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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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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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怯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溃化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省湘政办发〔2000〕1号文》第二条(耕地开垦费)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拒不改造土地复垦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湘政办发〔2000〕1号文》第二条(耕地复垦费)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确定,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30元/m2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农村村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省规定限额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超越权限批地、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其批准文件无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回土地,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当事人造成土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交还土地;
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10元/m2以上-30元/m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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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至20%以下。
不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其限期办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当事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刑法》第157条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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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依法贿赂罪、渎职罪
①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当事人
《刑法》
《刑法》
刑法第383条
刑法第397条
刑法第410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刑法》第156条
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或直接处以20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刑法》第156条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或直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情节严重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刑法》第117条、118条
1、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处以违法得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刑法》第156条
1、处以罚款,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2、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单位和个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刑法》第157条
1、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情节严重的”
单位和个人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登记手续的。
单位和个人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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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负责的
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①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
②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
③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
②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
③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
降级或者撤职
①基本农田0.33公顷(3亩)以上
②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
开除(注: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负责的
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①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
②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
③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
②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
③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
降级或者撤职
①基本农田0.33公顷(3亩)以上
②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
开除(注: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
有关责
任人员
①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
②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
③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
②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7公顷(30亩)
③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
降级或者撤职
①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
②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但土地或者植被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以上。
开除
①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
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
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①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②降级或者撤职;
③开除。
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
责任人
①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
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③50万元以上;
④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
①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②降级或者撤职;
③开除;
④依照规定从重处分。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不足1公顷(15亩);
②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的;
③2公顷(30亩)以上的;
④未达到以上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交道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接近以上标准且导致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①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②降级或者撤职;
③开除;
④开除。
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参照表
罪名
犯罪情节
数量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备注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
①基本农田5亩以上;
②耕地1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20亩以上;
④非法获得50万元以上。
《刑法》第228条
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①基本农田10亩以上;
②耕地2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40亩以上;
④非法获得100万元以上。
《刑法》第228条
①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非法占用农地罪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严重污染)
①基本农田5亩以上;
②耕地10亩以上;
《刑法》第342条
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
情节严重
①基本农田10亩以上;
②耕地3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50亩以上;
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刑法》第410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①基本农田20亩以上;
②耕地60亩以上;
③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④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刑法》第410条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
①出让面积30亩上,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410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①出让面积60亩以上,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
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410条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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