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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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1编制的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思茅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全市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临时的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
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信息办、市水文局、市电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思茅供电局、思茅军分区、武警思茅支队、武警思茅边防支队、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思茅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驻思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及整理归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灾害指挥机构。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水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级有关部门、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2月15日之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落实防灾和避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实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村、组,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和居民,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相关责任人、单位职工和村民手中。
3.2.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的同时,地质灾害发生的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思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我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并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驻思人民解放军、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及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文、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二次发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设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利、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预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文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同时做好灾情稽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公司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财政局按照《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应争取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中央、省、市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科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国土资源、科技、气象等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尤其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及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
各级、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势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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