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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与
【】
之
保证协议
1.定义1
2。
担保范围2
3。
保证方式2
4。
保证期间3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
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
7.陈述、保证与承诺5
8。
乙方的特别陈述与保证5
9。
不可抗力7
10。
税费承担8
11.违约责任8
12。
解散或破产8
13。
权利保留9
14.权利、义务的转让9
15.协议修改、解除及终止9
16。
送达及通知9
1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
18。
其他11
保证协议
本保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主体于本协议签署页所示的签署时间和地点签署:
甲方(债权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3-14层
负责人:
鲁以亮
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为担保主合同(定义见下文)项下债务人(定义见下文)对甲方所负全部债务,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2.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协议:
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
2.3主合同:
指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赣—201801—002的《资产转让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
2.5债务人:
指【】。
2.6
2.7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8
2.9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2.10
2.11机构:
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2.12
2.13法律:
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2.14
2.15元:
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16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主合同规定的含义.
3.担保范围
4.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
4.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且不限于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中的延期付款部分109,500,000元(大写:
壹亿零玖佰伍拾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处置费用、因第三方协议产生的费用、转让方其他费用、债务人应付未付的过渡期服务费等;
4.2
4.3债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以及
4.4
4.5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或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甲方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
4.6
4.7就《主合同》第8。
4条约定的债务人对甲方的资金差额补足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标的债权的处置回收款项应达到乙方对标的债权受让价款的80%,未达到的,乙方有义务在标的债权处置回收款到达该专用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差额补足。
乙方确认其补足资金差额义务的履行不视为对其担保责任的任何减免,其仍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多个补足义务人中自主选择实现其权利的顺序,乙方不因存在多个补足义务人而减免其补足义务。
4.8
5.保证方式
6.
6.1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
6.3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向债务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6.4
6.5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乙方同意甲方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无论甲方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放弃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变更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乙方承诺仍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担保。
6.6
6.7无论主合同是否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付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付款日、支付日、付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提高债务利率或增加债务人债务金额等,甲方无须取得乙方的另行同意,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8
7.保证期间
8.
8.1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2
8.3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
8.5甲方按照主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宣布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导致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时,保证期间自甲方确定的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8.6
9.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
10.1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而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
10.2
10.3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若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同意调整主合同项下债权期限、本金、利率/费率及其他事项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事先已知道的可不再书面通知),但无须取得乙方的另行同意,乙方不因此减轻或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乙方仍应在变更后的主合同约定的新的期限、利率及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4
10.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反映其作为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10.6
1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12.1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或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的担保能力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额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2.2
(1)乙方、乙方作为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或乙方关联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
(3)乙方失业、伤残、患有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或负有重大债务;
(4)
(5)乙方变更国籍、婚姻状况、住址、通讯地址等事项;
(6)
(7)乙方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或乙方关联公司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事项,对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产生重大影响;
(8)
(9)乙方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或乙方关联公司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0)
(11)乙方及乙方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或乙方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
(12)
(13)乙方、乙方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或乙方关联方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民事纠纷或刑事、行政处罚的;
(14)
(15)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
(16)
(17)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提供服务,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收购第三方资产或接受服务;或
(18)
(19)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履约能力的事项.
(20)
12.3乙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申报债权.
12.4
13.陈述、保证与承诺
14.
一方在此在向另一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4.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乙方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14.2
14.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仲裁机构、相关主管部门的裁定、判决、命令、规定。
14.4
15.乙方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16.
16.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不良嗜好及犯罪纪录,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6.2
16.3乙方具有合法的中国国籍;除中国国籍外,乙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均未取得或正计划取得当地国籍、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其它类似身份,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
16.4
16.5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16.6
16.7乙方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其配偶及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6.8
16.9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主合同、本协议及全部相关交易文件,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16.10
16.11如果本协议的签署或本协议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
16.12
16.1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乙方应随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
16.14
16.15对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并有权按照征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乙方的征信信息。
16.16
16.17如果甲方实现担保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则乙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任何抗辩,且该第三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甲方担保权的实现。
16.18
16.19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以甲方的名义处理乙方到期债权的求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对甲方的债务,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0
16.21本协议不因乙方的死亡(含宣告死亡)而终止或受到不利影响,乙方自愿以全部遗产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乙方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确保可能影响乙方处分其财产的共同保证人(包括基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享有或可能享有保证人财产的共有权人)不恶意转移、毁损个人财产。
16.22
16.23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及其他资料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16.24
16.25乙方未与且不会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差额补足义务人等对甲方负有债务或责任的主体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
16.26
16.27如果乙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或在乙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除非经甲方特别书面同意,在甲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6.28
(1)乙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财产向司法机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或者已经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应将所获款项于取得款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予甲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和/或立即解除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2)
(3)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权的担保,乙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获得该等价款,则乙方所得价款应于取得款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予甲方;
(4)
(5)若债务人、其他担保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等对甲方负有债务或责任的主体【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于取得该等款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予甲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6)
16.29乙方承诺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对其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的核查,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信证明、征信报告及所有对外借贷、担保情况的说明和证明,并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说明、证明及其它甲方要求的文件。
16.30
16.31乙方承诺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承诺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XX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本协议是否被认定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变更、中止、解除、终止。
本款约定对乙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解除保密义务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前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2】年内持续有效。
16.32
16.33本协议中所述的各项陈述、承诺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但相关陈述、承诺和保证条款另行约定其他有效期限的应当以该等约定有效期限为准.
16.34
17.不可抗力
18.
18.1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意外事件.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协议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迟延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8.2
18.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7)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方.
18.4
19.税费承担
20.
20.1因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
21.违约责任
22.
22.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则视为该一方违约。
22.2
22.3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救济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2.4
22.5主合同项下发生债务人违约情形,或者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2.6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2)
(3)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5)要求乙方提供增加或更换担保;
(6)
22.7乙方未根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其责任范围内的逾期未偿还债务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8
22.9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等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就该部分经济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
22.10
23.解散或破产
24.
24.1乙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申报债权,同时乙方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且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2
24.3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甲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乙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
乙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甲方的权利主张。
甲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以实现本协议项下担保权利所得继续予以清偿。
24.4
25.权利保留
26.
26.1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另一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另一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
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作出。
26.2
2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不受影响,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26.4
27.权利、义务的转让
28.
28.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时,仅需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再次征得乙方的同意。
28.2
28.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乙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签署有关本条所述转让的一切文件,办理有关该转让的任何批准、登记或备案等任何手续,并承担任何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8.4
29.协议修改、解除及终止
30.
30.1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
30.3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可解除、终止本协议.
30.4
30.5本协议解除、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认定为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时,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30.6
31.送达及通知
32.
32.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本协议涉及的各类通知、要求、其他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如下:
32.2
致甲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送达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4层
电话:
5
联系人:
刘怿
致乙方:
送达地址:
电话:
32.3双方送达地址的约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各类通知、要求或其它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2.4
32.5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
32.6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一方当事人地址变更时,该方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其他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i)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实际送交至上述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挂号信邮寄送达的,以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的送达日为送达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如采取传真方式,以收到传真成功发送确认报告之日为送达日,如果发出日不是收件人一方的工作日,则以其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32.7双方在本协议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协议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16.2款、第16.3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32.8
3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4.
34.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34.2
34.3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采用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34.4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3)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甲方和乙方有权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仲裁语言为中文。
该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
(5)【其他】。
(6)
除非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另行确定,双方为诉讼/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4.5在本协议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34.6
35.其他
36.
36.1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6.2
36.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适用法律是或成为无效、违法或不能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36.4
36.5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签字并摁手印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6.6
36.7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8
36.9如乙方婚姻状况为已婚,则乙方应要求其配偶向甲方出具内容实质上如本协议附件一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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