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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论文论犯罪痕迹
刑事侦查论文:
论犯罪痕迹
摘要:
痕迹是揭露证实犯罪的法定证据,证据来源于犯罪现场的犯罪行为。
科学地界定犯罪痕迹,努力拓展痕迹的外延,深入挖掘痕迹的内涵,充分发挥痕迹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是刑事侦查工作者研究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关键词:
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犯罪痕迹;物质交换
onthetracesofcrime
shaoming-li,duyuan-hui
(shaanxiprovincepeople’spolicetrainingschool,xi’an710054,china)
abstract:
thetraceisthelegalevidencetoprovethecriminaldisclosure.however,theevidencefromthecrimesceneofthecrime,thescientificdefinitionofcrimemarks,expandingtheextensionanddiggingoutcontextofcrime,playthefullroleinthecriminalinvestigation.thisisacriminalinvestigationofworkersinaneternaltheme.
keywords:
criminalinvestigation;criminaltechniques;criminaltraces;materialexchange
痕迹不怕恐吓,不会遗忘,不会像人那样受到外界条件的刺激而情绪激动。
它总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与内行的人们对话,向人们述说着某些客观发生的事实,并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专业人士的检验与评判,这就是痕迹的性格。
一、痕迹的概念
痕迹是指事物运动形成的印象或迹象[1]。
刑事技术中所讲的痕迹是一个具有专门意义的术语,它所研究的主要是与犯罪有关的痕迹,我们把其称之为犯罪痕迹。
所以说:
凡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环境中的一切变化,所产生的各种特征和可能与犯罪行为有某种联系而存在的物体统称为痕迹。
比如:
房屋被焚烧,有焚烧的痕迹;人畜被杀伤,在一定的躯体部位上会有伤痕;家具陈设被翻倒、被毁坏或者被损坏,会出现触动位移的痕迹,或者工具破坏形成的痕迹;门窗桌凳被触动、被踩踏,会出现手印和足迹;锁被撬击破坏,会形成相应的破坏痕迹。
总之,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移动迹象都是痕迹。
从学术上讲,痕迹是物质交换的结果,物质交换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物质交换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复杂性。
物质交换的客观性反映了犯罪必留痕迹的客观规律,揭示出没有痕迹的犯罪现场是不存在的[2]。
尽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企图消痕灭迹,但是,由于物质交换的结果,使其在毁坏原有痕迹的同时,又会形成并留下新的痕迹。
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现场、分析犯罪心理、揭示犯罪特征提供了新的依据。
历史上“痕迹”这两个字,在我国古代是分开使用的,而且,各有其特定的含义。
“痕,眡瘢也”,特指创伤痊愈后留下的疤;“迹,步处也”,特指人和动物行走时留下的足迹[3]。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痕迹”这两个字才合为一个词。
但究其本意,痕迹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物和现象的一种客观存在。
从外延和内涵上讲,刑事技术中所讲的痕迹,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广义痕迹
广义痕迹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定范围内的物质与环境的变化,出现的各种现象和各种物质特征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犯罪现场上能够证明案件性质与情节的所有物质变动。
各种与犯罪有联系的现象和物质特征以及在一定具体条件下的气味、颜色、声音等等都属于痕迹的范畴。
也就是说凡是有助于我们研究案件的有关一切现象和物质特征都是痕迹。
比如:
现场上各种物质数量的增减,位置的变动,气味和颜色的变化,物质性能的转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种种动乱迹象的总和都是痕迹。
2.在犯罪过程中遗留在现场上的有关物质。
在犯罪过程中遗留在现场上的有关物质也称为现场遗留物。
现场遗留物的种类繁多,比如:
烟头、烟盒,作案工具、犯罪凶器、票证、纤维、毛发、血迹、人体分泌物以及痕迹中的附着物等等。
这些现场遗留物又被称为现场物证。
现场物证可以帮助人们认定具体的物,也可以帮助人们认定具体的人。
比如:
对有关生物物证,进行脱氧核糖核酸(dna)的鉴定,就是我们用来对付性犯罪和凶杀犯罪的有力武器。
现场物证也属于痕迹的范畴。
3.在犯罪过程中,有关物体遗留在现场上的反映迹象。
比如:
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开锁和破坏锁的痕迹等等,他们都是特定物体在现场上的反映形象。
特定物体在现场上的反映形象,是痕迹检验专业人员所研究的专门课题。
4.其他能够揭示犯罪时间、犯罪情节等犯罪信息的物质和迹象。
其他能够揭示犯罪时间、犯罪情节等犯罪信息的物质和迹象都有什么呢?
比如:
电磁痕迹。
电磁痕迹主要存在于摄录装置、通信设备、磁卡凭证、电脑网络系统之中。
它能反映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轨迹、犯罪情节等犯罪信息。
电磁痕迹具有多样性、广泛性、时间性、相关性、唯一性、可控性[4]等特性。
上述内容都是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物质变化,它们蕴含着犯罪活动的若干信息,可以引导我们追溯实施犯罪活动当时的情节。
所以,统称为广义痕迹。
广义痕迹对于侦查推理具有一定的意义,根据痕迹的有无、痕迹的分布状况、痕迹的形态、痕迹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判明事实的真伪,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推断事件的性质。
(二)狭义痕迹
狭义痕迹是指在外力的作用下,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发生作用,引起客体接触部位的物质产生交流关系或状态变化,或引起物质间的能量转化而形成的形迹。
狭义痕迹是两客体发生作用形成的。
缺乏任何一个客体,或者二者没有发生作用都不能形成我们所说的狭义痕迹。
手印等有些痕迹还必须是两客体发生直接接触作用才能形成,在直接接触作用以外不能形成类似的痕迹,两客体在间接接触作用状态下所形成的有些痕迹,不属于狭义痕迹的范畴。
狭义痕迹具有以下特质:
1.狭义痕迹是物质的反映形象。
这种反映形象可能是造型客体外部结构形态特点的展现,可能是人的某些动作习惯特点的表露,可能是断裂分离关系的反应,还可能是光电、电磁互换关系的存储。
总之,这些反映形象都是具体的、客观的、能够勘查得到的。
2.狭义痕迹是有关物质状态的变化。
这种状态变化包括颜色、色泽的改变,物质的增减转移,表面结构的破坏,光电、电磁物质的互换等等。
狭义痕迹是痕迹检验专业专门研究的对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随着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狭义痕迹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在痕迹学上,比较早的痕迹定义是指一有形客体的外表结构在另一有形客体上留下的反映形象。
如手触摸茶杯留下的反映手指皮肤花纹的手印;脚穿鞋在地上行走留下的反映鞋底花纹结构的鞋印等等。
因为他们都是造型客体外表结构的反映形象,所以称为形象痕迹。
形象痕迹大都能够进行同一认定,证据意义比较大,是目前痕迹检验工作研究的主要对象。
近几十年来,由于刑事技术的发展,痕迹检验人员又开始研究整体分离关系。
一个整体物在外力的作用下,被分离成若干部分,在被分离的断端上形成的分离线或分离面的痕迹,反映出部分与整体的分离关系,这类痕迹称为整体分离痕迹。
比如:
物品破碎痕迹,物品撕裂痕迹,客体被拆卸的痕迹等等都是整体分离痕迹。
整体分离痕迹一般都能够进行同一认定,是刑事侦查过程中一种最常见的物证。
我国的痕迹学家把由于人的某些运动器官的活动,在客体上留下的动态形象,所反映出来的动作习惯特点,称之为动作习惯痕迹。
比如:
反映行走运动习惯特点的步法痕迹,反映个人工艺习惯特点的缝纫痕迹、修补痕迹、编织痕迹等等。
动作习惯痕迹有的可以进行同一认定,有的只具有分析推测价值,是痕迹检验工作注意研究的一种新的痕迹。
近些年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磁痕迹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什么是电磁痕迹呢?
电磁痕迹是指人的某种行为,通过摄录装置、磁卡凭证、通信网络设施,遗留或存储在电子设备记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这类信息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电磁痕迹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痕迹检验工作开始注意研究的对象。
3.狭义痕迹具有一定的表现形态,痕迹形态能反映出与客体自身的联系,并能据此进行分析鉴别或同一认定。
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动作习惯痕迹、电磁痕迹尽管形成的原理不一样,反样的本质特征不相同,但都具备一些共同的特质,也就是说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表现形态(具有一定的形状、大小、点线、凸凹结构、存储状态等),痕迹形态能反映出与客体自身的联系(或反映外表结构,或反映动作习惯,或反映分离关系,或反映电磁信息的内容与来源等),并能据此进行分析鉴别或同一认定。
因此,凡是具备这些特质的痕迹都属于狭义痕迹的范畴,都是痕迹检验工作研究的对象。
二、痕迹的特性
痕迹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物质,它的物质存在性是痕迹的本质。
这种本质决定了痕迹具有客观真实性、相对稳定性、事实关联性、证明间接性、价值依赖性、应用链条性等特性。
(一)客观真实性
痕迹是真实的,痕迹的构成,痕迹的形体,痕迹的状态,痕迹的处所,痕迹的变化等都是真实的。
痕迹检验人员的作用就是努力把痕迹所体现的真实性准确地反映出来。
痕迹是物质上升为证据的表现形态,痕迹本身就是实质真实,同时,痕迹也要求程序真实。
实质真实和程序真实构成了痕迹的客观真实性。
这种客观真实性是我们认识痕迹的基础。
(二)相对稳定性
痕迹是永恒的和不会消亡的。
但痕迹可以在运动中改变自己的状态。
它的具体结构和物质属性具有稳定性。
痕迹的这些本质属性体现在证据中则表现为痕迹的相对稳定性。
痕迹具有相对稳定的形体,相对稳定的状态,相对稳定的存在方式,相对稳定的待证关系——痕迹和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相对稳定性是我们利用痕迹的条件。
(三)事实关联性
痕迹出现在犯罪嫌疑人活动的空间,反映着嫌疑人、嫌疑工具、嫌疑场所的若干信息,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所以说痕迹是联系犯罪事实与犯罪特征的桥梁,是联系犯罪行为与犯罪情节的纽带。
痕迹的事实关联性是我们运用痕迹侦查破案的根据。
(四)证明间接性
痕迹会以它特有的方式与内行的人们对话,向人们述说着某些客观事实。
但是,其证明效力具有间接性。
它可以证明人身、证明客体、证明场所,但他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人。
要证明犯罪人则必须把人身、客体、场所和犯罪结合起来,在其他证明手段的帮助下才能完成。
所以说痕迹的证明效力具有间接性。
(五)价值依赖性
痕迹在犯罪现场上的出现率高,隐蔽性强,容易遭到破坏。
其发现、提取、保存、检验都必须依赖于现代科技手段,现代科技知识已成为运用痕迹知识侦查破案的平台。
所以,痕迹的价值依赖于现代科技成果。
(六)应用链条性
痕迹可以证明某些单一的客观事实,许多单一事实的有机结合,构成了证明犯罪的有效途径。
所以,运用痕迹证明犯罪,必须具备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每一个证据节点的指向趋向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运用痕迹同刑事犯罪作斗争。
例如2003年某县松泉公路上发生一起抢劫案件,被害人头部被砍伤,财物被抢。
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的伤口,认为他人可以形成,自己也可以形成;现场勘查中,发现了犯罪过程中遗留的一把凶器;凶器上面留有一枚血迹指纹;血迹是被害人的,而指纹不是被害人的。
现场访问中,目击者看到有人扔掉了凶器。
在这一案件中,伤口—凶器—血迹—指纹—目击者的证词,构成了我们认识犯罪的基础。
三、痕迹的分类
痕迹的种类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在痕迹检验中,通常是以其对痕迹检验的意义作为分类的标准。
(一)按造型客体的类别分
1.人体痕迹,又称人的痕迹,是指人体某部位作用于承受客体上形成的痕迹。
比如:
手印、足迹、牙齿痕迹、唇纹印迹、耳纹印迹等等。
2.动物痕迹,是指动物某部位作用于承受客体上形成的痕迹。
比如:
牲畜蹄迹、动物咬痕等等。
3.物体痕迹,是指物体某部位作用于承受客体上形成的痕迹。
比如:
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纺织品痕迹、开锁和破坏锁的痕迹、外围痕迹等等。
(二)按承受客体的表面变化分
1.立体痕迹:
造型客体作用于承受客体,破坏了承受客体表面的结构形态而形成的三维度痕迹[3]。
比如:
人穿鞋在松软的土质地面上行走形成的鞋印;犯罪嫌疑人用工具撬门扭锁时留下的工具痕迹等等。
2.平面痕迹:
造型客体作用于承受客体,以成痕介质增加或减少的变化方式,使承受客体表面发生变化形成的痕迹。
平面痕迹又可分为加层痕迹和减层痕迹。
比如:
手触摸茶杯形成的无色汗液手印,脚穿鞋在地毯上行走形成的灰尘足迹就是加层痕迹;带有汗液的手接触布满灰尘的桌面所形成的手印就是减层痕迹。
(三)按痕迹的可见程度分
1.可见痕迹:
是指在普通光照条件下,用肉眼可以观察得到的痕迹。
一般的立体痕迹和平面有色痕迹都属于可见痕迹。
2.潜在痕迹:
在普通光照条件下,用肉眼观察不到,但实际存在的痕迹。
潜在痕迹只有通过技术显现才能观察得到。
我们常见的无色汗液手印,射击残留物痕迹等就属于潜在痕迹的范畴。
(四)按痕迹的特性分
1.形象痕迹:
形象痕迹是指能够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结构形态的痕迹。
比如:
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牙齿痕迹等等。
工作中最常遇到的是这类痕迹。
形象痕迹反映的是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结构形态。
鉴定工作是通过对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认定,去推断和认定整体物质的。
比如:
对某人手指的认定,实际上等于认定了个体;对某一螺丝刀头部的认定,实际上等于认定了螺丝刀等等。
到目前为止,形象痕迹仍然是痕迹检验研究的主要对象。
2.动作习惯痕迹:
动作习惯痕迹是指受大脑支配的客体作用力,反映人或动物动作习惯特点的痕迹。
比如:
反映人们行走运动习惯的步法痕迹;反映个人手工特点的缝纫痕迹、修补痕迹;反映个人工艺习惯的编制痕迹等等。
动作习惯痕迹的完备程度和清晰程度,主要取决于造型客体或者说人的主观方面。
如运动器官的协调程度,掌握某项技能的熟练程度,某种习惯的稳定程度,以及形成痕迹时有无伪装等情况。
当然,形成痕迹时的环境状况和承受客体的条件,也影响着这类痕迹的特征,但他们不是主要因素。
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方面。
3.整体分离痕迹:
整体分离痕迹是指一个整体物质被分离成若干部分,在其断端上形成的分离线和分离面的结构形态的痕迹。
比如:
玻璃破碎痕迹,纸张、纺织品撕裂的痕迹,木具折断的痕迹,贵重仪器零件拆卸的痕迹都属于整体分离痕迹的范畴。
整体分离痕迹的特征,主要取决于分离方式和被分离物的物理属性。
分离方式不同形成的痕迹特征不同;被分离物的物理属性不同形成的痕迹特征也不同。
我们研究整体分离痕迹的目的,在于认定不同部分的物质原来是否同属一个整体物质,从而推断某种物质与案件某种情况的联系。
4.电磁痕迹:
电磁痕迹是指人的某种行为,通过摄录装置、磁卡凭证、通信网络设施,遗留或存储在电子设备记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电磁痕迹对于定位犯罪行为,追踪犯罪轨迹,分析犯罪过程,认定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心理痕迹:
心理痕迹是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反映,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形成的反映犯罪心理的一切迹象[5]。
心理痕迹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心理状态、心理轨迹、心理特点等特质。
心理痕迹具有客观物质性、个体特殊性、动作习惯性、思维定势性、特质关联性等特性。
心理痕迹是揭示犯罪心理的主要依据。
一个优秀的侦查员,就是善于发现和研究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不被人们注意的犯罪痕迹,特别是细小微量的犯罪痕迹。
也就是说一个优秀的侦查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特殊的素质,什么特殊的素质呢?
这就是见人之所未见,疑人之所未疑,查人之所未查的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从犯罪痕迹的蛛丝马迹中,为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为破案提供确凿证据。
参考文献:
[1]涂水成.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6.
[2]邵鸣利.刑事犯罪中的物质交换原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
(2).
[3]潘建中,李烽.痕迹学教程[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97.
[4]朱崇明,邵金刚,南昌裕.应用电磁痕迹破案的方法[j].中国刑事警察,2001,(4).
[5]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db/ol].大爱网.(2009-12-10)[2010-11-12].www.daa.cc/2009/1202/9795.html.
[责任编辑、校对:
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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