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淘汰落产能省级财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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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淘汰落产能省级财政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参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煤炭、炼铁、炼钢、铁合金(含工业硅)、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第三条企业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2011年-2013年的奖励范围详见附件1,2013年之后的奖励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或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认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五)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已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不可恢复、不得转移生产。
第五条省级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附件2)和当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确定奖励资金。
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于项目淘汰次年2月底前,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提出申请。
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内容应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等。
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及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等。
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八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
第九条奖励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重点支持整体淘汰企业;
(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淘汰当年12月中旬前,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等《关于印发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淘汰当年12月底前,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计划安排奖励资金的淘汰落后产能规模按实际核查情况认定,核查结果在省级有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下达次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会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适用范围
2.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标准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5.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1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适用范围
行业
2011年
(含2010年)
2012年
2013年
电力
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
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
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
煤炭
属于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14条落后产能标准范围内,且在1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生产(基建)煤矿
属于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14条落后产能标准范围内,且在1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生产(基建)煤矿
属于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14条落后产能标准范围内,且在1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生产(基建)煤矿
炼铁
75立方米及以上高炉
2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
3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
炼钢
10吨及以上电炉转炉
20吨及以上电炉转炉
30吨及以上电炉转炉
铁合金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
24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
50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
1500千伏安以下硅钙铁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1500千伏安及以上硅钙铁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铁合金电炉
1500千伏安及以上硅钙铁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铁合金电炉
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生产线
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整流变压器生产线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线
造纸
单条年生产能力2000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
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生产线
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生产线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生产线
水泥
窑径2.2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立波尔窑、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1000吨/日以下水泥干法旋窑
窑径2.5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1000吨/日以下水泥干法旋窑
窑径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1000吨/日以下水泥干法旋窑
印染
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前处理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
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等高耗能、高水耗的落后染整设备。
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前处理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
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等高耗能、高水耗的落后染整设备。
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前处理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
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等高耗能、高水耗的落后染整设备。
化纤
锭轴长900mm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的涤纶长丝生产线;间歇法聚酯聚合生产线;2000吨/年以下的再生纺纤维生产装置
锭轴长900mm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的涤纶长丝生产线;间歇法聚酯聚合生产线;2000吨/年以下的再生纺纤维生产装置
锭轴长900mm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的涤纶长丝生产线;间歇法聚酯聚合生产线;2000吨/年以下的再生纺纤维生产装置
制革
生产能力3000标张/年以上制革生产线
生产能力3万标张/年以上制革生产线及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
生产能力10万标张/年以上制革生产线
附件2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标准
行业
奖励标准
电力
30万元/万千瓦
煤炭
15万元/处
炼铁
6万元/万吨
炼钢
6万元/万吨
铁合金
(含工业硅)
20万元/万吨
造纸
40万元/万吨
水泥
机立窑、旋窑5万元/万吨
水泥磨机2万元/万吨
印染
20万元/万千米
(针织印染布生产线产能也以万千米单位计算)
化纤
40万元/万吨
制革
10万元/万标张
附件3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单位网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生产许可证号
项目审批机关及文号
环保审批机关及文号
注册资金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负债率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上年度净利润
万元
上年度上缴税收
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上年度职工人数
人
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淘汰产能
淘汰时间
淘汰主体设备
淘汰设备净资产值
申请企业承诺
本企业郑重承诺将如实提供真实的申报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月日
附件4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实际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
职工人数
人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
利润
万元
涉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上年度)
职工人数
人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
利润
万元
淘汰落后产能效果(吨)
节能
(折标煤)
减排
COD
SO2
拆除设备或生产线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关停时间
拆除时间
最终去向
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县(市、区)验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验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省验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淘汰落后产能
主要设备
淘汰时间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生产许可证号
项目审批机关及文号
环保审批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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