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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Studyontheburdenofproofintheapplicationof
medicaldisputes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medicalpeopletosafeguardtheirrightsandlegalawarenessandsenseoftheincreaseinmedicaldisputeshasbecomeallthehotissuesofsocialconcernofthemedicaldisputecasesisalsoarisingtrendyearbyyear.TheSupremePeople'
sCourt“onanumberofprovisionsoftheCivilevidence”toestablishamedicalinfringementdisputesintheinversionoftheburdenofproofapplicablerules,thisburdenofprooffromtherulesofacertainextent,thebalanceofbothdoctorsandpatientsinpossessionofinformationontheunequalstatus,someofthepatientsfromtheburdenofproof,expandedthescopeofprotectionforpatients,addingtothemedicalinstitutionsintheproceedingsoftheburdenofproof.Thisarticlefromtheburdenofproofinvertedthemeaningandcharacteristicsproceed,theburdenofproofanditslegalcharacteristics,theinversionoftheburdenofproofandtheresponsibilityofbothdoctor-patientdistributionandotherissuesmadesomepreliminarydiscussion,Acorrectunderstandingofmedicaldisputesintheinversionoftheburdenofproofissue,andstrivetobuildmutualtrustinthe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to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doctorsandpatients,safeguardsocialstabilityandorder,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medicalcause.
Keywords:
Medicaldisputes;
theburdenofproof;
inversionoftheburdenofproof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1绪论…………………………………………………………………………
(1)
2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和特征……………………………
(2)
2.1举证责任………………………………………………………………………………
(2)
2.1.1一般规则………………………………………………………………………
(2)
2.1.2特殊规则………………………………………………………………………
(2)
2.1.3疑难案件的举证规则…………………………………………………………
(2)
2.2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2)
2.3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3)
2.3.1损害归属说……………………………………………………………………(3)
2.3.2危险领域说……………………………………………………………………(3)
2.3.3盖然说…………………………………………………………………………(3)
2.3.4距离说…………………………………………………………………………(3)
2.4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3)
2.4.1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3)
2.4.2倒置位置上的局部性…………………………………………………………(4)
2.4.3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4)
2.4.4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4)
3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
3.1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5)
3.1.1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5)
3.1.2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5)
3.1.3是规范医疗管理秩序的需要…………………………………………………(5)
3.2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5)
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7)
4.1患方的举证责任………………………………………………………………………(7)
4.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7)
4.2.1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7)
4.2.2证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7)
4.3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方式和途径……………………………………(8)
4.3.1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8)
4.3.2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8)
4.3.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8)
4.3.4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9)
4.3.5由于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9)
4.3.6患者同意接受的实验性临床医疗造成的损害………………………………(9)
5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具体适用…………………………………(10)
5.1原告对于医方具有过错的也负有证明责任…………………………………………(10)
5.2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10)
5.3对于较简易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处理方法……………………(11)
5.4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明效力……………………………………………………………(12)
6结语………………………………………………………………………(14)
致谢………………………………………………………………………………………(15)
注释………………………………………………………………………………………(16)
参考文献……………………………………………………………………(17)
1绪论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在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明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完善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而又全新的规定。
根据《规定》,被告有责任和义务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为老百姓取证难扫清了障碍。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实际是将原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医疗侵权案件改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改变不仅对医疗侵权诉讼活动产生影响,对医患关系、医院管理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2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和特征
2.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如下几种:
2.1.1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后果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就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1.2特殊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形式。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病人作为原告在诉讼中认为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如果某医疗机构不同意病人的主张,即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应当举证证明该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倒置的结果是当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时,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
2.1.3疑难案件的举证规则
由人民法院确定。
即《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2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法院判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时,必须先确定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要由双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某一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称为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古罗马的法学家曾提出两条原则:
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被告不负举证责任:
二是主张的人有证明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义务。
这实际上就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如果一切事由都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不仅造成原告举证负担过重,且易于使案件真伪不明,对原告极不公平,原告将会因举证困难而导致权利得不到保障。
基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观和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便使原被告双方获得
同等的保护。
2.3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举证责任倒置源于19世纪末德国的诉讼理论的司法实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民法的理论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由过错责任向公平责任转变,由个人权利向社会责任转变。
诉讼实践中,人们也开始关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举证的难易、法律救济的实质等问题。
受现代民法理论的影响,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理论学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2.3.1损害归属说
该学说是瓦伦·
多尔夫于1970年提出的,他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为分担举证责任的标准,即通过对实体法各法条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因此,举证责任应依据公平正义这一最高的法律原则进行分配,举证责任的归属应与实体法的损害归属相一致,将公平正义原则具体化为盖然性原则、保护原则、担保原则、惩罚原则及社会危险分配原则等。
2.3.2危险领域说
该学说依据待证事实属于属哪一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即损害发生的原因发生于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故意过失不负举证责任。
加害人要想免责,就必须对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
2.3.3盖然性说
该学说认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据人类的生活经验及统计数据,其发生的盖然性程度较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不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2.3.4距离说
该学说认为,在立法者意思不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以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为标准,即由接近必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相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以举证的难易或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高低为标准。
这些理论实质上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分配结果的局部修正,其实质是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我认为“距离说”较为可取。
2.4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2.4.1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
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
从理论逻辑上说,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是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的,而法律要件分类说仅仅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的一种,所以不能认为只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实行,才有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
从立法上认可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确从理论上否认了举证责任的个案决定模式。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上选择了大陆法国家的思想路线。
2.4.2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
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现象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理所实行的倒置事实,只能是某侵权案件要件事实体系中的部分事实。
比如:
在建筑物责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所实行的倒置,仅仅是被告人具有的主观过错。
原告人无需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的主观上的过错,相反,被告人应当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当然,究竟是多少要件事实实行倒置以及何种要件事实实行倒置,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这一般由立法者予以明确,在特殊情形下由司法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
2.4.3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
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称为“倒置”其原因在于“倒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客体和“正置”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客体,在事实的自身性质上恰好是正反对立关系。
比如,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事实,而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人便承担其主观上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其证明对象的截然相反,呈现出“颠倒”的形式和样式,因而称为“倒置”。
2.4.4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的相对方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的。
例如: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某一个事实主张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该事实主张的反面事实便由被告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决不仅仅意味着由原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时意味着由被告向原告的倒置。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原告要证明侵权责任得以构成的要件事实,被告则要证明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
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一般原则分配而来的,而非从原告方倒置而来的,但是,在特殊侵权案件中,如环境污染案件,在被告对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承担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之外,而且还要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等原告方倒置给被告的举证责任。
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负担才能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前一种情况下只能称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3.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
3.1.1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
近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主要是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不健全、原告举证困难导致医疗事故案件不能公正解决而引起的。
老百姓的呼声和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通过一种公平的手段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倒置便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一种手段。
3.1.2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
医疗事故案件具有特殊性,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病人的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患者很难接触到病历,即使接触到了由于其专业性,患者也不懂,而医院既接近证据(病历),又有较强的专业性,由医院举证更为合理。
3.1.3是规范医疗管理秩序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
由于物质、金钱的诱惑和医疗人员的收入较低的双重原因影响,导致部分医疗人员见利忘义,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导致医疗事故案件的不断发生。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转换到医院,有利于医院加强制度管理,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3.2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
举证责任倒置在综合考虑医患双方举证的难易度基础上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兼顾了维护审判权独立,是符合法理和适应司法实践的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患者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在医疗民事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来说,其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是对等的。
其次,这条规则对医方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约束”,是指要求医院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这样才能少出现纠纷。
近期一项对326家医院2000年医疗纠纷的调查结果显示,起诉原因中只有29.6%与诊治技术有关,而49.5%的与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服务态度的生、冷、硬有关,其余与医院的管理不到位有关。
由此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患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除了治病,患者还强调自主权、知情权、人格权、监督权。
因此,医方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
“保护”是指尽管不用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如果胡告乱告,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医院同样也有起诉患方的权利。
医院作为原告,又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时,举证责任就“正置了”。
此外,过去医疗纠纷的审判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医疗鉴定委员会手里,这实际上造成了应由人民
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部分流失。
医疗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第一道关口,一方面难以摆脱部门保护;
另一方面,按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做法,只有过失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民法规定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保护患方利益。
“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及配套法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了审判权独立。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符合法理、适应司法实践的司法理念,是切实可行的。
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4.1患方的举证责任
对医疗行为引起侵权的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不能排除患方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病人作为原告应当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以及就诊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生命健康的损害、病人本人和家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而此时患者要反驳时,就必须拿出反驳的证据,否则也可能面临败诉。
4.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的举证责任。
《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的“及”应理解为“或”而不应理解为“和”,即医疗机构只需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免责条件是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其中之一,而不需要既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又要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免责。
因为,法律对医疗侵权行为的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被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即客观上必须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着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缺乏其中一个条件,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4.2.1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比如,手术后的病人擅自离开病房,跌倒造成骨折,病人的骨折与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方可确定其因果关系。
因此,必须重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对医学会或者法院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认真的分析,经过分析认为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要提出再次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只要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存在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4.2.2证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其治疗行为往往与损害结果相伴而行,有些后果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给患者实施治疗时虽然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的,但损害结果却发生了。
发生这些结果的原因,有些是由于患者本身的特殊体质决定的,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等。
因此,法律对医疗行为的赔偿诉讼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医疗机构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必须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4.3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方式和途径
4.3.1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比如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一种情形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这是有前提的,第一,不能违反操作规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在抢救过程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造成了不良后果,仍然不能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第二,损害后果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必须明确提出的是所有的医疗行为和整个医疗过程都是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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