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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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
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专业分册
2016年版
一、通用规范6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
二、建筑规范、规程20
2.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
2.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20
2.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20
2.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21
2.5《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21
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21
2.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23
2.8《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24
2.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24
2.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31
2.1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33
2.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37
2.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38
2.1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40
2.15《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41
2.16《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42
2.1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42
2.18《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42
2.1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43
2.2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3
2.2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43
2.2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44
2.2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44
2.2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44
2.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GB50325-201044
2.2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2016版未实施)46
三、燃气、石油、化工47
3.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全部为强制性条文47
3.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很多为强制性条文47
3.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47
3.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版)》GB50156-201247
3.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7
四、火力发电48
4.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48
4.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51
4.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51
4.4《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54
4.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CJ90-200954
4.6《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54
4.7《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54
4.8《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55
4.9《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55
五、施工规范56
5.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56
5.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56
5.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56
5.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57
六、相关专业规范57
6.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57
6.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57
6.3《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201158
6.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58
6.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59
6.6《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59
6.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60
6.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0
6.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4
七、地方标准67
7.1《民用建筑绿色标准》DB33/1092-201667
附件1浙江省建设领域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68
附件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71
一、通用规范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飙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
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宜采用
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
耐火
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
下仓库(包
括地下或
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防火
分区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
?
?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
?
?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
?
?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
?
?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
?
?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
?
?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
?
?
8“一”表示不允许。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
?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
?
?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
?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
?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
?
?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
?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
?
?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
?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OO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
?
?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
?
?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
?
?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
?
?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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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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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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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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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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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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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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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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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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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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