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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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的申请书
判后答疑的申请书
判后答疑的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珍贵院(2012)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西安王斐律师:
电话18991107108;欢迎来电咨询、合作、沟通!
)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11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状况发生。
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
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什么?
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12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根据的是什么?
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缘由问题的疑问。
周XX于2011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11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缘由?
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缘由,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
原告是否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
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定因果关系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什么?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见运过发包给刘XX,刘XX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XX,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XX。
法院根据陈XX的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XX的雇主。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
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酬劳发放人呢?
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
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
"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当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商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接受。
'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
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
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安排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
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根据?
最终,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根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
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XX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
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
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协作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加人?
在能查明事实的状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根据?
综述:
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
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定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当责任,实为牵强。
再者,申请人是特地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规律简直让人费解。
退一步讲,假如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
最终,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当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加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规律混乱,脱离基本常识。
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剧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年月日
判后答疑的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人:
xxx
被申请人:
xxxx
应变更被执行人:
xxx
应变更被执行人:
xxx
答疑事项:
因被申请人申请执行"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代理案件形成的特定债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将申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一案,申请人不服(2014)一中执异字号裁定,以该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司法转变仲裁内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第四条关于强化判后答疑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答疑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具体要求:
针对本案答疑,申请人明确拒绝原承方法官接访,请人民法院支配庭长或庭长指定的人员接访并记录入卷。
申请人要求答疑工作仔细负责,不要敷衍了事,接待法官耐烦细致、有理有据解答,防止推诿敷衍、简洁粗暴、激化矛盾,请将答疑状况纳入法院的管理考核范围。
申请人对裁定严重不认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请贵院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因申请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请贵院将发觉的问题照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裁定的纠正意见。
具体答疑问题:
一、关于裁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方面的问题:
1、案件承方法官凭借什么理由和根据将一个案件拆成多个案件裁定?
落裁目的是什么?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XXX申请时只提一份书面变更申请,完全系同一执行案件,办案人员只负"居中'审查裁决的责任,不行任意替代申请执行人一方拆案裁决;当事人的申请与辩论系独立于办案人员意识之外的诉讼事项,假如任由办案人员"加工制作'成办案人员主观意志的转化,此举显系违背程序公正和程序法定基本原则。
原审法院随随便便在未经异议程序的状况下,擅自改换当事人一方的同案诉求,任意拆案,裁出多份不同文号的案件,确已构成违法扩权,坚信法官对此项内容的答疑会出现百分之百的缺乏根据。
2、为什么将法律关于"追加'的根据当成"变更'的根据?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份向法院提交《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书》,引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规定,法院裁决根据也是《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
该77条规定内容是: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与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明确规定的是"追加',前提是"无能力履行',并非"变更',原审法院引用"追加'条款,裁定结果却是"变更',法官为何如此违法?
"追加'和"变更'的法律性质明显不同,法律根据和法定条件明显不同。
被执行主体"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亡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的一种司法活动;针对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继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变其为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和《民诉法意见》第271条,法院裁案时莫非无视具体法律规定的要件,顺手拿来就裁吗?
涉案债务是特定的,是因案件承办人,并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xxx和xxx才是特定债务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复议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规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状况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一体承当债务履行责任。
本案裁定适用第77条关于"追加'规定变通为"变更'的情形,违反关于追加的法定条件。
正确的作法应当是依法裁定变更特定债务继受人xxx、xxx为被执行人,理由和根据是:
该两人是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承办人,是涉案标的债务的实际承受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57条、第66条、第300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原审法院在没有"异议'程序的状况下适用"异'字号裁定?
为什么非要以省略"执行异议程序'的方式剥夺申请人的异议救济权?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第71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第300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执行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做出"变更被执行人裁定'后,变更后的"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对"变更裁定'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对"执行异议'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驳回变更申请、或变更实际债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异议人如对"驳回裁定'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原审采纳程序倒置的裁定,未依法保障申请复议人的异议权和复议权等法定救济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应领先行裁定中止执行,原审法院未能裁定中止执行,直接作出"变更'裁定,不是"异议裁定',程序严重违法。
针对执行程序中变更被执行人,至少经过"中止执行裁定'、"对变更申请的裁定'、"对执行异议的裁定'"异议之诉'多道司法救济程序。
申请人对变更裁定既有异议权,又有对异议裁定不服提起复议和异议诉讼的权利,本裁定未经执行异议程序,直接使用"异'字裁定,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该裁定实际削减和省略关键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是对申请人合法诉权的剥夺,应予撤销并做出纠正,重新给予申请人异议权。
4、原审裁定前为什么没有报经院长审核?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根据《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必需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商量,并报经院长批准,本裁定未报经院长批准,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答疑问题:
5、原审为何只之不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听证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退伙决议》、《财务结清证明》、《退伙协议书》、《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需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xxx关于自愿承当全部责任的声明书》。
涉案债权发生时间为仲裁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2013年3月份,此前申请复议人早已退出挂名合伙,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属于仲裁机构进行实体审理和认定的内容,执行法院无权管辖和审理,如何作出具有法律劝说力的解释。
6、原审裁定抛开仲裁裁决重新确认债权形成时间有为什么根据?
如何解释同仲裁裁决之间产生的不行调和的裁审矛盾?
7、代理合同中明确商定"附条件'债权问题为何没有得到重视?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原审法院通过实体审判方式错误认定债权确定之日,违反客观事实将债权确定时间提前到申请复议人退伙之前。
代理合同订立时,法律性质是"托付代理'合同,本身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当出现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并经裁决后才转换为特定债务,仲裁裁决确定特定债务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5日,法院悖离仲裁裁决另行确定一个与仲裁裁决互相矛盾的债务产生时间,导致裁、审之间产生不行调和的重大矛盾,请原审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作出纠正。
8、天依律师事务所注销后,申请人是否存在接受财产的事实,依法应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未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有无提供相关证据的状况下,法官无视事务所注销时债务承当承诺及xxx关于本案特定债务的声明及保证内容,理由和根据何在?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申请复议人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前早已退出合伙并调离天依所,退伙及调离时没有债事发生,财务全部结清,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复议人对退伙和调离后发生的债务不应承当法律责任。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清算人负责处理,申请复议人不是事务所的清算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注销后,开办人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由开办人承当责任,申请复议人并非开办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关于申请复议人在注销时承诺偿还此项特定债务的证据、不能提供申请人获得天依所注销后的财产的相关证据、不能提供申请复议人为开办人。
法官为何替代一方当事人作出违法推断。
三、关于超越司法管辖权限方面的问题
9、原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强行代替仲裁机构重新裁定,绕过司法高层关于特定问题的批复意见,先入为主擅自裁定,能否说清晰背后有什么隐情?
这样裁定的根据何在?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要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要求执行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了解案情,执行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要确认新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有关状况通知原仲裁机构。
待原仲裁机构确定新的被执行人后,人民法院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有明确规定,对非诉法律文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撤销或注销后的执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应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谁作出变更被执行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终止,属于执行程序问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终止需要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由原裁决机构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无权擅自变更被执行人,应当将被执行单位被撤销的状况通知原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替代变更。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查知,原审裁定出现肯定由人为操纵出现典型错误,无须再为此错误提出辩解式的答疑,只有负责任地准时纠正的义务。
四、关于特定债务的直接责任人问题?
10、申请人提交了xxx、xxx关于清偿特定债务的书面声明,为何法官视而不见?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当事人交纳的费用均为律师的本钱支出及收入,涉案费用已支付给承办律师xxx和xxx本人,挂名合伙人没有任何利益,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审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确有不合理之处,应向具体承办律师追索,xxx、xxx向申请执行人及天依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保清偿特定债务的书面声明,明确认可假如托付人要求退费等一切问题,律师情愿承当全部责任。
此节在本案审理程序中确已查证,原审法院凭什么还有绕过法律和事实,盲目裁由无责任者承当偿债责任,既是对债权人严重不负责任,更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应予依法纠正。
综上,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和规定了判后答疑程序,申请人不妨提请和启动此程序,但愿判后答疑程序不要变味,当成法官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以及成为二次损害司法、损害当事人的程序空转型伎俩。
此致
XXX法院
申请答疑人:
20XX年X月XX日
判后答疑的申请书
申请人....,又名何肖洒,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
612522************。
法定代理人:
.....,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612522************。
被申请人:
洛南县寺坡中学
法定代表人:
....,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
....,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汉族,学生,住洛南县寺坡周岭村。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XX)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一、申请人对法院对明显存在鉴定瑕疵的鉴定,不做分析,违背证据认定的原则,断然采信,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身体遭受侵害,损害程度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
申请人一审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经商洛市中级法院托付,由各方确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
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鉴定规则,活体检查等鉴定过程得出合理公正鉴定结论---8级伤残。
结论得出后,被申请人洛南寺坡中学为躲避责任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证据规则和民诉法被告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确定时间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
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
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反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
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当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反。
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背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楚。
根据侵害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当承当侵权民事责任。
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当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
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莫非无过错。
明显法院认定有违基本领实,请给答复。
三、一二审都认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过错,被申请人学校为次要过错,违反客观事实事实,并且没有真正证据支持。
侵权发生地点特定,时间地点特定,学校作为造成原告受伤的事件-----体育课组织实施者,对发生学生损害可能预见不够,没有至少的安全爱护措施,没有尽到至少的组织
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
学校对原告损害有明显过错,应当承当主要过错。
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当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
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根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需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见申请赔偿,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当得到赔偿无法实现。
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当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
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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