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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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
区局(公司)机关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管理办法
桂烟劳〔2001〕40号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广西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区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提前离岗休养条件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均可办理提前离岗休养。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第三章离岗休养后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每月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和年功工资发给。
第四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遇上企业晋升工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工资,并按晋升后的标准计缴基本社会保险费和按晋升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兑现增资额。
第五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享受区局(公司)机关在岗同等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社保局计发,企业支付的生活补贴按区局有关规定计发。
第四章提前离岗休养的管理
第七条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由其离岗退养前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的工资由区局(公司)机关统一发放。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区局(公司)领导审批。
经审批后,由人事劳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在离岗休养期间,受聘于外单位或谋取其他经营收入而造成病残的,区局(公司)机关不负责由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
第十一条提前离岗休养职工在办理离岗休养手续前,必须与单位签订提前离岗休养协议。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提前离岗休养协议书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提前离岗休养协议书
根据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和本人申请,经区局(公司)党组研究,批准同志于年月日起提前离岗休养,现就有关问题制订如下协议:
一、提前离岗休养后,遵守上级和区局(公司)有关规定,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和年功工资计发,各种福利待遇按区局(公司)规定执行。
二、提前离岗休养后,不得以烟草名义从事烟草及其他经营活动。
1、以个人名义参加外单位举办的活动,旅差费等各种费用自理。
2、受外单位聘用,从受聘之月起,不享受区局(公司)机关工资福利待遇。
3、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事故所需费用及事故处理的一切事宜本单位不负责。
4、在离岗休养期间违反规定,给区局(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区局(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离岗休养人员由原部门负责管理。
区局(公司)人事劳资处负责对违反规定人员处理的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提前离岗休养职工本人、人事劳资处、原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广西区烟草专卖局(签章)代表:
提前离岗休养职工(签名):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
机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方案
桂烟劳〔2004〕10号
(2005年8月)
区局(公司)机关各处室、专业部门、专业公司: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劳动工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广西烟草局(公司)机关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在区局(公司)机关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除区局(公司)党组成员外),包括在岗正式职工和离岗休养、内退人员,不含借调和挂职人员。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规定
l、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采用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两种。
(1)、无固定期限
在区局(公司)机关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或参加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原固定职工(原干部或固定工身份),如果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
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自行终止。
也可以约定终止条件。
在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当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有固定期限
分为10年期、5年期、1年期、半年期四种。
根据劳动者在区局(公司)机关连续工作时间(或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或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10年期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
原聘用工,经双方协商,可签订半年期劳动合同。
新录用人员统一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统一规定为1个月,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
以岗位职责为标准,按现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确定工作内容。
按劳动者所在岗位确定劳动报酬,标准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和卷烟销售工作的劳动者,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与休假。
休息与休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只安排补休,不发加班费。
但在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等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5、社会保险和福利
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聘用工未参加上述基本社会保险的,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区局(公司)机关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原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离岗休养和内退人员)的医疗费支付事宜暂按原定制度执行。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下列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①合同期限届满的;
②劳动者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
③劳动者死亡的;
④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在本系统内工作调动的;
⑤因工作需要,调出本系统工作的。
7、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法有关条款,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并按有关政策决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考核、考察不称职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包括连续无故旷工达到15天以上的或累计旷工达20天以上的;经教育仍无故不服从组织工作调动的;严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行政法规的;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包括严重损害本系统声誉的;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被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被法院判处拘役的;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四、签订办法
l、统一采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2、在区局(公司)机关工作的原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统一与区局(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
3、机关各处(室)、各专业公司、专业部门聘用的人员,统一与劳动力市场签订劳动合同,由区劳动力市场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五、管理办法
1、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由人事劳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个人保存一份,另一份统一由人事劳资处保管(聘用人员由区劳动力市场保管),并实行合同化管理。
3、已办理了离岗休养和内退的人员,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明确劳动关系。
原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书仍然有效,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按双方原签订的各种协议书办理。
4、与区劳动力市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其劳动报酬由区劳动力市场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区劳动力市场负责发放。
5、聘用人员的合同化管理、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由区劳动力市场统一代理。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其所在岗位由相应处(室)、专业公司、专业部门归口管理。
6、区局(公司)机关各处室、专业公司、专业部门需要录用人员的,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征得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区局(公司)领导审批,录用的人员要通过劳动部门的中介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录用。
六、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
2003年2月13日至2004年2月止,已发讨论稿征求各处室意见,并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思想动员。
2、协商阶段(2004年3月1日--15日)
①以处室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宜,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条款。
其中“共同遵守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作为共同约定的条款之一。
各处室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人劳处。
②区局(公司)机关各处(室)、专业公司、专业部门要对原聘用的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劳动者平时表现以及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对继续聘用的人员,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予继续聘用的人员,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签订阶段:
2004年3月11日至30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落款统一定为2004年1月1日。
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区局(公司)人事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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