴氯丙烷及依照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打算要求进行剔除的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等。
取得特许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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